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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发展策略

2006-10-17 16:34 来源:张晓庆

  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高效率的运行下去,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依靠完善的保险制度,而完善的保险制度实现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开放有序的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开放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应看到,国际上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资产雄厚的跨国保险企业势必会使民族保险业面临有力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中国保险业将采取什么样的策略规避风险、保障安全、获得收益,并谋求更大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政府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1.调整《保险法》,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保险法》本身有一些条文,还需要结合实际做进一步调整、修改,如医疗险和意外险的业务划分问题,投资范围的确定问题,保险机构类型的定义问题等。另外,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保险法》仅仅是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基本法,不可能穷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此外,也要注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完善法律秩序。

  2.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

  在监管目标方面,保险公司是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金融机构,所以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十分重要。为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地对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和给付,各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均将偿付能力作为对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但是,由于过去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然而,鉴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尚待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还有待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所以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只能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在监管方式上,监管机构应当避免片面强调现场检查,而忽略了预警系统的建立,以及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还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以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内容范围上,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过宽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以做到就重避轻、突击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3.转变保险公司经营机制

  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4.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筹集资金

  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再次,保险公司上市对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公司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

  5.拓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却十分有限。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合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

  二、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策略

  1.加强保险宣传,强化保险意识

  中国的保险市场虽然潜在需求量为世界之最,但真正推动市场的是市场需求而不是潜在需求。由于我国受东方文化的影响,解放前的经济长期以自给自足为主,人们的保险意识很差。解放后的几十年中,又长期搞了计划经济,人们有着时时处处依赖国家的心理,对保险这种现代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认知度很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手段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树立健康的保险消费观念和消费心理,使保险意识深入人心。

  2.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拓展业务

  产品创新方面:一是开发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便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如英国保险公司推出的疯牛病保险、艾滋病保险、绑架保险等一些前所未有的保险险种,使保险业充满了活力。二是开发具有储蓄性的险种。这个险种既有保险的性质,又有储蓄的性质,不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均能收回其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实际上相当于被保险人的长期存款。如日本开办的储蓄性保险险种是国际市场上最走俏的险种之一。三是开发具有投资性的险种。投资连结险是一种融保险与理财为一体的新型保险险种,参保人在享受人身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的保费进行投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险成为西方保险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险种。目前它占据了英国寿险市场份额的50%,美国寿险市场份额的30%.如今,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使这一险种在中国的发展成为现实,这将十分有助于中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

  服务创新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公司的产品差异及价格差异已经很小,要想赢得市场,一是靠稳健经营,二是靠服务提供的产品附加值。为此,保险公司要充分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全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加大软硬件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培育全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巧;另一方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设立电话专线,24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申诉服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息体系;逐步实现电话和网上投保、保全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部门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等。通过优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险品牌的美誉度。

  3.改进保险营销方式

  我国的保险业当前的营销策略,大多是为全面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不规范的业内竞争需要而进行的,靠的是几十万营销员去促销直销的人海战术,形成的是保险营销员行销一条腿走路的单一模式。保险营销只处于低级阶段,其表现为:一是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二是重关系营销,轻知识营销;三是过于依赖个人代理、个人营销,忽视其他代理形式的采用;四是重视保险的国内营销,而忽视在国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等。

  面对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中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改革,如推行银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代理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技术支持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革将使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

  4.以人为本,塑造企业文化

  要建立一个开放式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竞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加快国内保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认识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工资晋级、分配系数挂钩,而且也要成为员工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资报酬体系。薪资构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对缩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者要实行特殊奖励,与绩效挂钩。三是要建立切实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实施全员培训,终身教育。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一个品牌:创立卓越的‘平安’品牌;两个终身:客户终身服务,员工终身规划;三个机制:竞争、激励、淘汰;四个责任:对客户负责,对股东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五个最好:最好的机制在平安,最好的人才在平安,最好的管理在平安,最好的服务在平安,最好的产品在平安”的经营理念,为塑造企业文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张敏。中国保险企业拿什么与外企较量[J].金融与保险,2001,(4)。

  [2] 李丽辉。保险业寻找制高点[J].金融与保险,2001,(6)。

  [3] 让·勒梅尔(袁卫 李生旺译)。欧美保险业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