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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问题

2006-12-18 16:42 来源:中国保险·千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近期,保险业人士企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了。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保险资金的运用将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可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业做大做强。

  保险资金运用模式应当与资产规模相适应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内保险业以年均30%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国保险总资产达到9980.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总额9205.4亿元,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

  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同属于风险管理业务,但是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完全不同,在管理模式上也具有不同要求。因此原有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会严重削弱保险投资运作的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基本采用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这对于规模小、运作历史短、资金管理简单的保险公司来说,其模式具有合理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今后还将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

  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首先,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和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施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受益能力优于其它机构。通过这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推动整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有利于建立专业化的投资队伍。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第三,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了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为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创造了有力的条件。规范化的组织管理模式,使监管部门可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来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借鉴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经验,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水平

  国外保险机构除了设立内部的投资部门,如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来进行管理以外,大都设有专门为资金运作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母公司委托,独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就有80%以上采取这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运作保险资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在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管理其他第三方资产,来自其他第三方资产的比例超过50%。如英国保诚集团的保险资产430亿美元左右,但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400多亿美元。这种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已经弱化,而被视作一般投资性机构。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如有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受托管理非保险性质的资金。

  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开宗明义地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从这一条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集团、太保集团、新华人寿、泰康人寿这些中资保险公司都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因为1996年以后就没有新批过中资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以下五种:“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可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被委托对象主要是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限定于保险资金。专家认为,这既符合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状,也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同时,该条款也不排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受托管理其他类型的资金。近日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宽。第三十二条作出了建立防火墙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保险公司委托他人运用的资金和自己管理运用的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合并计算。”不同性质区别对待的原则,可以减少“大杂烩”低效率、高风险的弊端。由于安全性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所以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方面,《规定》约束的比较严格。第三十条规定,“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但我们也可以看出,在严格规定业务范围的同时,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不排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今后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留下了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