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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要合国情

2006-04-14 11:00 来源:卢云鹏 于建勋

  建立公开的、制度化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成必然,但我们必须要采取渐进的、逐步过渡的方式。作为金融安全网络的一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和其他相关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

  根据金融稳定论坛(FSF)2001年9月发表的《存款保险指南》所述,政策制定者在考虑推行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进行国情分析。从隐性存款保险机制向显性存款机制过渡,可能会出现由于实行对存款的有限保护而导致存款转移,因公众对银行信任度下降而引发挤兑风波的情况,从而加大个别银行的风险,甚至对整个银行系统造成冲击,违背构建存款保险的初衷。我国要实现这种过渡,就必须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来逐步完成。

  职能定位根据中国的国情,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职能应定位在:通过最大限度地对中小存款人利益的保护,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在我国,中小存款人占绝大多数,因而只要能够对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存款提供足够的保护,就可以有效防止对存款机构的挤兑,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组织形式应设立专门的独立运行的存款保险机构,其基本职能包括:负责归集、管理、运营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向存款人进行赔付;在银行业面临严重的系统问题时,依法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进行特别融资。存款保险机构应充分享有独立性,其治理结构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要建立机构内部监督和公众外部监督机制,增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另外,也应当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财政部等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问题。

  投保机构和投保方式我国投保的银行机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存款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应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其他中小存款金融机构、中外合资存款性金融机构、外商独资存款性金融机构等。在投保方式上,应对这些金融机构实行强制投保制度,即所有开展吸收居民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得到监管部门批准的同时,必须取得存款保险机构的承保证书,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保险对象存款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指可以提供保险的存款种类。根据我国国情,存款保险的业务对象应为:按国家法定利率,以实名存入金融机构的本外币活期与定期储蓄存款。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以假名存入的储蓄存款、存贷挂钩的储蓄存款、抵押的储蓄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放存款、财政性存款等,都不应在存款保险之列。

  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存款保险费率和赔付上限的确定,是制约存款和投保机构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重要杠杆因素。

  存款保险机构下的存款保险基金,应主要由财政投资和向银行征收的保费组成。征收保费的费率,应采用国际流行的风险调整的差别利率。费率要与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挂钩,按银行的风险等级确定计费比率,风险水平越高费率水平则越高。但是我国目前对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还不够健全,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期,应确定较少的费率级别,而且费率的级差也应当较小,但要规定一个明确的费率调整时间表,逐步过渡到完善的差别保险费率制度。

  对于存款保险限额的确定,国际上最常用的两种方法分别为:一种以本国人均GDP的一定比值为参考设计,如亚洲为人均GDP的4倍,非洲为6.2倍,欧洲为1.6倍,美国最高时为9倍,现随着GDP的增长已降为3倍;另一种是以90%的存款人能得到全部赔付为标准。根据以上两个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全额赔付的最高限额定为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只提供部分存款保险,按超出限额的存款数量来分级,数量越大,存款保险的比例越低直至不提供保险。这种全额赔偿和部分赔偿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避免对市场纪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旧要对存款金融机构进行选择。

  当然,赔付限额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存款保险机构应根据执行的实际效果和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通货膨胀水平等指标,对限额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

  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考虑对问题银行处理的成本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处理方法。既要加强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又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当投保金融机构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支付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可对其提供资金援助,帮助其度过难关。如果投保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无力偿付储户存款的情况,存款保险机构可以组织健康的金融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并购或者重组,这样既可以使储户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同时健康的金融机构也可以获得宝贵的客户资源。一旦对资不抵债金融机构的并购成本过高,无人愿意进行并购重组,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只能依法对其实施破产,对储户进行偿付。在这一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避免在储户中产生恐慌情绪,尽量将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