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07 17:21 来源:
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保险业能否应对“入世”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保险税制能否迅速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民族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我国目前实行的保险业税制在一些方面制约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
根据现行税法,我国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还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保险业课征营业税,而我国正是其中之一。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削弱了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对出口型保险业不实行零税率?削弱了我国出口型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碍于我国保险国际化的推进。
1997年2月以后,国家调整了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其所得税税率由55%降到33%,而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税负净增加3个百分点。从表面看,保险业税负有增有降,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在国有保险公司效益不洼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税率下调起不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反映,因为营业税税率提高,公司1997年营业税比1996年多缴纳15亿元,1998年比1997年营业税多缴纳12亿元。保险业经营最突出的特点是经营风险大且风险具有滞后性,而且不是高赢利的企业,保险业税率的提高,使保险业成为除娱乐业以外营业税税率最高的税目。这样结果,国家增加税收的同时,也加剧了保险业风险因素的集聚。
关于营业收入的实现,我国财务制度及税法都明确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就产生了保险公司的当期应收保费,无论是否实际收到,按照规定必须按营业额先缴纳8%的营业税及附加,对于再保险业务,代扣代缴分保公司营业税的问题。企业资金占用严重。
所得税待遇不同
中外保险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中国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外资保险企业扣除率为不超过3%),其他超过部分不得抵扣。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中国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企业折旧残值则规定可不低于原价的10%。工资费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据实列支,内资企业只能根据计税工资列支。这种内外两套所得税税制,在中国入世后,对中国保险企业参与竞争极为不利。税负不平衡将减低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另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税法允许外籍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月费用可扣除4000元,而我国公民月费用扣除仅允许扣除800元,这显然有违国民待遇原则。
巨灾准备金税法无规定
西方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提取巨灾准备金。英国明确规定,企业的巨灾准备金最高可达当年保费收入的2倍,这就为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我国目前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没有企业可以提取巨灾准备金的规定,中国“入世”后,提取了足够风险准备金的外国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力量抢占中国市场,对此我们不得不加以考虑。
其他国家对保险业如何征税
目前,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依据保险业的不同性质,对保险业都采取了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同时对保险业中的一些项目给予了免税照顾。对人寿保险业免税的国家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土耳其、英国。为提高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上述国家对出口型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上述国家中除芬兰、新西兰对火险及普通险业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国家对火险及普通险都给予了免税政策。
建议
对于以上我国保险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其他国家经验,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保险业总体水平落后,保险业务总量很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发展中国家中仍处中下水平的现状,为保护民族经济,更好地迎接WTO的挑战,应该在保险税制上进行以下改革。
——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尽快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使国内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可以考虑先允许抵扣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税款。同时,适当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适当的时间,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范围。完善增值税现行政策,减少重复征税。
——降低营业税税率。考虑到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应降低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涵养税源,为我国保险业入关作好资本积累,在税收政策上体现出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力度。因税率调整带来的营业税税收收入减少,可以采取加强税收征管,取消对某些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增加税收收入来加以补偿。
对应收保费缴纳营业税可改进保险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征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根据保险的特点可按账款收讫时征收营业税,也可借鉴国际先进国家的经验,允许保险公司按年提取应收保费准备金。
——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提高我国企业计税工资限额,允许保险企业巨灾准备金在税前分期列支。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现行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在地区给予优惠政策的方法改为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扶持为辅。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统一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
——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与我国企业一样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中受益的外国企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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