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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探析

2006-04-07 18:05 来源:

  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持现金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不容易很快暴露出来,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隐蔽性。但是没暴露出来,不等于没有风险,甚至可能在积蓄、扩大,一旦爆发,则以收拾。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虽不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保险翁的风险积累已经开始,如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加以缓解,若干年后必将酿成大祸。

  那么,监管机构应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呢?能否抓住牛鼻子,还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关键。尤其是在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监管理体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偿付能力应该是核心,抓住了偿付能力就抓住了要害。凡是代表偿付能力和与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指标,即为要害指标,这类指标应当抓住不放而与偿付能力关系不大的指标则为次要指标,不应等同看待,更不能避重就轻。突也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监管、改善监管的首要任务。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债务清偿动力和盈利能力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准。前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后者则关系到偿付能力的稳定。例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应当作为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不良资产率、资金运用率等属于直接关系到公司债务清兴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保费弹簧率、赔付率、单类资金运用率及其变化等可列为次要指标;至于保险公司利润率等指标应属于公司经营者、所有者的关注范围,不应纳入主要监管指标。保险翁的其他经营行为,只要是不至于危害偿付能力的,应该相对放松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