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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中国保险业管理体系

2006-04-07 10:26 来源:

  一、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作用行业协会或称同业公会,顾名思义是指一个行业内业者的组织,是一种民间性的团体,其作用是同行集中在一起共同分析市场行情,制定行业内的活动规则、俗称游戏规则,协调市场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将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业内人士转达。

  当然还包括对业内在职人员的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业内信息交流,开展国际交流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归纳起来可以说行业协会是行业的窗口,是协调人,代言人。通过这个窗口让国内外人士了解你这个行业做些什么,如何做好,做的成果如何?也通过这个窗口去看外界的情况,了解国外同行如何做的,做得如何,并同他们交流经验;协调人即协调业界内部的经营活动,协调社会公众与业界的关系;代言人指协会要表达业界的共同心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

  二、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的概况海内外保险行业协会包括我国的香港特区和台湾。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称谓各不相同,作用虽大同小异,但各有侧重,由于我接触不多,知识面狭窄所以只能大概作一下介绍,情况很不全面,甚至有错误。

  (一)成立协会的手续在美国、加拿大和德意志等国家,基本上不须得到政府任何部门的批准,但在成立之后必须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二)组织情况一般来讲,保险业界的各行各业都单独设立自己的协会即产寿险分设两个不同的协会

  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省。但也有合在一起的,例如德国。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甚至可以吸收一个协会作为它的成员(例如私营健康保险协会就是联合会的成员。因而私营健康保险协会会员就自动成为德国保险联合会会员)。

  在美国是以州为单位,各州都有自己的独立的协会,而且产寿险是分设的,全美也有一个保险联合会叫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uncil 国际保险协会,它是为会员提供国际保险市场信息,促进美国保险业界向国际市场进军,为此可以向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这个机构的成员包括产、寿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公司等。

  在香港有保险业联合会,它是以公司为单位的行业组织。此外,还有保险人联合会,会员是个人,经纪人联合会和精算师联合会等等。

  (三)入会条件入会自由,退会也自由。

  在纽约,LICONY(Life Insurance Council of New York)是最主要的寿险协会,有80%的寿险公司参加了该协会。除了LICONY外还有别的协会,寿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入会。会员公司可以换协会,今天我是这个协会的会员,明天我可以退出这个协会而加入另一个协会,因此协会要用最好的服务去吸引公司入会。德国的保险业联合会只函盖了97%的公司。

  在台湾入会是自由的,但有些规定却使入会变成强制性的。例如,在台湾,保险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它要求各公司每年都要送报表,但它只接受经过协会分析后的报表,而协会只为会员提供此类服务,因此实际上各公司都必须参加协会,从而也加强了协会的权威性。

  (四)海内外协会的作用各国的协会的作用也各有千秋,归纳起来大体上有如下作用:

  1、代表保险业界共同的心声(represents the voice of insurance industry),代表各会员公司的共同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保险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司法部门等等。在监督部门或立法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听取会员公司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2、协助监管部门工作,这主要指当监管部门或立法机构出台新的政策后,向会员公司作宣传,告示之类的工作。

  3、组织培训、研究、收集、编写各公司的统计数据。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组织资格考试。

  4、组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

  5、为会员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例如,台湾在新条款设计方面为会员公司进行初审报监管部门备案以及如前面提到的对会员公司报来的报表做出分析报监管部门。德国制定一些标准条款,如公司使用标准条款,监管部门就不再审查。

  德国协会也根据对不同险种的测算,定出一个费率,供参考。各公司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德国保险业联合会在科隆和慕尼黑都有自己的防灾、防损、防火技术中心,为各会员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有偿服务。这样各公司不必自己再花过多的资金,可以节省开支。

  至于我们通常提到的自律作用,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似乎并不突出。对于我们提出有关协会自律作用的问题时,美国、加拿大、德国的同行们似乎显得茫然。经过解释后,他们认为解决恶性竞争,例如用低费率、高返还、高手序费等不是协会的工作,他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要靠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来解决,看公司的总的责任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情况如何。某项业务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勒令其停办该项业务,如总的偿付能力有问题就要求公司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这样做那家公司也不敢胡来,在这点上和我国协会的作用有很大的差别。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一)筹备过程

  1、问题的提出1993年以来中国的保险业从一家垄断发展到数家办保险,出现了保险市场的雏形,同时出现了竞争,而竞争的手段和方式均有不规范的现象,为防止恶性竞争的出现,为使保险市场在健康的轨道上良性发展,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问题就在业界提了出来。经过1994年、1995年在原人保、太保、平保三家公司领导人多次磋商后,在人总行保险司的主持下,开始着手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

  2、筹备经过经过三家公司与人总行一起酝酿一段时间后,于1996年1月19日正式成立筹备组。当时的发起公司只有6家即人保、太保、平保、天安、大众及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由于当时国家政策的原因未能立即成立协会,筹备小组一直处在积极准备的阶段。到1999年1月21日又召开了一次发起公司的会议讨论协会的章程草案。此时发起单位已从6家增加为13家,到2000年向民政部报送申请书时,发起单位已是17家保险公司和19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民政部于2000年7月16日批准保险行业协会进入正式筹备阶段。从上述筹备经过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是较快的,也说明尽快成立保险行业协会也是形势的需要。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现状民政部批准正式筹备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已于2000年11月16日召开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会议讨论通过了章程,选举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讨论了机构设置等具体事项。目前正将上述会议情况呈报保监会及民政部,待正式批准成立后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挂牌运做。

  根据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协会下设秘书处,并设四个委员会即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中介工作委员会和精算师工作委员会。从上述机构设置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的国情,将所有涉及保险业的公司都纳入一个协会中,这有助于统一管理。另外还有一个特点是地方行业协会也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但他们不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而是团体会员。

  (三)协会的作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是为适应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在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整顿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的进程中产生的。

  因此,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三者有机结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步骤。

  中国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一些混乱的现象,但是这种混乱现象必须加以遏止,否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在体制改革、整顿市场防范风险方面,政府监管是首位的,这在国内外都是如此。政府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整体上看得清,能根据市场的总体情况把好舵,制定出有效的政策,监控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把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而公司的内控又是防止风险,搞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但是只有上述两方面还不完善,因为有些事情政府不便于出面干预,有的事情不该政府出面;有的事情又不是个别公司自己能解决的,需要有一个中间性的组织来协调、处理一些事务。例如,费率和手续费问题,例如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有些想法等等。行业协会起到自律、协调、服务、助手的作用。这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别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地方,这就是中国的特色,正向我前面介绍的,在欧美、甚至在亚洲一些国家,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很淡薄的,但在我国是保险行业协会的重要任务。

  下面具体地来谈一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1、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行业协会办好的基本职能,也是协会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自律公约,今后还就公约内容制定出一些细则,各公司将就此进行讨论,通过后将共同遵守。协会将在公约基础上协助各公司自查,并将违规的现象向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但在发挥这一作用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入会或退会是自由的,但又不象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协会得到某种授权,可以起到权威性的作用。因此有的地方的行业协会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协会根据自律公约提出对其进行某种处罚,而这家公司声称只要对其处罚,他将退出协会,而赞成对其处罚的公司则声明如不对其处罚,他们也将退会,公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如果有的公司不愿意参加协会,怎么办?它就不参与自律了。而协会对非会员是执行不了公约的,因此协会在制定、修改自律公约时曾涉及到对非会员公司违规的处理办法。因此如何充分、正确发挥自律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提到协会的权威性,有关部门给予某种授权,对树立协会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是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使各会员离不开协会,觉得入会对他开展业务有好处才是最重要的。

  2、发挥协调的作用。

  协调作用应包含三个方面:行业内部的协调,要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公司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确保会员公司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行业与公众即保户的协调,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不至于因为对保险,特别对具体险种不了解而导致纠纷,损坏保险形象,同时公众对保险知识增加了,从而遏制一些代理人员的胡作非为。一旦出现纠纷属于保户对条款不了解引起的,则作客观的解释说明,属于公司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加以解决;做好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成为行业的好喉舌,将行业的共同心愿、呼声向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在合理的基础上,为业界争取的良好的经营环境。

  3、发挥服务员的作用。

  这个作用函盖面很广,搞好自律,做好协调工作都是服务,这里讲的服务作用主要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协会的交流制度;提供培训服务,制定符合国际保险惯例,同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办法,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防灾防损方面的技术措施,提供一般性条款的设计或审核服务等等;提供对外交流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行业组织,加强与国际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保险界的了解,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信誉,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的保险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4、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协会可以协助保监会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会员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好监管的助手作用。

  (四)展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如一切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一样有一个从建立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

  但是由于中国保险业的领导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分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又由于各会员公司迫切地需要协会组织并给予热情的支持,相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定能够用不长的时间建设起来,以完善中国现代保险业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迎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