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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选择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

2006-04-08 15:26 来源:

  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是由不同的筹资手段有机结合而成的,不同筹资手段的不同组合,也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客观因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二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四是社会保障的运营方式;五是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一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的标志是统筹层次。统筹层次越高,可进行余缺调剂等转移支付的空间越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就越大,其风险也就被分散到较大的范围里。一般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资适应高层次统筹,如全国统筹或省级统筹;以缴费形式筹资灵活性较强,不同地区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当费率,更适合较低层次的统筹。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快步向我们走来。建立一种开放性的,可“升级”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是首要的选择。由于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是不同筹资手段的组合,我们就从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角度,分别论述不同筹资手段的运用和完善。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力度

  目前,我国财政支出主要有以下几项:经济建设支出、社会科教支出、国防费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其他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障支出)。其中社会科教支出由于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呈稳步上升趋势,今后这一势头仍将保持。国防费支出近年有所下降,这主要是国家大幅裁减兵员、节省开支的结果,但国际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提醒我们有必要保持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以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犯。今后仍要保证国防科技的投入,这就需要国防费支出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关于经济建设支出,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建设支出所占比重已比计划经济时期低得多。但由于我国的市场体制尚未完善,且处于工业化推进阶段,面临产业结构升级的艰巨任务,可行的办法是将一些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经济建设支出采取举债即发行建设债券的形式筹资,腾出一部分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政府正常运转的“成本”,自然是越低越好。从中长期看,政府正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随着机构精简力度加大,行政管理支出的压缩是有潜力的。

  根据上述分析,做如下设想:第一步,用2~3年时间,经济建设支出的30%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行政管理支出的比重压缩1%,这样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7%左右;第二步,再用2~3年时间,经济建设支出的50%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行政管理费再压缩1个万分点,则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3%左右;第三步,再用3~4年时间,经济建设支出的80%通过发行建设债券筹集,行政管理费压缩1.5个百分点,则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5.5%左右。经过这三步,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可增加15.5%左右,基本能够适应社会保障对财政支出的要求。

  二、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

  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保险已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以统筹缴费方式筹资,法律强制力不够。收缴率难以提高;覆盖面小,企业缴费能力差异大,筹资水平有限;缴费比率不统一,缴费形式不规范,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费的收、支、用与政策制定于一体,缺乏制约和监督。而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开征社会保障税,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保险税以税收的形式替代了缴费的形式,因而更具有强制性;开征社会保险税规范了费率,公平了负担水平,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开征社会保险税还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由于是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因而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成本。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发展较快,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层次已基本达到省级统筹。1999年年初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实行“三费合征”,即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些发展变化都表明,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时机日趋成熟,在不断有目的的完善现行缴费制度的基础上,尽快从组织、法律、监管等各方面完善配套措施,争取早日开征社会保险税,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稳定、高效和规范。

  三、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

  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实质上是将部分社会生产基金转变为社会保障基金,采取这一措施既有其历史必然性,又有其现实可行性。我国已提出了“公共财政”的构想。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退出竞争性行业,出售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应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资本市场的力量,辅之以可靠的法律依据和对财政、社会保障、证券监管、中央银行等部门的有效协调,通盘考虑,稳步扎实地推进,以防止对我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开征新税种,直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开征一些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新税种,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特殊消费税等。其中,利息税我国已恢复征收一年多,总收入达120多亿元,有效促进了储蓄转化为投资,刺激了居民即期消费,拉动了消费需求。其收入也主要用于增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社会保障支出项目。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于防止两极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贫富差距明显拉大,造成了一些不稳定因素,行业、城乡、地区等对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日益加大。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并将收入有效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将是一顶重要而且必要的工作。另外,对于高档娱乐行业和特定的高档消费品征收特殊消费税,并将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仅有利于抑制社会上的奢侈浪费、盲目攀比的风气,还会支持社会保障筹资,有益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心态。

  除上述四项主要筹资手段的运用和完善外,还可运用发行福利彩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等手段筹集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这些也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选择,就是要把上述筹资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其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及其相互之间的正负效应,有步骤地、稳妥地协调推进,在满足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一种面向未来的,规范化、国际化的社会保障筹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