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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

2006-04-08 15:09 来源:

  高度集中的费率监管体制,严重阻碍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不论从保险市场内部发育的情况,还是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情况来看,改革已刻不容缓。推进改革的关键是更新观念,清除阻碍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错误认识。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大多数保险条款和费率是由保险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费率标准大一统,缺乏差异性。我国现行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国家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好处是简便统一,操作方便,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自然灾害的责任免除问题上存在着与实际情况脱节现象,更谈不上体现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别。

  二是费率水平不断上升。从我国保险事业恢复以来,主要险种费率水平基本上是处于不断上升的状态,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基本上不反映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趋势。

  三是保险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依赖越来越强。在统一的高费率保护下,保险公司没有外部竞争的压力,因而缺乏改革的内在动力,不去积极开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

  四是监管部门承担着无限责任。保险费率的高低由监管部门制定调整、审查核准、备案确认等。费率水平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并不关心,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保险公司的保护伞或者是代言人。

  上述情况表明,保险费率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阻碍着保险企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保险费率管理体制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具备了加快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基本条件,具体表现在:

  (一)从保险市场的内部发育情况来看

  第一,保险市场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从80年代中期新疆兵团成立保险公司,打破中保公司独家垄断局面时起,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华泰等9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特别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登陆上海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

  第二,被保险人日趋成熟。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的消费者无论在消费能力,还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有较大提高。从消费能力来看,中国的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居民消费总额中。吃的部分大幅度下降,居民更重视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能力的提高。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来看,随着消费者知识水平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消费者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地提高。再加上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也日渐强大,使消费者越来越有能力作为独立的一方与保险公司抗衡,保险公司凭借垄断优势、任意宰割消费者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第三,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成熟的保险市场不仅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还要有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机构。近几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保险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像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崛起。随着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保险市场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第四,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也已相应成立,标志着保险专业监管体系的形成。同时,作为保险行业自律性的全国组织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顺利成立。这样,以《保险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的,以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主体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初步建立起来。

  (二)从外部情况看

  第一,我国商品市场市场化的程度大大提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商品市场的建设得到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的90.4甲e,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85.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94.8%以上的价格由市场形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保险费率形成基础的有形商品的价格已经市场化了。

  第二,生产要素市场化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看,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得到较大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了资本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从劳动力市场体系看,建立了能进能出、职工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用工制度;建立了主要由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多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从房地产市场体系发育的情况来看,建立起了有偿的、有期限的、能流动的市场配置制度。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压力愈来愈大。随着入世日期的临近,外资保险公司迈向中国进入了倒计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所有企业都要依国际惯例办事,保险企业也不能例外。但是我国的保险企业对市场经济体制中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掌握,有的甚至一知半解。特别是我国保险公司不论是从单个公司的实力,还是从我国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与外资保险公司都有较大的差别,在实力上不可相提并论,保险技术上的差别更是不可想象的,而保险技术上的差别说到底是保险费率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加快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壮大实力,迎接入世挑战是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

  在当前条件下,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既不是理论难题,也不是实践难题,最大的问题是思想上的不一致,有必要澄清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上的看法。

  一是要等到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健全后再实行费率市场化。任何一个市场,都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直至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市场的完善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后盾的,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体系,就不可能有一个完善的市场。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有人提出我国当前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与完善的市场所要求的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相比,相差甚远。因此,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从表面上看这种想法似乎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却有问题。首先,这种观点忽视了保险市场是处于运动状态的。保险市场如同其他市场的发展经历一样,也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完善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完善是长期的、绝对的。那种绝对的、长期的、完善的保险市场如果存在,依据这种状态而建立起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迄不是可以一成不变、一劳永逸了吗?其次,保险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业的发展应该讲是放任自由的,由市场自发调节,没有政府部门去监管,也谈不上建立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的问题。只有到了市场自由竞争解决不了自身出现的问题时,政府才会出面,才有了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的出现并不能保证不出现新的问题。而是在新的问题出现后,由政府监管部门根据新情况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使保险监管水平又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如果非要等到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时,才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话,那中国保险市场费率市场化恐怕永远也不能够实现。

  二是目前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民族保险业。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实行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高,可以以较低的费率销售保险产品,而中资保险公司处于起步阶段,费率市场化不利于中资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市场适度保护。持这种观点的人出发点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能代替残酷的现实。市场是无情的,市场是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的,市场的规律不被遵守,就必然要受到规律的惩罚。首先,这种保护民族保险业的费率管理方式造成了目前市场秩序的混乱。以目前管理最为严格的机动车险和航意险为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种费率管理体制造成费率水平偏高,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已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各保险公司都想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占有率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价格竞争,降低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因此目前机动车险、航意险普遍存在着退费、降费、提高手续费的情况,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其次,这种管理方式严重地阻碍了保险业的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受高费率保护,各保险公司赚钱无忧。因此,在产品开发上,各企业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积极进行体制创新。再次,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保护了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进入上海、广州等地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利用中资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条款开展业务,但费率却大大低于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利用高费率的政策空间,抢夺我国的保险市场。这在实际中起到了保护外资保险公司作用。

  三是费率市场化不等于立即全面放开。一谈到费率市场化问题,有人就认为费率应完全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忽视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也不了解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情况,是一种凭空的想象。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保险费率改革的目标模式上,就是要使绝大多数条款的费率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少数必须由政府制定的费率的形成也要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的情况。二是在费率改革的基本内容方面,要以转换费率形成机制为核心,即由政府直接制定费率转换为市场定费的体制,使费率在市场竞争中,灵活地反映保险活动中风险损失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并通过“供求—费率—供求”的自动调节机制使费率结构经常趋向和保持相对合理。三是在费率改革的途径和方式上,采取渐进的方式,实行调放结合,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采取渐进的改革方式,可以减少震动,防止改革步伐过大、过快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动。调放结合的方式就是实行调整政府制定的费率和放开政府对费率的直接管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放的比重。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也应遵循这个原则,采取渐进的、调发结合的方式,先放开一些区域性的、短期的费率,对重点产品的费率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降低费率标准、规定适当的浮动幅度等办法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