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二)

2006-05-30 17:28 来源:

  三、推进我国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的对策

  (一)政策法规先行

  企业年金今后在我国是否得到很好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府对企业年金所采取的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但迄今为止,我国在企业年金方面的一些政策仍不明朗,仍缺乏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法规作为支持。如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仍迟迟未出台类似“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办法”等对企业年金的建立、运行都至关重要的部颁规章;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密切相关的《投资基金法》仍待字闺中。笔者认为,政策法规所提供的机制或环境对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目前企业年金仍较稚嫩的时候,政策法规应先行,以便筑好“巢”,引来企业年金这个“凤”。

  (二)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

  企业年金要在我国取得大的发展,除了有良好、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环境,其最为关键的条件是能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结合。基于我国企业年金是采取个人账户管理的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的特点,它与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企业年金的发展离不开进入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明确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作建立便利、稳妥、有效的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有效增值;企业年金则由于其巨额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其入市运作不仅大大地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对仍强烈表现为资金推动型市场的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走高有正面作用,且为资本市场增加了一类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甚至通过介人公司治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偏向期限的长期性特点更能使资本市场进一步趋于稳定。

  (三)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起来

  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西方国家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早在1974年,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就把员工持股计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英国1985年《公司法》也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概念,并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德国、日本、瑞典等国也有推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相应措施。

  从现代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其给员工所带来的最终收益取决于员工的努力程度、贡献度和企业的经营绩效,从本质上看是一项长期性的激励机制和福利机制,能有效地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出发,任何一家企业的员工都会努力争取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任何一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想方设法实现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的企业利润最大化。正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实现员工效用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两个互为前提、互为依托的最大化的协调与统一;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的核心就是使企业能够“吸引人、留住人,从而让其为企业尽其所能贡献其体力与脑力”。企业年金计划作为一种为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而建立的退休保障制度,具有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的吸引人、留住人、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和提高旁动生产率的功效,这从根本上决定二者的结合是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的,在执行起来也应是行得通的。

  鉴于我国原来实行的“企业内部职工股”的做法表现出强烈的短期福利特点,没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我们在重新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如何结合的问题上,应以形成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凝聚力和为员工提供有吸引力的退休收入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站在新的高度,从新的角度,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的“员工股权年金计划”。

  首先,企业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度(连续工龄和目前的贡献)确定每个员工不同的股权份额,然后每月从企业的税前利润提取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 (如4%)的资金,按比例为每个职工购人企业股权,存人职工个人股权(票)年金账户。企业股权应按当期净资产售予员工股权年金计划覆盖内的所有员工股权 (票)年金账户。

  其次,建立相当于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架构和性质的“股权年金理事会”,作为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员工股权年金账户和专责经营员工股权(票)。员工股权 (票)年金个人账户应登记员工拥有的股权(票)总额和逐笔记录股权(票)变动情况,企业员工依其所持有的股权数额获取股息、红利、红股等,并根据股权数额享有投票参与权。

  再次,员工股权年金计划所提供的全部收益是用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职工不准许对个人股权 (票)账户内的股权(票)提前行权(转让)。只有属于正常退休时,职工才准许行权或转让股票。行权或转让方式可由员工本人与股权(票)年金理事会协商,既可以一次性行权或转让,又可以按年度行权或转让;既可以由理事会按市价购回股权或股票,如企业已上市,又可由理事会把股票交给员工个人,由其决定是否出售和出售方式。

  实行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上述结合,其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一方面,由于员工所持股权(票)最终收益的多寡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水平及退休生活水平,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就能够使员工产生对退休后收入的预期,从而使员工更加关心企业的长期成长及资产增值,尽心竭力为企业工作,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而把企业集体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使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为员工提供了弹性化的补充退休收入保障,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规范和有序运行也有着重大意义。

  (四)与国有股减持结合起来

  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股减持已成为一个牵涉国企改革、社会保障和证券市场等多领域、多目的的热点与难点。国有股减持一直被视为悬在证券市场头上的一把刀,2001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几次剧烈震荡均与之密切相关。然而,对此各方已形成了共识,即国有股的减持是势在必行的,它是国企改革深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有助于满足社会保障领域目的的必要举措,但实施时必须选择各方接受的方案谨慎从事,争取达到多赢。在目前减持方案尚未最终浮出水面之前,我们且不论即将推出的方案是否多赢,至少我们认为,把国有股减持与企业年金的建立结合起来,即按照上述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机结合的方式,让国有控股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分期分批转移进员工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后再根据个人选择的方式拿到证券市场交易,能同时达到多重目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国有股权资产中本来就包含了历史上对职工的隐性债务,是企业职工多年来以低工资作为代价对企业所作贡献的一部分,借重构国有股权的时机,企业逐月提取工资总额适当比例的资金以相当于净资产的价值购买国有股权赠与企业员工,作为企业年金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结合形式,通过职工退休后在证券市场上的兑现获得更加可观的退休收入保障,这可以达到社会保障方面的目的;其二,职工按企业根据其本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所确定的股权数额,逐步持有企业股权(票),直到退休时方可从股权 (票)年金个人账户中取出变现,这使职工的利益函数与企业的利益函数趋于一致,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劳动生产率,员工股权年金理事会甚至可以介入公司治理,这又达到了深化国企改革的目的;其三,作为职工股权(票)年金个人账户所持有的股权,由于职工不能即时在二级市场变现,而必须在退休后才能有权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卖出,这样可减轻国有股按其他方式在二级市场的集中减持对证券市场所造成的冲击,进而又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五)与建立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统筹并行

  企业年金与作为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二者同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在考虑如何推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推进公务员职业年金的发展,使二者共同构成一个覆盖所有城镇就业者的补充养老保险体系。公务员虽然目前在形式上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但其退休后的收人保障是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的,故公务员可视为拥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且目前在公务员与企业之间的流动有劳部发[2001]13号文件为依据。企业年金的建立,使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下子凸显出来。如果不为公务员建立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则对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形成阻碍,从而也不利于全国统一的人才市场的建立。反过来说,如果面向公务员的职业年金体系建立起来后,对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无疑是有推动作用的。

  (六)对企业缴费部分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实行合理税收优惠

  在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我国目前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远远低于国际上的主要国家的可税前列支比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澳大利亚为20%,法国为22%。虽然不能就此说我国在企业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程度要向国外看齐,因为较高的税收优惠比例往往是与其所要建立的较高替代率的养老金计划有关的,而我国企业年金所设计的替代率目标为20%,现行4%的税前列支比例在企业单方缴费的情况下仍略嫌不足。但是,在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方面,西方国家一般都实行免税,这点确实需要我们好好加以研究,看是否有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我国目前除了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外,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免税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府亦应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给予有条件免税。即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免税要附带限制性条件,如对投资期限不达到一定期限(如不足30个交易日)的短线投资收益要课税。这样做的好处是:1、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2、为企业年金入市投资运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3、有利于制止企业年金的短期逐利行为及其对资本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有序,促使企业年金投资向多元化、长期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