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一)

2006-05-30 17:27 来源:

  摘要:文章论述了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的发展现状、必要性,发展不足的原因及发展对策。

  企业年金是我国所确立的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目标中的第二支柱,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通常按月发放)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这种制度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充,因此原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起我国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国家“十五”发展计划纲要更明确地把发展企业年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迄今仍表现为量少质弱、各地参差、发展不足、速度缓慢、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特点。据统计,截至2001年初,全国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仅16000多家,历年滚存累积的企业年金为192亿元,涉及职工共560万人。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企业年金的开展走在了全国的前面,如上海市到2000年中,企业年金的覆盖人数达51.2万,已积累企业年金达17.3亿元;深圳市截至2001年全市大约有480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涉及的员工近6万人,基金规模达6.36亿元。但还有若干省区至今仍尚未开始建立企业年金。相比之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参保人数已达10600万,基本覆盖了所有国有企业,起到了第一支柱所应有的较好的保障作用;但企业年金计划所覆盖的职工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 5%,企业年金所积累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占我国 GDP的比重仅约0.22%。因而,从总体上看,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明显发展不足,尚处在尝试和探索的起步阶段,远不能达到构筑一个健全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对它的起码要求。

  一、推进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必要性

  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姿态昂首迈入新世纪之际,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脱困目标基本实现,同时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和加入 WTO,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以长远的眼光来审视和思考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会发现在上述背景下,推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不但显得迫切,而且十分必要:

  (一)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以及经济学家们主张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即由国家举办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称为第一支柱,由企业举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称为第二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称为第三支柱。对于这种在国际上已得到普遍认可并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从善如流,已经采纳。国务院决定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第一支柱,经过去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国家的大力推动,特别是20世纪的最后几年,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为我国建立一个日趋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比之下,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却是发展缓慢、覆盖率低,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离建立一个政府、企业、个人三者责任共担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因此,适时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是我国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应站在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成败的高度来看待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是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逐步降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的需要。按2000年底进行的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龄人口绝种数量丈、老龄人抚养比明显偏大、未富先老、地区间老龄化程度差异大等5个显著特征。人口的迅速老龄化必然导致老龄人抚养比的上升。据统计,我国老龄人抚养比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维持在13%以下,从20世纪末开始上升,2000年为 15.97%,2030年将达到34.79%,2040年达到 37.90%。由此看出,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越来越多,向养老金计划缴费的就业人口相对越来越少。如果基本养老保险仍然保持目前高达80—90%的替代率,企业和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结果必然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崩溃。因此,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所导致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到来之前,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以便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使企业年金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

  (三)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打造自身竞争力的需要。企业之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对拥有知识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国外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年金制度、特别是与员工期权计划融合的企业年金计划可起到维系人才、减缓企业劳动力流动的“金手铐”作用。中国自2001年11月正式加入WTO后,预期大量涌人的外资和外资企业必将导致企业间的竞争更趋激烈。国内企业所面对的是一种严酷的国际化竞争,是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的挑战,而企业年金就是一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尽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较好地把员工个人利益与其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度或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四)是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的基金制模式,其保值增值己成为根本目的,在保值的前提下自然要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作是其必然的选择。第一,企业年金作为拥有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的契约型金融机构,它能有效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二,作为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之一,它能极大地改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由于它具有注重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长期回报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有别于一般中小散户,因此是理性的、稳健的投资者,能减少市场上的过度投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第三,企业年金入市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年金在保证自身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已上升到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较高层次,这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

  (五)建立企业年金是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而实行的覆盖全体城镇就业人口的法定养老保险,它只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企业年金必须在履行基本养老保险义务后才得以建立,且一般覆盖企业内所有职工,因而它首先体现公平性;但它往往与职工对企业的贡献挂钩,因而又表现为以效率优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出现了高收入群体,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坚力量,对企业的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这些人希望退休后能保持较高的收入,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生活。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满足他们退休后享受更高生活水平的主观要求,又能促使他们在就业阶段为企业尽心尽力、多作贡献。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既是企业追求效率、效益最大化的需要,又能带来推动社会进步的客观效果。

  二、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起步较晚,在尚未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各方面力度必然向第一支柱倾斜,以造成对企业年金的忽略。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了改革并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就在不断地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使得政府在该问题上不得不煞费苦心,投入的力度不可谓不多。因而尽管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第一次提出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直至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国家才首次对建立企业年金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同时宣传工作在此之前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的法定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对企业年金的舆论宣传引导不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社会对企业年金的忽略。

  (二)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法规没到位,导致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环节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使企业缺乏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尚未到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至少包括:一是税收政策。迄今,我国对企业年金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仅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明确的免税政策,可以说与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仍有一段距离,实际上也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二是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规定。虽然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管”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不能达到合理水平。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它需要一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法》来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但我国的《信托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一部正式的、长期性的《投资基金法》其通过仍需一定的过程。此外,《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定尚有争议。上述法律及其他方面法律的缺位均使得企业年金未能获得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适宜的土壤来茁壮发展。

  (三)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未给企业年金的建立创造顺利及宽松的条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时期等原因,企业年金的建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是奢侈品,仅在少数效益较好、经营稳定的垄断性企业或行业才顺利降生。

  (四)全国性的支付电脑记录系统及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也是影响企业年金建立和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其直接后果是,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在此背景下,很多企业单位和个人就有机可乘,通过避开有电脑系统记录的支票转账支付而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或在账目上做手脚,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到位无形中既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造成了企业宁愿不选择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局面。鉴于此,许多专家呼吁应尽快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果能如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

  (五)国内资本市场不规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工具少、投资渠道狭窄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致命因素。作为采取基金制的企业年金,其关键是维护基金的现实价值并努力实现基金的增值。对于目前已积累起来的企业年金基金,虽然在投资上没有太多明确的限制,但也主要是存人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存人银行虽然有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较低。企业年金基金要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标,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自身的现实情况看,最佳的选择都是要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实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而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表现得不健全、欠规范,其中蕴含的投资风险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