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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006-06-29 12:51 来源:经济要参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进程的加速进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社会保障的压力非常之大。要逐步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保障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运行存在突出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配套改革的产物,在减轻和均衡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负担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仅覆盖部分人群,扩面因存在“非公有制单位”的死角而进展不大,大多数公民缺乏必要保障。根据中国统计公告, 2001年城镇就业者为23940万人,而年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只有10630万人,仅占城镇就业者的44.4%,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就更少;非正规就业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农民的社会保障目前几乎是空白。二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呈下降趋势,已参保人员流失情况 (目前断保者已占参保人数的12.5%)不容忽视。截止2002年6月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10567万人,比2001年底有明显减少,其中企业参保职工为9033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165万人。全国实际缴费人数为9253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344万人,其中企业缴费人数为7949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252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为10095万人,比2001年底减少260万人。到2002年9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0068万人。三是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养老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所占比重最大,但目前这项基金收支形势非常严峻。 1997年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全国为5个,1998年扩大到21个,1999年又增至25个;2000年基金缺口为300亿元,2002年缺口增加到400亿元,已占年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1/4.

  (二)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一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在费用征缴、待遇支付等基础管理方面都是基于正规单位,且存在“三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高)的特征,正规单位都难以承受,那末,日渐增多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民工乃至广大农民就更加难以承受。

  二是制度架构过于单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就业市场化,就业竞争加剧,由此加速了原有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整合,统一的制度固然有利于满足公民的保障需要,但难以适应各阶层的不同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按现行制度农民、甚至是进城农民工恐怕永远都难以被覆盖进来。统一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架构并不一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想模式,从目前情况看运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未做实,即使国家财政大量投入资金做实个人账户,也难以保值增值;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作用并不明显,有些地区个人账户已名存实亡。其实,透过“年年抓扩面、年年难扩面”表象,就足以看出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这一本质。

  三是转制成本过高。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测算,要实现筹资模式根本性转换,实现个人账户储蓄性积累,如对建立账户以前的职工个人账户历史债务按绝对额补偿,补偿总额高达2.88万亿元,年均1030亿元。而据原国务院体改办测算,养老金隐性债务最高竟达10.8万亿元。

  四是国有企业历史债务的偿债责任不明确,国家社会保障责任不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也未明确划分。由于这些责任划分不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负担完全转嫁到在职职工身上,  以至出现社会统筹缴费达到百分之二十几甚至三十几的比例,很多企业望而止步,这恐怕是扩大覆盖面步履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制度本身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我国在未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已过早地进入老龄社会,老龄化速度快,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达到了西方国家三、四十年甚至半个世纪才达到的老龄化阶段。而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基金总量严重不足,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达2000亿元,还有上面提到的几万亿元的隐性债务 (即国有企业历史欠帐)。目前,我国历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7%.据统计,1996年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为3.7:1;而2001年底,养老保险参保职工10801.9万人,离退体人员为3380.6万人,抚养比已上升到3.2:1,即32个人缴费,供养10名离退休人员。据预测,到 2035年,即使将15岁-59岁的所有人口(含农民)都算做劳动人口,届时劳动年龄人口与60岁以上的老年组比率将达到2.4:1,而2050年该比率将进一步上升到2.06:1,也即每两个人要供养1位老人,这还是城乡统算的情况,如果单算城镇,结果肯定是不到两个劳动年龄人口就要供养1位老人。按照这样的人口结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将难以承受。

  二是面临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就业格局的严峻挑战。

  我国是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且供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实行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面对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剧的大环境,我国的就业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

  ①就业渠道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善,计划用人体制被基本摒弃,就业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就业双向选择,人员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常态”。

  ②就业方式多元化。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由80年代的50%以上下降到1999年的30%.另一方面,由于产业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且其总体规模已相当可观,可能达5000万人-1.2亿人。

  ③就业国际化趋势已初露端倪。入世后,劳动力的跨国流动将更加容易和频繁。我国高技术和高智力的脑力劳动者供不应求,而简单体力劳动者供大于求。国外人力资源的长线与短线同中国要素市场存在一定的互补性,  因此,人力资源的跨国配置程度将大大提高。据有关预测,大概有5%一10%的劳动力会进入国际劳动市场。跨国公司和外资的进入,也会带动外籍雇员在中国就业。

  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

  ——就业市场化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课题:一是市场竞争给人们带来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这使得社会保障将在更大程度上影响每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每一个劳动者的安全感,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社会保障,而且越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家庭,对社会保障的依赖程度越大,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强烈;二是失业率提高使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压力,据预测,在入世之后的未来5年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总缺口约为500亿元左右。

  ——就业国际化产生的人力资源跨国流动,需要解决出境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以及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国际间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的互免与承诺,及妥善解决劳动力跨国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将正式提到政府工作日程。

  ——因就业多元化而大量出现的灵活就业人员对现行劳动关系、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和观念最具挑战性,影响也最为深刻。这一特殊群体劳动关系大都比较松散,基本末签订劳动合同,根本形不成劳动关系;在工资分配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也基本不遵循正规单位的薪酬决定机制;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未参加社会保险,引起下岗职工参保后又中断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并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问题,加剧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而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基本是按正规就业单位这种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根本不适合非正规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费率过高、管理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制度改革和创新已迫在眉睫。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巩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产生了相当部分的市场竞争弱势群体,人们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社会保障。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国家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这项制度的近期目标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尽可能地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为此,必须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

  (一)养老保险制度要进行根本变革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最本质的问题是为了支付部分老人才能享受的高退休待遇,不得不向用人单位征收20%以上的高额社会统筹缴费,有的地方这些缴费甚至高达38%.高额缴费一方面不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重要的是迫使私营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等更需要社会保障的人群望“保”却步,被排除在制度之外。退休人员享受的退休费本应当只是基本生活费,而目前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支付的高待遇对于相当多的退休人员来说,超出了其基本生活需要,甚至比很多在职人员工资收入都高;高待遇不仅超出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缴费承受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劳动者工作热情、刺激了人们的退休欲望,并进而加剧了基金负担和社会不公。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很难走出高待遇、高缴费、扩面难的怪圈,也就无法体现社会公平、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改革国家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结构,新制度轮廓如下:

  1.制度结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  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2.待遇与缴费。国民养老金只能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对所有参保人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数额是缴费满25年者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0%~40%替代率幅度的养老金。缴费由个人、单位及政府三方分担,总缴费率22%左右,其中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10%(自雇人员则负担18%),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缴费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3.管理。国民养老金由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由经营性机构负责管理。4.制订周密措施,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否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都要杜绝提前退休,并要选择适当时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的压力,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从就业与社会保障良性互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从表面上看,提前退休(包括企业内部退休和协议退休)实际是把就业压力转移给了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进一步深究,提前退休并不能缓解就业压力。原因有三:一是普遍的提前退休,势必把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再转嫁给企业和在职职工,而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不利于企业多雇佣人员,相反倒可能通过裁人压缩人工成本,最终减少了就业岗位;二是提前退休的职工由于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往往退而不“休”,并非都腾出就业岗位;三是提前退休者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者转而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支付压力。

  (二)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事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稳定的大局。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从保障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也是按照正规就业单位设计的,难以适应各类人员多层次的保障需要,因而难以适应就业多样化的格局,尤其是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另外,与就业格局变化相伴而生的城镇大量贫困群体目前还只是部分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基本还是空白。

  由于就业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医疗保障必须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应的调整。首先必须转变观念。要把灵活就业群体、贫困群体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险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其次,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灵活就业者缴费能力弱,如比照正规单位搞高缴费、高待遇,多数人都将被排斥在外,只有实行低标准准入、适度保障才既合理、又可行。第三,管理服务要跟上。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灵活就业者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省时、快捷。同时研究制定出境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政策。第四,完善制度设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应能满足各类人群的不同需求层次。

  比如有些地区对收入水平低、退休人员比例高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有顾虑,怕基金承受不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均衡企业负担,化解职工疾病风险,不应、当嫌贫爱富,企业凡是有参保意愿、有缴费能力的都应允许立即参保。而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各级政府也应尽可能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比如,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及管理能力较弱的地区,可先开办住院保险,这样缴费标准可以低一些;对生活困难、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及城市贫困群体,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总之,医疗保险必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健全服务,以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健康和医疗的需求。

  (三)失业保险应强化就业保障功能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救助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国际上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一般都在26周-52周之间,一些国家如英国用“求职补助”取代了失业津贴,发放期限也由52周缩短为26周,而我国失业保险最高给付期限长达2年,对劳动者给予的再就业压力小,不利于调动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自主就业。由于目前社会救助制度已较为完善,应当说,为缩短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创造了条件。二是待遇标准较低。由于劳动者个人直接为失业保险缴纳了费用,过低的待遇标准一方面对高收入阶层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紧迫感。三是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功能一方面是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促进再就业的职能,而目前这方面还、远不够。四是与失业救济和生活救济功能重合。从本质上看,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因为失业保险基金是劳动者个人和雇佣方为防范失业风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同失业救济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社会保险机构对本人付出的一种回报,是失业者理应获得的权利,而后者纯粹是政府的扶贫济困。资金来源也不同,前者是来源于雇主和劳动者交纳的保险费,后者则源于政府财政。因此,不能把失业保险混同于失业救济和生活救济,造成概念和思想混乱。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相当一部分支出用于失业救济,如1998年,有148.6.万企业困难职工得到了失业保险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救济。在有了较为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失业救济几乎已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而低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在功能上也与最低生活保障有所重合,其政策目标和效率都存在问题。

  另外,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于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分流和失业的职工不仅要承受失业下岗的压力,而且其退休后的养老和医疗待遇还要进一步受到影响。因此,不妨借鉴德国、英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下岗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视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这样可以减轻失业下岗人员的被排斥和剥夺的程度,使下岗失业人员相对于在岗人员来说更为公平一些,并有利于促使其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尽快再就业。

  鉴于失业保险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失业人员就业保障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必要调整失业保险政策取向和功能。实际上,失业保险的目标取向应当调整为以促进就业为基本目标、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为基本功能并侧重于就业保障功能的就业促进制度,而不是主要侧重于生活救助的生活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在政策取向上从以生活保障为主转为以就业保障为主之后,重点是要为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服务。整合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克服功能趋同现象,形成功能互补、错位,应把失业保险金定位为求职或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失业保险机构应着重做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而不仅仅只是发钱。只有这样,失业保险制度才能够健康发展。否则,在有了较为健全的社会救助——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失业保险很可能被人们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制度。

  强化失业保险就业保障功能的具体政策建议:一是待遇给付期限缩短到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养老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紧迫感;二是待遇给付标准与本人缴费工资挂钩,可考虑为缴费工资的50%,最少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80%(达到现水平);三是大部分失业保险缴费应当用于转业培训和再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是由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就业援助的目标是为每一位失业人员负责到底,直至就业和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