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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险”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2006-07-07 15:23 来源: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汽车产业的发展与人均GDP的逐年提高紧密相关。国外的统计经验表明,当人均 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一国就进入到了消费信贷时期,居民对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我国目前许多大中型城市的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其中有相当多的居民已经具备了购车能力。据统计,2002年全国轿车产销量分别为106.24万辆和105.8万辆,比上年增长52.8%和50%,汽车消费已经成为拉动我国消费增长的新兴力量。其中,有相当多的居民选择了银行贷款购车这一方式。但是,随着银行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其自身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为此,我国多家银行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共同推出了“汽车贷款保险”这一新的险种。

  一、我国“汽车贷款保险”的发展状况

  所谓“汽车贷款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履约保证保险,即被保证人(借款者)根据权利人(银行)的要求,请求保险人(保险公司)为自身信用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致使银行受到损失,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该险种一经上市,银行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便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汽车贷款保险业务却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截至2002年年底,我国个人汽车信贷余额多达945亿元,且正以两三位数的速度迅猛增长;然而,2003年人夏以来,随着汽车贷款保险市场的信用风险日益膨胀,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先后退出这一市场。2003年8月 1日,拥有车贷保险80%以上市场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在全国范围内停售了该险。据业内人士分析,违约现象严重是造成目前该险种处于困境的主要原因,简要归其有三:第一,恶意诈骗,即汽车销售商提供虚假资料向银行套取贷款,恶意还贷违约。第二,借款人贷款买车后,由于经济等问题丧失偿还能力,有的甚至将车卖掉,以偿还其他欠款。第三,借款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不愿意偿还,长期拖欠贷款。按照目前保费的收取为贷款额度的1—2.2%为准,假如承保100个客户,只要赔付1人,就无利润可言,而当前车贷险的违约率却高达30%,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甚至高达135.57%面对如此高比例的违约现象以及多种多样的违约方式,许多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的盈利和发展的考虑,不得不选择退出了这一险种市场。

  二、造成目前“汽车贷款保险”困境的主要原因

  1.国内信用体系的缺失。

  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中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根据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由于汽车保证保险承保的是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因而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如果个人信用和个人还款能力发生危机,保险公司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保险公司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开展了大量达不到信用要求的业务,导致风险控制失效。因此,没有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是我国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面临困境的首要因素。

  2.银一保“风险共担机制”有失公平。

  随着汽车贷款规模与数量的不断扩大,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而保险公司正是专门经营和转化风险的金融机构。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应该是防范和化解这一风险的最有效方法。这一保险品种上市初的一段时间内,银行与保险公司还能够同时获得收益,处于一种“双赢”的局面。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借款人违约,就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按保证保险的规定,借款人因违约而导致的银行损失的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已把所有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银行自身却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而只是一味地催促保险公司还款。这样一来,“双赢”的结果就转变成为“单赢”甚至“一赢一亏”了,显然有失公平。实际上,银行的业务是分不同层次的,信用好的客户理所当然地可以办理信用贷款,只有那些不能办理信用贷款或不愿意办理抵押贷款的客户才会选择保证保险的方式。市场体系的不健全,使得“道德风险”问题甚嚣尘上,再加上市场参与者的“逆向选择”的行为,无疑使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风险,这对同样追求“以最小风险获得最大利润”的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

  3.贷款车辆抵押登记存在漏洞。

  “汽车贷款保险”使银行贷款的担保形式发生转变,由商品抵押贷款(以有价物为保证)转变为信用贷款(无有价物为保证),而抵押登记的漏洞也正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产生的。‘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使信贷链条的环节增多,而保险公司与车管所之间又缺乏一定的信息沟通,使所购车辆比较容易实现自由买卖,造成保险公司追偿困难。例如,在借款人还贷期间,相当多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比较自由地将汽车变卖,并且这一现象已经非常地普遍。当保险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到所购车辆时,却因为其所有权已经变更,而且各种手续合法且齐全,也只能望车兴叹而毫无办法。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车管所与保险公司没能及时有效地沟通,共同建立车辆抵押登记备案制度,从而使借款人能够有机可乘,并能够比较容易地对车辆的物权自由处置。

  4.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过低。

  通常银行在办理“商品抵押贷款”时,对抵押商品的估价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一般为市场价格的30—50%左右,其目的在于防止商品因跌价、折旧或销售困难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此可见,以汽车为抵押物的商品抵押贷款,其贷款金额也不宜超过该车购置价格的50%。但是在现实中,当汽车贷款保险推出后,贷款门槛却不断降低,深圳、厦门等地贷款总额甚至高达80%,首付金额仅为该车购置价格的20%;而2000年以来,我国国内主流车型价格每年在12~20%左右的速度下降,车价下降幅度过快,远远超过了汽车的正常贬值速度。因此,当贷款人违约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抵押车辆竞价出售所得追偿数额可能小于其赔偿数额,从而受到损失。

  三、建议及对策

  1.保险公司应与各相关机构合作,实现

  风险共担机制。

  (1)各产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际上,每个产险公司都有信誉较差客户的不良记录,正是由于缺乏信息共享制度,才使得其中一些信誉较差的客户得以有机可乘。因此,应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泄露各家保险公司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相互间共享这些客户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尽量杜绝违约风险的再次发生,从而减少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应与银行合作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审核制度。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变银行过去的一些做法。例如,有些银行只要看到保单就放款,而对贷款人身份资信等很少甚至不做考证,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就依靠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同时,银行也要对消费者资信的审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做到与产险公司共担风险。

  (3)可考虑将销售商也纳入风险共保系统。销售商如果责任意识不强,把关不严,内部个别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参与合谋骗贷,这将给骗贷者提供极大方便,尽管销售商原来不承担车辆卖出后的任何风险,但如果经销商能与银行、保险公司携起手来共担风险,这无疑有利于车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4)保险公司应积极与交通车辆管理所加强合作,完善“汽车抵押登记”制度,杜绝借款人随意买卖贷款车辆的事情发生。

  2.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自身经营风险的管理。

  (1)应控制该险种的贷款额度和还贷期限。保额越高,保险公司的风险就越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保额额度应控制在20—40万元之间,对于太高保额的车型,在承揽业务时,应适当控制甚至规避。贷款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抵押汽车市场价格的50—70%左右,首付比例应控制在50%左右;还贷期间越长,汽车折旧的就越厉害,风险就越大。另外,时间越长,车价的变化越大,发生风险后变现时的损失就越难控制。因此,应不做5年(或以上)的按揭贷款保证业务,尽可能将年限控制在3年(或以下)。

  (2)应控制车型。对于防盗性能不好,改装方便,价格不高,容易出售的高风险车型不予承保。

  (3)在险种设计时应加入一定的免赔额,以便使共保系统内各机构明确责任,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盲目追求保费、忽视潜在风险的短期行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调查;进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专门的汽车信贷部门来从事汽贷业务,将具有多年从事承办车险业务的人才吸纳其中,在审批时严格把关,将管理风险降到最低。

  除此以外,还应尽快建立汽车消费贷款的相关法律政策,使信贷行为有法律、法规支撑,从而减少因借款人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合理、合法地规避风险。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到,国内车贷险业务的开拓仍然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保险公司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严格控制,而不是因噎废食。随着国内汽车业的进一步发展,汽贷市场的前景也将越来越广阔。从长远的角度看,车贷保险业务必将成为银行和保险业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纷纷退出这一市场的时候,国外一些实力较强、管理更为先进的保险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却已经开始准备进入这一市场,有的已经开展了相关业务。因此,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不应自缚手脚,而是应该以更为科学和务实的态度,不断完善内部与外部的管理体制,强化行业内外的合作,严格控制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因素,分享国内这一新兴险种带来的诸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