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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发展中资公司再保险业务

2006-07-03 10:49 来源:王占辉

  [摘  要]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再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特点,使再保险领域必将成为未来市场主体首轮较量的焦点。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只有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才能有力应对入世竞争。中资保险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做好再保险实务:大力开展合同分保业务,努力扩大风险承保能力;充分发展特约临分业务,切实改善业务质量;合理安排超赔保障,有效分散大灾风险;科学界定工作流程,协调各环节关系;培养和组建再保险人才队伍。

  加入WTO后,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再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国内保险领域对外开放的急先锋,对再保险领域的争夺,必将成为未来市场主体首轮较量的焦点。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只有大力发展再保险业务,才能有力应对人世竞争,有效扩大中资保险公司的风险承保能力,促进公司谨慎选择风险、科学管理风险、有效分散风险,充分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一、大力开展合同分保业务,努力扩大风险承保能力

  对于合同分保而言,分保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分歧在于对合同权责如何确定,经验表明,只要能确定一个对公司相对有利的分保合同,那么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但从实务上看,一方面分保合同条款往往由各家公司的总部与分保接受人协商确定,各省级机构无权参与;另一方面,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国际资信条件下,还难以充分开展国际商业再保险业务,商业化程度较低。2000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为173.4亿元,其中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19亿元,只占分出业务总保费的12%;中国再保险公司商业分保的分保费收入只占其总分保费收入的 4%。即便是开展的这些商业再保险业务,分保接受人还往往以种种原因降低分保条件,致使分保合同对中资公司不利,分出业务的手续费偏低。尽管如此,只要操作得当,在现有条件下,开展合同分保业务,对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是有很大益处的,毕竟我们是分出公司,掌握业务操作的主动权。

  具体来说,中资保险公司应该在业务承保时,对直接承保业务进行认真甄别,区别对待。比如说,当保单总保额较大、超过自留额时,如果该单业务质量较好,历史出险记录较低,那么就应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拆分,使单一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自留额,这样,该业务就会留在公司,不至于造成保费的大量流失;如果该单业务质量较差,历史出险记录较高,在没有合同分保支持时,公司往往选择拒绝承保,这时,开展合同分保就履行了分散风险的职能,不仅使公司承担的风险得以有效分散,而且通过分保,还会获得一笔相当稳定的摊回分保费用,即使在出现较大赔款时,也会由于分保合同的存在而获得相应的摊回赔款,这样,就扩大了中资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承保能力。当然,所有的业务决策必须建立在科学、完整、周密的数据库系统基础上才能实现。

  二、充分发展特约临分业务,切实改善业务质量

  开展合同分保业务,能迅速扩大公司对风险的承保能力,但公司还是不能对大量种类各异、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进行承保,尤其是那些业务质量较差、保险金额不高或相当高,即超过合同限额的保险业务。当保额不超过自留额时,风险自留,赔款全部由公司承担;当保额超过合同限额时,超出的部分又难以获得有效保障,风险还是由自己承担。对这类业务,我们只能选择拒绝承保,中资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仍受到一定程度制约。这时,通过开展特约临分业务,合理确定自留额比例,就能变质差业务为正常业务,变不能承保业务为可保业务,既改善了业务质量,又扩大了承保能力。具体而言,面对业务质量较差、历年出险记录较高的保险标的,通过合理确定自留额,把大量的风险分散出去。虽然大量保费被分出,但这样的保费是我们在正常条件下难以得到的保费。因此,开展特约临分业务,不仅可以使中资保险公司得到一笔可观的分保费用,而且还会避免因业务难以承保时而出现的尴尬。这样看来,开展特约临分业务,关键在于自留额的确定,而自留额比例又与地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据有关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的自留额比例大多在70%以下;而发达国家的自留额比例一般在70%- 85%之间,美、德、英、日、瑞、法、意、加等10大保险强国的平均自由额比例约为80.6%。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内风险标的金额相对较小、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较低、费率较高导致的直接承保利润较高以及实行法定分保等诸多因素,相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而言,我国直接保险的自留额比例非常高,达到90.4%(不考虑法定分保因素)。随着市场的开放、竞争的加剧和费率的下降,我们超额自留的风险将迅速转化为巨额赔款而直接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相比较而言,再保险手续费由于本身的国际化和开放性特点,费率下降空间较小。如目前,国内再保险市场分保佣金仅为20%左右,而国际市场分保佣金平均在32%以上(英美最高可达47%),可以说,市场放开后,再保险费率几乎没有降费空间。因此,随着费率降低导致的业务质量下降,将有大量再保险业务通过特约临分形式分出。

  三、合理安排超赔保障,有效分散大灾风险

  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有效根除,大量巨额赔款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年上升,即使安排了合同分保和特约临分业务,也难以对大面积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加以弥补,因此,作为再保险合同的又一种重要形式——超赔保障,就成为公司最大限度分散风险的必要手段。与合同分保和特约临分相比,超赔保障有着费用低廉、保障充分的特点和优势,因而更应为保险公司所广泛采用。只有合理安排超赔保障,才能在以最小的分出保费代价下,真正有效分散大灾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

  四、科学界定工作流程,协调各环节关系

  从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看 (这里指商业再保险),尚存诸多弊端,不同程度存在着重视直接业务,轻视甚至忽视再保险工作等现象,各基层分支公司尤其如此。一方面,负责直接业务的人员不熟悉再保险业务,另一方面,负责再保险的人员不参与直接业务。这两方面的因素造成了业务工作不协调,各部门岗位信息不对称。因此,应协调各环节关系,科学界定工作流程。开展直接业务时,尤其是超限额业务和高风险业务,要有再保险人员参与;投保协议签订后、保险合同出单前,要经过再保险人员的审核,合理确定风险安排方案后,方可出单。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要通过对内部工作流程的科学界定,把再保险岗位建设成为承保环节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把经营的风险对公司稳定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点。

  五、培养和组建再保险人才队伍

  无论什么样的工作,离开人才的支持,都不可能完成,做好再保险工作,也不例外。因此,加强中资保险公司再保险骨干队伍建设,是做好再保险工作的当务之急。长期以来,出于对再保险的不正确理解,中资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岗位定位不准,难以保证再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再保险是各险种业务的后续支持部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从事再保险工作的业务人员应该是业务核保岗位的骨干人员,只有他们,才会对业务的质量有充分的了解,对标的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才能真正做好再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