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3 15:02 来源:保险外汇管理
内容提要:2003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带领外汇局与保监会的有关人员对美国和英国保险市场进行考察。考察团走访了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丘博集团、英国劳合社等七家公司,主要对保险公司资金风险经营和监管情况,再保险业务及资金流动情况等进行了重点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等提出建议。 |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管理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既包括了保险费率厘定、险种设计和保单销售等承保风险,也有汇率、交易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最终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分的资金量和足够的资金流动性。在保险经营实践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经营风险的分类和认识略有差异。
例如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主要关注承保风险、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货币风险等。而美国人寿保险排名第一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自己所关心的经营风险细分为200多项,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国际主权风险、中介费风险、运营风险等。总的来说,承保风险更多地体现为保险业务技术环节,其他各类风险大都反映在保险公司资金流动环节。保险公司风险理念的核心是资金的偿付能力。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管理,美国和英国的保险风险监管,都是围绕着保险公司资金偿付能力和资金风险进行的。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此次考察所拜访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却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点。
一是不同层次的风险内控(监督)体系,例如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可控、可测性将风险划分为“绿色”、“红色”、“黄色”三级。同时,将这些风险评级状况,迅速报告给本部门内部和外部的审计部门,以及公司内部执行风险控制的管理者,从而通过部门内部、部门外部(公司)、公司决策者等三个不同层次,有效解决风险或者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自我风险评价。主要是风险资本评估和有效资本评估。前者是目前英美两国保险监管部门运用于保险监管实践的风险评估方式,后者是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采用的评估方式。
风险资本(RBC)评估方式是基于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一种评估方式。它根据保险监管者确定的风险因素权数,对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风险进行加权,计算出总风险资本。同时,调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得出风险资本率,从而判断该公司的资金偿付能力处于何种风险阶段。总风险资本=资产风险值 +承保风险值+利率风险值+经营风险值—调解因素。其中,各项风险值均是其有关风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对应的风险权数相乘所得。例如,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值=养老金准备金 x风险权数+寿险准备金x风险权数。对于所有资产和风险资本计算所涉及到的风险权数,均由保险监管部门按年度予以公布,各家保险公司根据统一的权数数值,各自计算自身的风险资本和风险资本率,从而实现本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有效资本(EC)评估方式是对保险公司整体资金价值的一种衡量方式,以确保该公司能够有足够的资本,来偿付已经发生的不利事件。它确定公司预期的资本回报率,从而得出满足一定收益条件下的有效资本。同时,列举出公司经营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通过风险因素加权得到公司全部资产的资产变动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相乘得出应有资本。最后,将有效资本与应有资本比较,确定公司整体资金的整体风险状况。这种以收益率为基础的有效资本评估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人寿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公司的 200多种经营风险加权取得应有资本。同时,根据公司预定的综合收益率,在特定允许的偏差范围内,保证该公司有效资本和应有资本能够在99.97%的概率上进行匹配。换言之,有效资本评估控制了可以控制该公司99.97%的经营风险。
有效资本评估模式的建设前提是大量独立风险因素基于正常的概率发生作用,但对于某些主要的风险因素,还需要通过极端情况或者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样,可以解决有效评估模式所不能保证的0.03%的风险暴露可能性。
保险公司货币风险管理
跨国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货币管理,分别采取了集中管理和当地化两种不同的风险管理结构模式,但是两种模式反映出共同的管理思路。
一是币种匹配。当前保险公司采取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币种,在现金流基础上匹配资产和负债,利用市场设定的保险资产或负债衍生工具(某些保险资金)调整期限,尽量确保相同期限的资产和负债数量相互匹配,最终实现同一币种资产和负债的匹配。有的是将跨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同一币种的资产和负债集中起来进行现金流分析,一般是将同一国家所有分支机构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如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时是将不同国家但是用同一货币的分支机构集合起来进行管理,如在欧元区。
二是对冲货币头寸暴露。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远期交易、货币期权、货币互换等衍生工具,继续对冲货币暴露风险,控制因不同币种产生的净负债风险。
三是以投资收益抵补货币风险。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保险公司从事投资活动,除了考虑收益率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要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出发,通过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债券或基金,通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市场,使得资产负债的期限得到更加完全的匹配,使得货币结构得到改善。在此基础上,再寻求收益率的最大化。当然,资产负债币种匹配以及利用货币工具、衍生工具等投资品种抵补货币风险等种种风险防范手段并非万能。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经营中,获得了100多种的不同货币资产,该公司通过币种匹配和投资工具的综合运用有效解决了不同币种偿付风险。然而,当去年阿根廷比索发生危机时,该公司在阿根廷的资产仍然遭受了巨大损失。该公司由此考虑在偿付能力评估系统中加大国际主权风险等系统风险权数,同时也在进一步研究在货币风险管理中增加系统风险因素。
此外,有的保险公司认为,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币种匹配并通过衍生交易对冲净负债的做法成本太高,或者是由于使用金融工具的限制而难以实行,它们会将其资产的计算货币变为篮子货币。篮子货币计算的资产和负债的货币因素变动趋势应当是相同的,这样可以降低货币波动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
“9.11”事件与保险安排
美国世贸大楼赔偿案
“9·11”事件中美国纽约世贸大楼组楼倒塌及其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人身损失,酿成人类保险历史上单笔损失额最大的保险事故。至今,国际保险界尚未能够全部计算清楚保险公司对“9……11”事件的全部赔偿。
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或著名保险公司对“9·11”事件保险赔偿作出估计:瑞士再保险和穆迪估计“9·11”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在300-700亿美元之间;慕尼黑再保险、AIG和英国劳合社估计全部损失在400亿美元左右;达信和摩根斯坦利估计全部损失在520-530亿美元;安龙估计全部损失在600-800亿美元之间;高盛估计全部损失为250亿美元,通用科隆再保险估计全部损失为350亿美元左右。不管最终全部赔偿额为多少,必将远远超过此前的最大单笔保险赔偿案(安德鲁飓风赔偿案,赔偿总金额为196亿美元)。
“9.11”事件的巨额赔付中,赔偿事故包括:世贸大楼1号主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其他建筑等的财产损失、商务中断损失、员工赔偿、航空险赔偿、人寿给付、责任赔偿等。与一般估计不同的是,“9·11”产生的一系列赔偿事故,最大的理赔事项是商务中断损失赔偿和责任保险赔偿。根据劳合社估计,两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200亿美元;次之的理赔事项是其他建筑的财产损失和航空险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接近100亿美元;较大的理赔事项包括了世贸大楼l号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以及员工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约70亿美元左右。相对而言,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较小,仅为27亿美元左右。
世贸大楼赔偿案的再保险安排
“9·11”事件产生的任何一项巨额理赔,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不能独立承担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巨额风险。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对于世贸大楼综合保险,提取的保险准备金为187万美元,但截至2002年底,该公司已经支付了3亿美元赔款。据该公司测算,最终可能要支付赔偿共20亿美元,而该公司全部的股东权益市值才40亿美元。显然,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身支付有关赔款是不现实的。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将直接保险(例如世贸大楼及其有关保险合同)进行再保险,减少本公司的自留保险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可以由多家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
在世贸大楼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充分运用了再保险合同,有效分散了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为例,它对于本公司承包的世贸大楼财产损失风险,综合运用了临分和合同分保,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等再保险方式。该公司首先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四层的比例再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层超赔再保险合同,从而以合同分保的方式锁定了大部分风险责任,对剩余的风险,该公司又通过临分的方式,取得了保障。“9·11”事件后,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赔款责任共有12.9亿美元,但是,经过上述再保险安排,该公司通过合同分保从其他保险人获得了6.59亿美元的赔款,通过临分获得了3800万美元,最终该公司自身仅需要支付2.5亿美元赔款。可见,有关世贸大楼标的的再保险安排直接使得该公司少支付了10.4亿美元赔款,付出的成本则是6000多万美元的再保险费用。
“9.11”事件后的保险经营和监管
“9·11”事件对世界保险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不仅仅表现为巨额的赔款(历史上的第一赔案)和精英的损失(全球保险业界几家著名公司在“9·11”事件中损失了许多保险技术人员),其影响还体现在:
一是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有了新的认识。恐怖主义风险成为保险承保过程中重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过去保险业认为“不相关”的保险风险,例如人寿保险风险、员工赔偿风险、财产保险等,在“9·11”事件却产生了极大相关性,并共同导致了一个巨大的保险偿付。
二是保险经营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费率厘定、合同条款等更加详细和周密,除外责任更加清楚准确,特别是核生化因素(NBC)的除外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是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增强偿付能力。尽管“9·11”事件前,保险公司也会提取一定准备金,但是,在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一般数量的保险准备金是远远不够的。“9·11”事件后,保险公司均为难以预料的风险提高了保险准备金。如劳合社的核心信用准备金将从2001年底的4亿美元左右扩充到10亿美元(2003年底完成),并且将50亿美元转入其美国信用准备金部分(劳合社的保险准备金由保费信用准备金、劳合社信用准备金,其他独立资产准备金和核心信用准备金等构成,目前超过30亿美元)。
四是保险监管部门增加了保险风险保障的监管。美国在 2002年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RIA),明确提出,对于恐怖主义造成的风险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由美国政府予以补助。英国也通过加强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管理职能来强化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等。
对我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的建议
外汇局承担着配合中国保监会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就应当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规划。针对当前保险外汇资金存在的风险点,我们应当积极应对,解决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总量不足的困难,增加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拓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形式,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偿付能力,提高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保障能力。这次对英美保险市场的考察,汲取了跨国保险公司资金风险市场管理经验,对于今后研究和逐步引进市场手段引导保险公司解决业务经营的币种匹配、汇兑和风险管理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保险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刚刚形成,考察团认为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管理政策,扩大保险外汇业务经营的空间
当前,境内保险公司所从事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外汇保险经营,对于外汇资金运用以及管理还存在较多空白。实际上,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两个主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增强公司的保险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确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但并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人民币工具、不可以运用外币工具,也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境内市场,不可以运用于境外市场。当前的核心问题是,管理部门如何进一步明确操作政策,确定保险资金境内外运用的风险管理模式和资金流动的规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实处,真正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空间。
从市场化经营观念出发,实行审慎性管理
从英美等国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确定可以投资的资产及其规模,确定投资对象标准、实行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审慎管理,对于公司如何套期保值、如何运用衍生工具避险、如何获取投资收益等并不过多涉及。在我国现行外汇体制下,除了对上述外汇资金运用管理外,国家还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存放和划转,在境内从事外币计价结算的保险活动等,进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但是,无论保监会和外汇局对国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内容为哪些方面,同样应当坚持审慎性管理原则。外汇管理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政策目标,主要是监测资金流动,判断其对宏观国际收支的影响并进行政策导向。外汇管理部门只需确定和疏通资金流通的管道,方便监测和引导,并协助保监会确定审慎性管理方案。至于具体的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和运用,资金头寸的分布和调动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决定。
积极调整人民币境外分保购汇政策,有效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当前,境内98%左右保费收入来自人民币投保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经营的规律,保险公司收入的保险费,如果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再保险。按《保险法》规定计算,境内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中应有100亿元人民币左右保险费必须分散到中国境外,这就会产生约12亿美元的外汇资金需求。这对现有保险公司外汇资金量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为此,解决保险公司现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人民币保险境外再保险费用的问题,是近期必须迅速明确的一项重大任务。考察团建议,借鉴国际保险市场有关再保险经营管理的经验,根据再保险风险保障的特点,以再保险合同为基础,研究明确人民币境外分保购付汇政策,使得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足额地将巨额风险分散到国际保险市场,有效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政策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对外汇资金基本上没有流动性管理,有关保险外汇资金流动管理的政策还尚未明确。但另一方面,支付保险赔偿或分保费等,往往时间要求特别高。一旦继续支付时,由于外汇定期存款没有到期,而购汇申请因程序性延迟没有获批,保险公司外汇流动头寸不足无法及时付款,会给公司信誉等带来不良后果。国外保险公司往往具有较多流动性工具,包括拆借,将保单、债券、股票等抵押融资等,调节短期头寸。考察团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政策,提高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增强境内保险公司抵抗突发性外汇支付的能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的政策
我国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业务,产生了对人民币、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等的收付,也必然产生外汇资金投资运用的需求。从大都会人寿等欧美保险公司投资品种的结构看,主要投资形式是政府债券、高信用等级的政府代理机构债券、公司债等。债券投资收益率稳定、期限结构分布合理,可以满足外汇保险资金不同的收益和期限要求。与此相比,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渠道还非常狭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运用形式。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具体是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内“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由于有关后续政策没有明确等种种原因,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方式实际上只有银行存款。因此,考察团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拓宽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渠道,增强竞争能力。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考察报告能够对我国保险外汇管理和保险市场发展有一定帮助,这也正是考察境外保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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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8日
活动性质:在线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