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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火灾保险单比较研究

2006-07-03 15:01 来源:保险研究

    内容提要:火灾不仅涉及到各种财物,还会涉及到人本身,它导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火灾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主要从火灾保险的概念、承保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承保风险与除外不保风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六个方面,将美国1943年纽约标准火险保单与我国目前的企业财产保险保单进行比较,综合分析了二者的主要异同点,旨在为我国制定以火险为核心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提供借鉴。

  据统计,全球每年由火灾造成的损失大约为1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间接损失。因而,火灾保险对全社会起到极其重要的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作用。据统计,美国的财产所有人每年要支付大约82亿美元保费购买火灾保险和相关财产保险,使得这些险种成为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美国最初各州、各地区有各自的火险保单,事实证明,火险保单之间的差异性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不是一件好事。譬如,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刻意推出一些具有特别优惠条款的保险单;还有一些保险公司使用规定特别苛刻的保险单,使被保险人的正当索赔得不到补偿;同时,此种现象也不利于各保险公司间的合作。鉴于保单条款的使用和解释缺乏统一性带来了诸多不便,各保险公司越来越迫切地希望制定一张“标准”保险单,并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能对这张保单做出统一的明确解释,使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能够准确地掌握保单的含义。于是,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应运而生,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得以完善。下面主要从六个方面比较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与我国目前企业财产保险单的异同。

  一、火灾保险的概念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的火灾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装修设备或屋内存放的财物等标的,在保险期间因火灾、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由于火灾搬迁财产到安全地带而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并能扩展保险责任,附加间接损失保险,如营业收入险及租金损失保险等。

  目前我国开办的财产保险业务没有直接使用火灾保险这一名称,但是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而且火灾是其中最重要的承保风险。在我国,更确切的说法应是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火灾、爆炸、雷电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等),具体涉及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等。

  二、火灾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

  通常,保险承保标的会在保单中做概括性的规定或逐一详细列举。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只在声明中简略列举了所保财产的种类,而在有关附加保单中加以详细说明。譬如:为特定财产购买火灾保险,原则上应以购买保险时的指定财产为保险标的。但它详细列举了不保财产:账簿票据、通货、契据、债务证明、现金、有价证券等。金银条块及文稿两项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不保。

  在我国,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例,其保险标的大体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此外还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以及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特别约定的可保财产。不保财产包括土地、矿藏、货币、票证、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人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等等。

  三、火灾保险的被保险人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指明“承保指定的被保险人和其法定代表的火灾损失及由于火灾而搬迁财产到安全地带造成的损失”。其中的法定代表包括被保险人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或其他具有合法资格的代理人。很明显,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其重要性在于,当指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其合法的代表人代为行使保单所赋予的权利。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没有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因该合同是对人合同,一旦被保险人出现变化,可能会出现各种新的风险,而给保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财产一切险保单提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但未作详细解释。而关于保单转让一事,与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大致相同,即“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如变更被保险人名称、占用性质、危险程度、财产增减、财产存放地点、权利转让等,须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签发批单,附于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若需要增加保险费,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

  四、火灾保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不保风险

  (一)火灾保险的承保风险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因国度不同而有区别。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应该为火灾,其后进一步扩展。我国企业财产险沿用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采用综合保单的形式,包括16种风险,但自1996年将地震风险除外。

  1.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承保的范围包括:

  (1)火。构成火的条件为:①有火光或火焰,并快速燃烧所引起;②须由敌意之火而非善意之火造成。在我国,构成火灾的条件为:①有燃烧现象,即有光、有热、有火焰;②由于偶然和意外事件发生的燃烧;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此外,根据近因原则,不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为火灾本身,只要火灾是近因,均属火险承保风险。

  (2)雷击。美国火险保单早期,并不承担此项风险,但由于雷击引起火灾本身所造成的损失,需赔偿。但是,由于雷击与火灾损失很难区分,且一旦保险后,双方很容易就雷击造成的损失发生纠纷,后果都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以后就将雷击单独列为火险的承保风险,即只要发生雷击,不论有无火灾发生,其损失均可赔偿。

  (3)从受承保风险事故——火灾威胁的处所搬迁财物而造成的损失。当火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抢救处于危险中的财产,在搬运过程中,可能发生失落、破损、雨淋、偷盗等损失,均属美国纽约标准火险单保险责任范围。

  除上述风险事故外,被保险人可以批注的方式加保其他风险事故,譬如飓风、地震、冰雹、爆炸、暴动、物体坠落、故意破坏、玻璃破损等等。

  2.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我国所谓的火灾保险——财产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火灾、爆炸、雷电。

  (2)其他灾害事故:分为列明承保的各种自然灾害和列明承保的各种意外事故,这依不同险种而定,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电和空中运行物坠落;综合险则另加12种风险。

  (3)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火灾保险的除外不保风险

  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承保动态危险和保险业务管理的需要,一般特别申明不予负责的风险责任。

  1.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除外不保风险为:(1)战争。含敌人攻击、敌人入侵、本国海陆空军的对抗行动、叛乱、谋反、革命、内战、篡权等,凡由于战争引起的火灾,保险人均不负责;(2)内政当局的命令。按内政当局的命令焚毁的财物不在承保之内,但内政当局为防止火灾蔓延所采取的破坏行动则在承保之内,而所防止的火灾,必须不是由除外不保风险所引起的;(3)被保险人疏于采取合理抢救行动所致的损失;(4)偷窃。标的物在火灾发生时被偷窃,保险人可以不赔;(5)爆炸与骚乱。美国纽约火险保单不承保爆炸与骚乱,但因爆炸与骚乱所引起的火灾,仍须赔偿火灾损失;若所保火灾引起爆炸或骚乱则爆炸或骚乱的损失又可视同火灾予以赔偿。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并未将自身酝酿或发热、地震及地下火除外不保,故保险人对由于上述危险所致的火灾仍须负责赔偿,并且该保单虽未将标的物在加热过程中因过热所致的损失除外不保,但由于该损失系善意之火所致,故保险人对此损失可不予赔偿。

  2.我国所谓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不保风险。对于下列责任免除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不予赔偿: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纵容行为所致;(3)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烤所造成的损失;(6)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8)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我国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的特定责任免除项目还包括:洪水、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列除外不保财产的目的是:(1)防止欺诈索赔;(2)避免损失理算的困难,譬如很难确定被烧毁账簿的价值。

  五、火灾保险承保的损失及赔偿方式

  (一)火灾保险承保的损失或由其他危险引起的损失

  我国财险保单将火灾保险承保的损失分为:1.直接损失,即保险标的本身的实质损失;2.使用的损失,即所谓财产由于火灾不能使用而导致的净收入损失;3.额外费用损失,即由于火灾事故,对受损财产修理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4.责任损失,如违约责任等。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只就承保的风险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负责,这与我国财险保单相同。此外,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还对损失赔偿有一些具体限制:1.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面值;2.按实际现金价值赔偿,即财产损失当时的重置成本减折旧;3.对财产修理和重置只按与修建时的类似材料支付赔偿金;4.对根据法令规定增加的修理成本概不负责;5.对营业收入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负责; 6.必须以可保利益为限。

  (二)火灾保险的赔偿方式

  1.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的赔款计算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当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建重置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小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时:①按照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必须将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按帐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置重建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金额。②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如下:(1)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承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在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由于保险金额就是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这样就可以按照流动资产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即实际损失)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流动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照流动资产最近帐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在流动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流动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流动资产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则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保险金额小于流动资产损失当时的帐面余额,则应根据保险金额与流动资产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实际损失)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对于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财产的保险赔款计算如下:(1)全部损失时。由于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财产的实际价值,则保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时。由于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财产的市价所反映的实际价值,因此这种保险形式为足额保险。在此情况下,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人可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六、火灾保险的费率与保险期间

  (一)火灾保险费率的确定

  火灾保险费率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用途: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又称占用性质;2.构造:房屋的建筑结构,主要指建筑物的材料及建筑物大小和形式;3.防护:包括消防设备和人员的培训;4.位置:建筑物的地点和周围环境,建筑物因四周环境有被燃烧的可能性大,则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就大。另外,时间也是影响火灾费率的因素,如我国北方的冬季就比夏季遭受火灾的可能性大。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可解除合同。对于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费的退还依据短期费率表,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将支付稍高些的保费,以弥补合同生效之初的较高招揽费用和因被保险人逆选择给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当然,由于种种原因,譬如,为了避免物质风险因素和道德风险因素的增加,为了从不盈利的险种中退出或从某地理区域中退出,保险人也可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提前若干天通知被保险人,并按比例法计算所退保费或把未承担责任的保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我国企业财产险对此规定大致相同:即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其费率是年费率。若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则应在年费率基础上按短期费率计算应交的保费。短期费率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月计收,投保期第1—8月,其每月月费率均为年费率的10%,第9—12月,每月月费率均为年费率的5%,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一是按日计收,即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它以应交保费乘以退保天数占全年的比例计算退保保费,然后以实交年保费扣除退保保费,即得应交保费。此外,我国财产险费率分为基本责任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

  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还规定,当所保房屋的危险增加、空置或无人居住超过60天,或没有承保暴乱或爆炸风险的(火险保单扩展责任包括此风险者除外),保单效力中止。我国暂无此项规定。

  (二)火灾保险的保险期间

  前已述及,保险期间是指保单起讫时间,在此期间由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与给付责任。

  1.起始日的生效时间。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保险期间自保单记载起始日财产所在地标准时间中午12:00生效。

  2.到期日的止效时间。美国纽约标准火险保单规定保险的止效时间也为财产所在地标准时间的中午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