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国内保险市场状况与外资公司准入

2006-07-03 10:52 来源:许崇苗 李利

  [摘  要]  入世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国有保险公司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保险法规环境日趋健全,保险监管重心转移。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在我国内地营业的34家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达到32亿元。我国稳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巨大的人口数量,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为外资公司的进入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展望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人身保险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中国保险市场将进入分化和整合的新时期。

  一、中国保险市场状况的总体评价

  (一)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2001年,我国保险费收人为2109.36亿元,同比增加513.67亿元,增幅高达32.19%。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1423.97亿元,同比增加426.50亿元,增幅42.76%;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收入685.39亿元,同比增加87.17亿元,增幅14.57%。在全部保险费收入中,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分别占67.51%和32.49%,2002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1—6月,全国保险费收入1 612.3亿元,同比增长57.7%。其中,人身保险费收入1186.8亿元,同比增长84.5%;财产险保险费收入425.5亿元,同比增长 12.2%。我国保险业务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业务唱主角。从2001年保险费收人情况可以看出,人身保险业务占全部业务比重为2/3.

  2.保障兼投资类保险业务超常增长。2002年1—6月,分红保险费收入624.1亿元,同比增长了10.6倍;传统寿险保险费收入只有410.5亿元,同比下降8.7%。表明我国国民传统的人身保险方式观念正在发生变化。

  (二)国有保险公司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逐步形成

  2001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的62.7%,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812.36亿元占有了57.04%的人身保险市场份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505.41亿元占有73.74%的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究其原因,尽管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以及服务质量上仍不如人意,尤其是直接面向普通民众的人身保险业务。但国有保险公司具有网络遍及全国的优势和多年来造就的国有品牌信誉,使相当多的企业和个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仍然将国有公司作为首选。但是,从整个市场格局的变化趋势分析,从1988年我国出现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以来,由于其在推销、后援支持以及其服务方面有比较大的突破,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转向选择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个人终身保障的依托,从而使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 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费总收入为468.02亿元,其中寿险业务收入401.22亿元,占全国人身保险市场的 28.1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业务收入143.37亿元,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收入20.7亿元,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收入16.4亿元。上述四家我国最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200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市场的40.85%。在我国营业的各家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总量约为32亿元,占不到全国保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太大的威胁。但是,随着我国入世的各项承诺逐步兑现,外资保险业将会利用其管理、技术和服务的优势在我国未来的保险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共有专业中介机构156家,其中代理公司121家,经纪公司13家,公估公司22家;兼业代理机构7万个;营销员 121万人。2001年,通过保险中介收取的保险费1 764.9亿元,占保险费总收入的83.7%。个人营销已成为我国寿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方式,实现保险费收入1 145.2亿元,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80.4%。

  (四)保险法制环境日趋健全,保险监管重心转移

  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又陆续制定了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前不久又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基本建立和健全了规范保险市场的法律体系。入世后,随着市场新的变化,还将陆续出台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并将清理和修改与入世承诺不符和不适应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保险监管也将由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向主要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

  (五)当前保险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

  1.保险立法要尽快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2.亟待解决对经营行为监管不力、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4.中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不成比例,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寿险公司的利差损虽已得到控制,但距离完全化解的要求还相差很远。某些保险公司不良资产还比较集中,清收的任务还很艰巨;6.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应改变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为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对保险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重视不够;7.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意识不是很强,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一是保险条款尤其是投资分红等新型保险产品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保险纠纷呈上升趋势。二是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做假赔案等问题在一些公司还较严重。三是违规设立机构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现象普遍。四是个人代理人整体素质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展业有误导行为,社会反映强烈。五是兼业代理坐支手续费、拖欠保费以及保险资金违规运用等问题在一些公司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六是国内保险高级管理人才,如核保、精算、法律人才短缺,还面临外资保险公司高薪聘请流失的挑战。

  二、国内保险市场目前的对外开放状况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入世后,我国保险市场已进入全面开放的新时期。2002年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推进速度明显加快。继上海、广州、天津等地之后,北京也迎来首家外资保险机构。美国国际集团于2002年5月23日宣布,其全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获准在北京经营寿险业务。5月28日,美国ACE集团旗下的ACE天平再保险公司、ACE北美洲保险公司和ACE美国公司以股权受让方式,获得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权。据悉,这是入世后外资保险首次以较大比例参股我国保险企业。到目前为止,已有34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内地营业,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 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等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地区看,上海仍是目前外资和合资保险最集中的城市,已有外资独资产险公司8家,中外合资保险寿险公司6家。此外,纽约人寿和海尔合资的寿险公司,以及荷兰全球人寿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资的寿险公司也均选定了上海作为注册地。广州是另一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聚集地,包括信诚人寿、中意人寿等公司在内都看好广州,而中宏人寿等进军广州也已成定局。此外,由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合资的光大永明已落户天津,而荷兰保险与北京首创集团合资的寿险公司将定址大连。2001年,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的保费总收人为32亿元,在已经开放的上海、广州和深圳市场中,外资公司寿险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4.4%、11.8%和 2.5%;产险市场份额分别在6.7%、1.5%和6.66%。这些情况表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

  三、外资如何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我国稳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巨大的人口数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抢滩我国保险市场。根据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关于保险经纪申请资格,对总资产的要求逐步降低,即加入时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在企业设立形式方面,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中国入世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中方合作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中国入世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 50%,中国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比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对于外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入世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应符合上述我国入世对外承诺规定的基本条件。此外,还要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我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是自由兑换货币。如果是设立外国保险分公司,总公司应当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如果是设立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 25%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四、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时机选择

  目前是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最佳时机。因为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就股份制改造问题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公司,并分别制定了股份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合资,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公开上市,实现股权多元化,解决股权结构单一、投资者对企业监督不到位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从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为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时机。因为中资保险公司需要与外国历史悠久、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契机,与机构网络齐全、资产实力雄厚,并已经形成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大型中资国有保险公司合资,来达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目标,并把其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理念带进股份制公司,来打造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达到双赢的目的。

  五、中国保险市场前景展望

  (一)人身保险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根据中央政府的10年规划,2010年我国GDP将在2000年基础上翻一番,按此增长目标推算,2001—2010年我国GDP年增长率将为7%。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开放大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政府将继续推动改革的深化,国有部门的效率将会提高,而民营部门的活力也将继续得到释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将有利于消费需求与投资需求的回升。中国经济稳定的增长速度,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将会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

  (二)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随着中国入世对外承诺的兑现,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会进一步加剧,但中资保险公司依然会占优势。因为保险是一个需要与当地的社会文化、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事业,外资保险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了解中国的国情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外资保险进入中国通常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当然,外资的进入会对中国境内公司尤其是那些国际化程度不高的公司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但外资公司的进入,对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总体发展来说都是有利的。

  (三)中国保险市场将进入分化和整合时期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对产寿险业务范围重新作了划分,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资金运用方面,删去了“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可以说,产、寿险的兼营和资金运用放开的规定,为中国保险市场出现大型的保险企业集团创造了法律上的条件。而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有的保险公司会失去继续生存的空间,保险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退出中国保险市场成为可能。据报载,瑞士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公司在北京和广州的两家代表处已相继歇业。前不久,美国林肯金融集团也在进驻我国5年之后悄无声息地退出中国市场。而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重心已经逐步由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转向主要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并逐步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体系。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将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业务转让、增资扩股、撤并机构、接管等措施。对于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业将进入分化和整合的新时期,并打破目前的市场竞争格局。为此,无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在积极抢占市场的同时,要注重业务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如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会抓住时机,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