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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发展的现状及出路

2006-07-07 15:21 来源:

  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责任险占40%至50%的比例相比,我国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中占比仅有5%左右,财产保险业务中的责任险占比过低,已经成为保险业界关注的焦点,这既表明了中国保险业的落后,也预示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责任险的“冷”相比,车险“热”得发烫,机动车辆保险在财险占比近7成的地位难以被撼动,几乎左右了财产保险业务的走势,险种结构不合理制约着我国财险领域整体业务的发展

  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将正式施行。两个法律的施行,都让我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与法律环境完善密切相关的责任险发展上。前者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后者充分体现了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利益的精神,细化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它的实施将使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大,也必将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因此,业界认为,这将会对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产生巨大的需求,带来责任险发展的契机。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财险公司发展的内在需求

  “我国车险业务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比例达60%至70%,财产险保险公司有必要调整业务结构,以保障我国财产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1999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9.2%,去年,我国保险业在各个领域中均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保费收入比上一年增长了27.1%。尽管中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从保费结构上不难看出,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结构的不平衡已经开始显现。

  2003年我国人身保险实现保费3011亿元,同比增长32.4%,占总保费收入的77.6%;而财产保险实现保费869.4亿元,同比增长11.7%。其中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就达544.6亿元,同比增长14.1%。截至2004年1月份和2月份,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分别为381.845亿元、743.753亿元,而财产险保费收入分别为81.32亿元和158.39亿元。有些财产保险公司车险比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还在上升。

  从去年年初开始,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也试图通过调整业务结构改变车险“一股独大”的局面,但其所占财产险比重却很难下降。车险业务发展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造成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结构的失衡和恶性竞争的出现,使保险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也在逐步加大;另一方面,企业财产险、货运险等险种发展速度缓慢,尤其是责任险,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车险上,靠车险来占据市场份额,由此造成发展的恶性循环,难以调动更多的资源开拓其他险种市场。

  业界的观点认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发展所需环境等各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国外,仍不成熟。据统计,2002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36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6%。近几年,虽然社会给予了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而要改变这种状况,从财险公司来说,就要从提高抗风险能力的角度,进行险种合理配置,通过产品创新提供产品细分和差异化的服务,强化公司竞争优势。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将面临着结构上的新一轮调整,在这次调整中,责任险的发展将首当其冲,业内人士认为,责任险等其他财产保险产品的加快发展,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更大的比例,将使我国的财产保险业迎来持续快速发展的崭新时代。

  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车险目前仍将是公司的主打险种,但公司将控制车险业务的占比,加大发展水险、非水险、责任险等业务发展力度。”

  保险公司国际化发展必由之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保险业成为了金融业中开放程度最大的行业之一,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到中国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保险公司也积极向海外拓展。中国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与全球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以上相比,我国的责任险在财产险中占比差距甚远。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业务占比更高。在美国,责任险占整个非寿险业务半壁江山,在英、法、德、日等欧亚保险业较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35%至45%左右。而且,外国保险业由于发展较早,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同时,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方面运作多年,他们有着人才的优势,在业务开拓、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也非常丰富。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提早准备,大力发展责任险,调整财产保险业务结构。

  当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个性化的产品和多样化的服务将是国内保险公司发展责任保险的必由之路。

  发展责任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近两年,在我国传统保险发展的同时,保险经济补偿也在增加。淮河流域水灾赔付5亿多元,上海地铁4号线透水事故预赔1.35亿元,向313例非典患者赔付500多万元,这些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都及时进行了赔付。传统保险赔付率上升,要求保险公司要寻找利润新的增长点,相对发展较为滞后的责任保险将给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带来新的突破。有关人士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成为必然,责任保险应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在过去,公众的投保意识和索赔意识还不强,对许多小的事故,公众并没有足够的维权意识。据了解,目前仍有很多人对责任险不了解,很多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保险公司也由于担心责任险市场需求不足,不愿意花大力气在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险种发展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

  近几年,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责任险发展提供了契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全社会公民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同时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于徘徊状态。各种安全事故的频发,企业间竞争进一步加剧,以及企业主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疗人员、金融服务专业人士面临的损害赔偿责任日益增大,等等,都显示了我国责任保险潜在需求较大。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财产保险业必须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中跳出来,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要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各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到保险业所肩负的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善于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进一步发展责任保险,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财产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抓住高法《解释》施行带来的契机

  大力推进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使责任保险迅速成长为财产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今年财产保险工作的一个重点。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指出,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保监会不仅将责任保险视为财产险业务的增长点,而且将其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担当“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但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法律、社会环境以及保险业自身的种种原因,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远没有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将于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则为责任保险提供了一次有利的发展契机。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政策环境及人们对责任保险的认识种种外部环境的不断改善,将推动责任保险逐步成长为开拓财产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充分体现了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利益的精神,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解释》细化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有关专家认为,该《解释》施行后,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明显加大,其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将明显增加,这必将促进社会经营主体寻找转嫁风险的途径,而这其中各类责任保险就会成为转嫁风险的首选。这就为保险公司开拓责任保险和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提供了广阔的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保险公司面对这一机遇,加大产品创新,积极开拓责任保险发展领域,将会使责任保险业务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这其中需要保险公司积极培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根据《解释》的有关精神,围绕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相应变化,加大对相关责任险产品的开发力度。有关专家认为,《解释》施行后,最有可能实现突破的责任保险市场将会是与建筑(质量、工程、安装、履约)以及卫生、公安、财会等相关执业责任方面联系密切的领域,而诸如公共责任、违约责任(如农民工欠薪问题)等也会是迅速拓展的市场。责任保险的大力发展,一方面可以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满足当事人转移侵权责任的保障需求;另一方面,积极拓展责任保险发展领域,也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创造了新的增长点。

  《解释》的施行必将给责任保险发展带来有利的契机和有力的促进,但保监会有关方面人士也提醒:责任保险的发展必须要加强风险管控,实现责任保险健康发展。责任保险市场一方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风险。在损失测算以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在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同时,必须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健全业务流程管理,严格核保、核赔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加强风险管控,从而实现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给生产系上“安全带”

  “昨天是我丈夫第一天下井,没想到就出了意外。听别人说这里挣钱很多,我们一家从四川千里迢迢来到这里,本想多挣些钱……”不久前在黑龙江鸡西矿难中一位矿工家属说。

  像这样一幕“家毁人亡、妻离子散”的景象在一些重大事故中屡见不鲜。近两年,我国煤矿重大事故频发,黑龙江鸡西特大瓦斯爆炸,去年在全国小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山西省短短半个月时间连续发生6起特大煤矿恶性事故,河南安阳安利煤矿透水事故,等等。据统计,我国每年有6000多名煤矿工人在事故中不幸身亡。煤矿重大事故仅仅是各类重大恶性事故的一个缩影,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浙江海宁特大火灾等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15起,有四个方面的安全事故呈上升态势: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5万多人,占全国事故死亡人数的81.5%,同比上升11.3%;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1650多人,同比上升87%;非矿山企业事故死亡4200多人,同比上升9.3%;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失踪700多人,同比上升21.4%。举不胜举的煤矿重大事故,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故现场,使安全生产工作在备受有关主管部门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拿什么给这些生产工作系上“安全带”?

  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对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作用毋庸置疑。目前,在越来越多的重大意外事故中都能看到保险在“危难时刻显身手”,重庆井喷事故、北京密云灯会等,保险业快速反应,全力投入到救灾抢险工作中,并以最快速度定损,最便捷的方式预赔、理赔,不仅提高了保险业的整体社会形象,也无数次地用事实证明了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替代。

  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有力的经济补偿在事故发生后都是恢复“元气”的基础,也是再发展的动力,保险是当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不过,人们更多重视保险的事后补偿,往往会忽视保险在事前防范风险所起到的作用。造成了对保险认识上的错位。当看到重大意外事件造成的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时,总会感叹保险没有将抵御风险的作用前移,对投保人的经济补偿也给人有“亡羊补牢”的感觉。

  事实上,保险的社会功能远不仅是体现在事后的事故施救和经济补偿上,保险本身就具有风险防范和风险保障的双重功能,保险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的双重保障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投保人防范风险的“防火墙”。而责任保险由于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对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在采取其他措施的同时,还应把煤矿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开办和推广,从而建立一套行政、法律、科技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不久前,全国政协委员戴凤举在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时提出了建议。

  推广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一项具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工作。从近几年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意外事件中不难看出,对于潜在风险重视不够是这些风险最终浮出水面的一个共同点。

  看看我国一些煤矿生产技术和设备以及工作条件,让人忧虑的同时也让人们感受到在这里推广雇主责任保险的重要。矿井通风设计不合理,通风扇不够,有的甚至只能靠自然通风,埋下了瓦斯爆炸的隐患。“这里更是保险‘阳光照不到的角落’,雇主连一两台通风扇都不愿意安装,怕因此提高成本,降低收益,更何况是投保。”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有关人士分析,推广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无论对雇主还是对雇员都将受益匪浅:可以防止雇主因破产或潜逃使遇难家属无法获得赔偿金,减轻煤矿企业对死伤人员进行赔付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在识别、衡量、分析和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因而能够在事故发生之前帮助煤矿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完善安全措施,重视预警信息,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由于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要介入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具体负责勘察、定损、理赔等一系列工作,因而能够利用商业规则和市场机制,缓解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同煤矿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矛盾,为维护和协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发挥特殊作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通常由政府“一肩挑”的状况;同时,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形成原始资料的积累,并在办理承保、理赔过程中收集煤矿企业的履约行为记录,了解事故的前因后果,因而能够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系统的信息资料,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真正为安全生产系上“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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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责任险?

  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保险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四大类责任险:

  一是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含若干险种。

  二是产品责任险。承保产品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三是雇主责任险。在许多国家都是强制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危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政府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要求煤炭开采、电力作业等行业的雇主必须购买这一险种。

  四是职业责任险。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在当代,医生、会计师、律师等技术工作者均存在职业责任危险,从而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危险损失。在发达国家,该险种多达70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