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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中国保险市场利益影响

2006-07-03 10:29 来源:保险研究·关浣非

  [摘  要]  加入WTO对中国各方面最本质的影响,是引致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利益关系的改变。保险市场是中国加入WTO后重点开放的领域,因此也势必会成为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的领域。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会发生于政府、再保险人、保险中介、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它相关行业间。

  中国加入WTO之后,既有的经济、甚至政治利益格局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调整。从企业角度而言,加入WTO后,中国民族资本属性的企业一是需要学会按国际经济规则参与国际经贸活动,二是要清楚地意识到,以后的竞争不仅要面对国内对手的竞争,而且会越来越多地遇到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对手竞争。保险领域是中国加入WTO后重点开放的领域,因此也必然是利益格局发生重大改变的领域。不言而喻,市场开放在导致市场结构发生变化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市场产生供给增加和效率提升的效应。在这种动态的利益格局调整变化中,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利益主体在利益满足上不可避免地或者受到抑制,或者得到充实,不会存在利益不受影响的主体。按发展趋势分析,各相关方面从保险市场开放中可获得的利益会呈现出不同的改变,大致表现如下:

  一、政府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在中国加入WTO前与后,政府在保险活动中能得到的利益在内涵和外延上势必会发生变化,由之前的主要通过组织、促进民族资本保险机构增加量的供给而获取满足社会急剧释放的保险需求的利益、提高社会储蓄水平、增加国家税项收入的利益等,转变为通过完善市场结构、维护公平竞争、打通保险市场和其它金融市场的联结通道、约束市场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结构上和效率上全面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籍此充实和扩大政府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内涵和外延,促进包括金融利益、保险利益、社会保障利益在内的全社会利益结构的改善,提高中国的保险保障水平。

  在实现政府可获得保险利益的转变中,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原有的监管方式及效率势必会受到挑战并因此而有所改变。加入WTO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意味着更多地带来了改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调整监管重点、改善监管行为的压力。加入WTO以后,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按 WTO通行的对外沟通联络原则和对内监管原则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对外联络方面必须严格遵循WTO规定的沟通程序和时间要求,并要按WTO确定的纠纷处理机制处理政府间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纠纷。比如按照WTO的争端解决中的磋商程序要求:争端一方根据某个有关协议向争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接到磋商请求的争端方应在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在收到请求不超过30天内,开始进入真诚磋商阶段;60天之内达成磋商成果。而对内则要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仅以监管者、而不是哪一部分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去一视同仁地对各类资本属性的被监管对象进行监管,以系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靠会议或所谓的保险人行为现场约束指导来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监管重心要逐渐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的监管;通过放松对保险服务价格的控制来推进保险服务的市场化;在改善监管行为方面则要重点放到降低监管人及监管对象的监管成本支出上。

  二、再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的发育过程,再保险市场一直落后于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以致于在市场上出现了保险公司间不习惯于再保险往来、再保险行为不规范、非常规险种以及外币业务过度依赖于境外再保险机构等市场不成熟现象。加入WTO后,一方面新的市场主体会不断在再保险方面产生新的风险转移需求,中国原有的保险公司也必然会日益强烈地形成严格控制自身风险的意识并会越来越主动地采用恰当的再保险技术,在产业内部会愈来愈多地产生再保险需要,从客观上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快速发育和形成,借再保险市场的充分发育来为直接保险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在这种环境下经营的再保险机构一方面可获得填补原有再保险发展落后的差距利益,另一方面还可同时获得满足新的再保险需要而带来的发展利益。

  三、保险中介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专业分工的日趋细化及保险中介的不断问世,这是市场发育过程的必然现象和结果。过去的中国保险业经营走过的是一条不讲究专业分工、追求大而全的发展道路,保险公司欲获得的是全部风险转移和处理各环节的利益,但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由此所带来的是资源分散、专业化水准低,极大地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率。在保险风险转移和处理各环节实际上都存在着较严格的专业要求,受资源条件限制,保险公司不可能包办一切,同时风险转移的另一方从自身利益考虑,也不可能处处听命于保险公司,这时,在保险风险转移和一些环节的处理上需要专业中介力量的介入也就成为一种客观必需,由风险转移处理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所决定,此时的保险中介,无论是保险经纪人,还是保险代理人,或是保险公估人,其对保险活动的参与对保险交易双方都不意味着成本支出的额外增加,反而会带来成本的节省。保险中介所分享的是保险风险转移前端环节和保险风险发生处理环节的专业服务利益。加入WTO,保险中介必然会越来越多地获得这部分保险专业利益。而保险公司则应更多地专注于风险处置及资产管理,提高来源于这两大领域的利益程度。

  四、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资本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但因这些公司在供给、市场开发、资源管理等方面能力的不同,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其各自在保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机会也会有所不同。总体上看,拥有较先进机制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会较快地获得以下利益:

  1.获得使原本过剩的资本、技术、承保容量得以释放效用的利益;

  2.获得凭借供给能力强的优势争取市场先发效应的利

  3.获得新兴市场产业增长所溢出的利益。对中资保险公司来说,如果其能够尽快转换经营体制,那就有机会获得一些潜在的利益:(1)使已具备经营规模转化为规模经营利益;(2)在资源配置渠道拓宽后所产生的资源配置收益上升的利益;(3)自身学习能力提高后所带来的素质利益,等等。

  然而,中国加入WTO昭示着来自世界范围不同实力的保险人要在东方这一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展开角逐。必须看到虽然由于现行法规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受限,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流冲击之下,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保险机构很快就可获得国民待遇,中资保险公司原来因行政保护所带来的优势会逐渐消失,原有的市场格局必然会因此而发生改变,外资和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呈现出此增彼减的变化效应。而那些在低市场效率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公司,面对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无疑是毫无优势可言的。这一点,对一直发育不充分的中国保险业则会表现得更为明显。综合起来说,中国加入WTO对中资保险公司起码会在以下一些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

  1.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会受到抑制;

  2.中资保险公司的存量资源将发生变化;

  3.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增长方式会受到挑战;

  4.中资保险公司的内外部资源管理能力会受到影响;

  5.中资保险公司自我风险控制能力会受到挑战。图1说明的就是一般企业经营会遇到的风险。作为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保险企业,能否具备较强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则会对自身健康发展产生异乎寻常的意义。概括起来说,保险经营会遇到以下种类的风险:

  (1)信用风险,包括保险风险事实陈述不实、保险索赔欺诈以及保险交易对手不履行支付义务等;

  (2)承保风险,包括错误地确定保险风险对价、过度承担风险(条款选用不当)、承担非保险责任风险、业务结构风险搭配不当;

  (3)分保风险,包括从形式及比例上不恰当转移风险、风险转移受体选择不当;

  (4)技术风险,包括风险责任技术评定失误、计算机信息技术操作使用不当;

  (5)资产管理风险,包括某类资产占比过高的资产配置结构不当风险(加拿大就发生过保险公司因固定资产占比过高而致使自身资产流动性下降、最后不能履行支付义务而倒闭的事例),以及某些流动性资产受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如货币受汇率、利率变化影响所产生的风险;

  (6)法律风险,包括因保险法律合同文件不严密以及保险人行为疏忽所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

  (7)商誉风险,是指因自身经营行为、竞争行为不当,或者因某种丑闻的传出甚至他人造谣所带来的风险;

  (8)新产品开发风险,包括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对市场预测不准及对新产品成本估计过低所带来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吻合、产品定价过低所带来的风险;

  (9)决策风险,是指在企业市场定位、发展方向、营销策略、资产配置等重大问题上,由于企业决策者自身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决策失误风险。据统计,最初的全球500强企业三分之一已垮掉了,导致这些企业垮掉原因的85%是决策失误;

  (10)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条件的突然改变而使自身经营遭受困难的情形,如美国“9.11”事件以后,世界再保险市场环境发生逆转,很多保险公司分保遇阻,不得不承担因此而猛然拉高的分保成本支出风险。

  可以确切地讲,中资保险公司在上述风险的控制能力方面一直是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如果让其与大规模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全面发生竞争冲突,不用太多回合,各自的竞争力就可立见高低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加入 WTO之后,中资保险公司原有获得利益的渠道会日益缩窄,而争取新的利益的难度则会日渐加大。

  五、投保人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因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多和供给效率的提高,投保人无疑是可较多得到利益的方面。具体说,投保人可从以下方面得到利益:

  1.从交易成本降低中获得利益。交易成本既包括完成交易所发生的信息收寻成本,又包括为完成交易需要其它专业中介参与所支出的费用。中国加入WTO后这些支出水平应呈现出趋减的变化,对投保人而言其自然会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2.从市场化程度提高中获得利益。市场化程度提高一方面意味着保险供求平衡主要靠价格的涨落来实现,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单个的投保人有了更强的与保险人讨价还价的能力,有了与更多保险人洽定交易关系的机会,投保人也必然会因此而受益。

  3.从保险人服务结构完善中获得利益。完善服务结构这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应是所有保险人共同努力的方向,显而易见,完善的服务结构总要比简陋的服务结构给投保人带来更多的利益。

  4.从保险人资源配置效率上升中获得利益。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总是处在平衡或不平衡的调整变化状态之中,因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为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资源配置效率高的保险人通常会通过调整保险价格的形式来向已有的或潜在的客户转移利益;而因中国加入 WTO所必然带来的金融市场的发育无疑会使保险人的资源配置基础得到拓宽,因而也必然使中国保险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成为可能,其必然大大增加投保人从保险人资源配置效率上升中得益的机会。

  5.从保险市场健康发育并与国际先进保险市场接轨中获得利益。保险市场健康发育并能与国际先进保险市场接轨,这是投保人持续地从保险活动中获得利益的重要条件,做到这一点,既表明投保人总量上、结构上的保险需求可得到满足,同时也更是指投保人在效率上的需求也可得到满足。

  六、相关行业可获得的保险利益变化

  中国加入WTO必然会带来保险市场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由此也必然对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利益变化产生影响。比如,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保险机构会有越来越强烈的在资产管理中获得金融性利益的愿望。对可获得金融性利益资产的管理能采用的组织形式无非就是三种:一是保险机构自己管理,二是保险机构与其它机构合作管理,三是保险机构将这部分资产委托其它专业机构来管理。随着保险机构可配置资源领域的不断放宽以及保险机构资产规模的逐步扩大,社会上可提供货币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然会越来越多地从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中获取利益。另外,加大信息技术在保险经营各环节的应用,这是中国保险业在同国际保险业接轨过程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承认,中国保险产业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度不高,尤其在客户价值管理、风险处理和控制、经营绩效分析等方面还未形成基本的信息技术应用体系,因此使中国保险机构和外国先进保险机构相比在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上都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差距。也正因为如此,也就为信息产业服务于保险业提供了机会。信息行业既可获得填补中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差距的“补差性”利益,又可获得可满足中国保险市场特定需要的专业性利益。同时,还必须看到,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中将会日益广泛地增多对诸如律师、精算师及医务界、公关设计、信用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行业的任用,这些行业定会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有所得益亦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