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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9.11索赔的化解对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6-09-06 14:57 来源:

  当世贸大厦倒塌的时候,就已经注定了美国的保险业将成为这次事件的主要“受害者”之一。美国的人寿保险、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较为普及。面对如此巨额的保险索赔,作为保险业如何应对,备受世人瞩目。

  一、9.11事件造成的主要损失及可能赔付的内容

  (一)人身伤害性的保险赔付

  这些保险险种的被保险人包括在世贸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是商界精英),世贸中心倒塌时伤及的行人和实施营救的其他人员,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等。美国的人寿保险普及率高达80%,业内人士估计,如果有50名高级行政人员死亡,预计每人可获得3000万美元的赔偿,总计高达15亿美元。另外,预计其他死者可获得约32万美元的赔偿,伤者可获得10万美元的赔偿,这两项赔偿的总金额可能突破60亿美元。其中西北互助保险公司宜称,至今已有143人索赔,支付了1200万美元,估计人寿保险赔付总计约1500万美元。

  (二)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

  各种财产损失类的保险赔付占了此次事件中保险赔付总额中最大的比例。赔付内容主要包括:世贸中心和周围建筑物的损失,失事的4架飞机的损失,和世贸中心修复或重建期间,业务受到影响而受到的损失。根据推算(注:由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Jean Lemaire推算得出。),世贸大厦双塔中每一栋楼的赔付额将为25亿美元。

  各大财产保险公司将会因这次事件而受到巨大冲击。圣保罗火灾海上保险集团,税前净损失8.66亿美元。

  (三)责任保险类的赔付

  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占整个非寿保险业务收入的45%-50%左右,其发达程度和普及程度可见一斑。责任险险种主要集中在:①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险;②雇主责任保险(在美国,这已经成了较为普及化的险种);③产品责任保险等。

  在此次事件中,以产品责任险为例,产品责任险公司损失很大。四架飞机上乘客的亲人可以告航空公司航空安检不严,造成事故;在世贸大厦死亡人员的亲人可能告大厦安全设计不周,或告航空公司处置不当。而航空公司及大厦的业者均有此类责任险。

  综上所述,若把以上三项加总,保险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赔付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例如,伦敦劳埃德保险市场因9.11恐怖事件遭受的损失约为19亿美元,相当于2001年度该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12%;SEATTLE CSAFECO Corp.在第三季度的报表中显示,第三季度因受9.11事件的影响,共损失1006万美元;最新资料显示,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认为,此次事件的全球保险公司的总计赔偿额会接近500亿美元,但绝对不会超过这个数字。

  然而,美国保险公司在如此巨额的索赔面前,并没有人们所预想的捉襟见肘。世界主要的财产和意外事故保险公司——Chubb保险集团的主席兼CEO Dean R.O‘Hare在国会发言时说,保险业的状况依然良好,并且有能力保证偿付9.11恐怖袭击所引起的索赔。

  于是,美国保险公司如何应付数颉如此巨大的索赔,以渡过难关,便也成为世人所瞩目的焦点。

  二、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

  美国保险公司面对索赔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合同时,可以从再保险人那里摊回赔款。可见,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从地域上将风险最大化分散的有效手段。

  随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再保险为世界各国保险界所重视。其发展速度之快已远远超过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美国的保险公司早已与一些国际上知名的、有着雄厚财力的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瑞士再保险公司(Swiss Re)等。林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后备”由7个国际性的再保险公司组成。

  在此次事件中,美国保险公司正是通过早已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将大部分损失进行转移分散。如,ZENITH保险公司税前损失3550万美元,但扣除被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部分,则仅为1000万美元。据标准普尔公司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美国的保险公司在9.11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但是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其后盾,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损伤。

  (二)动用早已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和追加提取责任准备金

  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当期的保费收入全部作为当期的利润来源,而提取了大量的准备金。所以,责任准备金的数额,既是投保人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也是保险公司用以保障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手段。美国的保险准备金常见的有4种:

  1.保单责任准备金(Policy Reserves)。主要用于寿险产品、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的提取。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以“负债”的形式列支,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一次性赔付给受益人。

  2.赔付责任准备金(Claim Reserves)。此项准备金在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主要用于以下情况:未决赔付,索赔已发生但还没有报告,索赔处置过程之中等。在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以“免债”的形式列支,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分期给付受益人。

  3.赔付波动准备金(Claim Fluctuation Reserve)。此种准备金提取的目的在于能够抵补赔付准备金因其他各种非预计的原因变化而造成的波动,以便为团体医疗险的保单持有人提供稳定的福利保障。

  4.意外事故准备金(Contingency Reserves)。该准备金提取的数额由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而自己决定。主要用于因将来出现意外性事件而不利于保险公司偿付时的保障。通常是作为保险公司的盈余而列支。

  在美国,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提取充足的准备金,因为其会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压力:①保险监管机构的压力。上述所说的责任准备金中,第1、2、3项是保险监管机构以法规、条例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必须执行,否则,将会受到查处。②来自市场的压力。第4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的。但若提取过少,公众就会对其偿付能力产生质疑,在评级机构中的信用级别亦会受到影响。所以正是早已提取的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使保险公司自己救助了自己。

  同时,9.11事件后,一些保险公司追加了提取准备金,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如,SEATTLE SAFECO Corp.因受9.11事件的影响,追加了税前准备金2400万。

  (三)政府出面给予援助

  在美国总统布什将9.11事件的性质定位为“一场战争”时,就已经意味着,此次事件的损失的赔付,美国政府不会袖手旁观。因为美国政府认为,保险业无法用有限的资源去抵补无限的损失。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与否,对美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日益重要。并且,既然是“一场战争”,那么,国家遭受的损失不能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政府对保险业援助的主要措施有:

  1.直接对保险业给予援助。据报道(注:消息来源于《华尔街日报》),在此次恐怖事件中,美国政府已决定作为保险索赔的最后偿付人,主要通过国会立法来达到此目的。布什政府和一些立法要人就保险业赔付因恐怖袭击而遭受的损失问题,制定了“一揽子”援助计划。首先,美国政府将直接向保险业融资100亿美元。其次,承担因恐怖袭击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赔付总额的70%-90%.具体的比例还有待国会最终讨论决定。

  2.间接对保险业给予援助。受9.11事件的影响,国际航空险承保公司向全球航空公司发出通知,增加附加保费,降低赔偿限额,即,对战争引起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降低为5000万美元;同时增加高达一亿美元的保险附加费。一些国家的政府就决定对战争险超出5000万美元以上的差额部分给予担保,并且对投保人就增加了的保险附加费给予补贴。

  因为保险人提高了保险险种的投保条件,将会减少保险的需求,最终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效益减少。而政府采取措施,鼓励投保人在新的投保条件下投保,实际上是间接地帮助了保险公司渡过难关。

  3.面对未来发生恐怖袭击,政府采取措施以减少保险业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预期。美国境内的很多保险合同会于2001年12月31日到期。保险公司若要取消合同,或者对承保范围进行较大的变动,必须要提前30天或者45天通知被保险人。此前,美国保险公司已经向各州的保险监管当局提交申请,要求在下一年的保单条款中,将“恐怖事件”。作为“除外责任”而不予承保。2001年11月29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议案,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继续提供相关的“恐怖事件”所造成损失的保障。

  (四)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优待

  最近,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Commissioners)向伦敦的劳埃德保险人发出通知,鉴于受9.11恐怖袭击的影响,允许他们在2001年11月15日之前,仅持有应按要求设立的法定基金总额的60%,余额在2002年3月之前补足即可。在此之前,根据美国的保险监管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对其经营业务所引起的负债提取100%的基金,以建立信托基金,保证其保险负债的足额偿付。在伦敦保险市场上的其他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也要求美国保险总监协会给予其“放宽信托基金监管”的优待。

  三、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些启示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前,保险业损失最大的一个事件是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那次飓风在横扫美国东岸后,虽只造成38人死亡,它的代价折合目前价格达200亿美元。由此可见,此次9.11事件损失数额之巨大,对保险业影响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保险业每天都在与风险打交道。我们在谴责恐怖主义行径时,更应抓住这个机会,总结抵御重大的、意外性风险的经验,以利于我国的保险事业的发展。

  (一)未雨绸缪,重在平时

  从以上的措施不难看出,“天助自助者”,真正使保险公司渡过难关的,还是保险公司自己。它们在事件发生之前,就通过再保险和提取充足的准备金对较大风险和较大损失的出现进行了积极的准备。这就告诉我们,平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不能讳病忌医,对一些发生可能性较小,而一旦发生就损失巨大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预防。

  (二)加速我国再保险业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赔付此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中,再保险的作用举足轻重。这与美国有着发达的再保险体系和再保险市场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还未达到市场化的要求,国际再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的今天,建立和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保险发展要求的再保险市场至关重要。具体而言:

  1.加快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速度。这样能够:①使我国保险业所承保的风险进行全球性分散;②通过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直接进行交流,以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2.在放开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加紧培育国内有竞争力的大型再保险集团。因为,在分保安排上若较多地依赖外国大公司,则有时会不得不忍痛接受对方提出的期望条件和不公正待遇。尤其像航空航天保险等险种。

  3.再保险业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在国际“游戏规则”允许的空间里,对再保险进行有效监管,并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予以灵活的、适度的保护。法定分保在其存续期间必须得到严肃执行。

  4.在选择进行再保险投保时,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资信较好、信用评级级别较高的再保险公司。上文所述的XL保险公司的选择,就是一个范例。

  (三)加强对我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准备金的管理水平,是增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抵御重大的、意外性风险的重要方面。

  1.增加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透明度。在不触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将责任准备金提取的一些情况向公众公布,以加强市场对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监督和压力。

  2.加快解决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泡沫”责任准备金的问题,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所谓的“泡沫”责任准备金问题,即,从帐面看,准备金数额是充足的,但实际是准备金不足。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是建立在一定的精算假设基础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对未来利率的假设。若假设未来利率较高,则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会较高,仅依靠其投资收入即可保证对受益人的偿付,这样就可以提取较少的责任准备金。反之,若假设未来利率较低,则必须提取较多的责任准备金。

  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保险公司截至到2000年底,预定利率大于5%含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68%,利率小于5%的险种责任准备金占比为32%.以现行的银行利率计算,寿险公司利差损失严重,已经成为公司经营中最大的潜在风险。

  3.加强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力度。《保险法》第93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作出了规定。经营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提取当年自留保险额的50%;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规的具体规定,对准备金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坚决查处,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