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4 10:13 来源:于秋华 于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71%,农村老人约占全国老人的75%以上。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也是学术界和各级政府开始关注的课题。近年来,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滞后相适应,农村养老保障体制也自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据统计,中国农村目前有97.6%的老人依靠家庭养老,而依靠退休金和集体养老的老人仅占2.34%。人口老龄化给农民家庭带来的负担,抑制了农村消费和农民的购买力,也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改革的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现状和局限性
中国农村老人与城镇老人的显著区别在于农村老人没有退休金,而且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来源只能完全依赖子女,经济上靠子女供养,生活上靠子女照料,没有其他出路。目前,农村老人的生活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多代同堂型,既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老人与子孙同吃同住,共同生活,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决定,老人除了做点家务或照看孩子外,别无其他活动。有的家庭则沿袭古老的家族管理习俗,由老人做主,子女很少有个人财产。另一种是分居赡养型,既能够从事一般家务的老人和子女分开居住,老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交给子女耕种,生活费用由子女供应,女子定期把生活用品或现金交给老人,他们一般居住较近,感情联系较为密切。再一种是独立生活型,既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老人,依靠承包田种植或家庭养殖等方面的劳动收入来养活自己。但老人一旦丧失劳动能力,这种生活方式就难以维持了。
家庭养老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伴随着古老的农业文明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里,老年人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重,那时候为了保存种群的生存和延续,老年人和无行动能力的人会被很残忍地杀害或遗弃。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剩余的生活资料足以养活老年人,赡养老人的孝文化才有了物资基础,而且在农业社会里,简单地耕作方式使老年人的经验和智慧受到尊重。社会统治者为了通过控制家庭而控制个人,把孝文化推崇到很高的位置,孝顺父母和家庭养老就逐渐成为基本的社会规范,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义务和责任。然而,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受利益的驱动,传统的孝文化观念和家庭养老方式开始日益瓦解,子女虐待老人和不赡养老人的现象不断上升。据《中华老年报》报道,山西省有关部门近4年接待来访的老人2万多起,在侵犯老年人利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犯的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人多是高龄、多病的农村老人,而这些老人恰恰是最需要照顾的。目前,在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较低,供养老人对中年夫妇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尤其在老人生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时子女往往会更看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是遵从传统文化的要求尊老养老。
家庭养老这一社会现象也可以用经济学的交换理论来解释,按照斯密的经济学观点,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既在人们的交换中,双方都会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互换,交换才能持续下去。社会学家霍曼斯把这些归结为一个价值命题,既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越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采取该行动,反之,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没有价值,他就要避免这种行为。当然,人们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或在交换中看重的东西并非全是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感激、赞赏等。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父母抚养子女,期待年老时能够得到子女的照顾,子女幼时从父母处得到关爱,成年后以赡养老人作为报答。但前者是更容易的,因为父母生养子女,更多的是出于生物学的本能,而子女赡养父母则是一种社会行为,尽管也有血缘亲情的力量,但更多的是出于道德压力和责任感。这种亲情关系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换关系的不对等,而交换时间上的跨度也使老年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从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就为抚养子女并使其接受教育而竭尽全力,在农村最重要的开支就是为儿子盖房子和娶媳妇,当儿子结婚后,父母毕生的积蓄甚至借来的债务都成了年轻夫妇的个人财产,而老人只能靠几亩薄田度日。老人在最需要回报和给予的年龄却因为没有了可交换的资源而处于被动的地位,使他们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在中国农村的民事习惯中是天经地义的,也是相当普遍的。
家庭养老的局限性给农村养老带来的问题严重地干扰了农村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和稳定,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带来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积极探索社会化养老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基本内容及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和农民的价值观念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已无法解决相当一部分农民的养老问题。因此,中国农村未来的养老方式,应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养老的社会化体系。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生活救济体系,五是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各类相关的商业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用个人、单位、国家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为老人提供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只有逐步建立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国家民政部从1991年开始,在农村中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原则是农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金的筹集是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金帐户。由于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缺乏相互协调,特别是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滞后,使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作十分困难。预计大约在2020——2030年前后,既我国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相应建立起来。随着农村日渐富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形式有银行推行的养老储蓄、保险公司推行的养老保险和地方组织推行的养老基金会等。这也是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
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集中供养,既针对高龄老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人,把他们集中在养老院、托老所等机构设施中,老人的生活起居完全由这些机构来承担,由老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供养费用;二是分散供养,既以社区服务的方式专门组织服务人员到老人的家庭中,为老人提供定时、专项的服务。在我国农村的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就是“五保”供养制度,这项制度是在1956年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它规定集体经济必须保障农村居民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的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规定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农村改革以后,这种形式得以保留,供养费用主要从村提留、乡统筹中列支。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五保”供养的人数、资金和水平会大幅度地提高。
老年医疗保健体系主要包括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等形式。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解决缺医少药问题起过积极的作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削弱了集体经济,使农村合作医疗保健网络出现了“底破线断”的局面,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尤其是老年人“小病熬成大病,大病在家等死”的情况相当普遍。近年来,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等风险问题的新合作医疗正在兴起,目前覆盖率已经回升到10%以上,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的覆盖率已达50%——65%。目前,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正在逐步普及,农村老人的医疗保健状况也会得到逐步的改善。
老年生活救助体系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扶贫工作体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这项制度以科学的方法确定保障线标准,使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农民都能获得基本的物质需要,救助的对象当然包括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老人。实施这一救助制度的资金基本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资金仅能保证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农村扶贫工作是在社会救济保证贫困户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资金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社会活动。近年来,我国的开发式扶贫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果,这对农村贫困老人改善生活状况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老年精神生活体系在农村基本上是一块空白,和城市退休职工的精神生活内容相比,农村老人除了和睦家庭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以外,社区性的精神娱乐活动很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质量会逐步得到提高。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实选择
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经济条件尚不成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财力有限,近期农民的养老保障仍然要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化养老为主转变,这一转变可能需要几十年的长期努力才能完成。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应该等待经济成熟以后再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在不超越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首先,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是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财政拨款无疑是社会化养老资金主要来源渠道,否则,这种保障就不具有“社会”性质。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也都是政府税收,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都不会顺利建立和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捐赠税等相应税种管理的基础上,开辟新税源,调节收入分配比例,加大财政性社会保障项目支出的比重。当然,现阶段单靠国家财政解决资金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养老资金问题:一是建立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农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既个人交纳的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属个人所有,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同时政府给缴费帐户适当补贴,使不缴费建帐户的农民认为失去政府补贴吃了亏,而自觉缴费。二是建立雇主交纳养老保障金制度。各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联合制定法规条文,强迫非农企业的雇主在雇佣农民时必须为他们在当地有关部门建立个人养老保障金帐号,否则,不允许营业。帐号可以随人走,不同的雇主连续不断地为帐号存入养老金,待帐号主人年老时享用。三是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在每年征收农产品的时候,用价格手段将一部分收入隐性扣除,把扣除总额转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帐户。
其次,加强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是社会化养老体系顺利运营的根本保证。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范的规章制度。从基金的筹集到基金的储存,再到待遇的给付,都要严格依法规范管理,在各个环节上确保基金的完整与安全。要加强行政审计和民意监督,确保保障机构的廉洁与高效,严禁挤占挪用,提高农民对保障部门的信任度。要严格保障基金的收支手续,坚持收支两条线,征收系统和支出系统要保持分离,以便各司其职。二要把基金的储存和运营结合起来,要防止基金贬值,实现基金保值,争取基金增值。要组织高素质的投资专业人才,运用科学的基金管理策略和手段,使基金通过商业运营所创造的收益等于或大于同期的通货膨胀率,以满足到期给付的需要,避免给付危机的发生。
再次,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的重要条件。目前,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只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它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都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搞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要合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注意根据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意愿,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
最后,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量力而行是逐步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很大,各地在制定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化养老的比重可以大一些,可以从村办工副业的自留资金中提取一部分,志愿实行农民退休金制度,使老年农民按年或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也可以根据农村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差别,分类逐步推进老年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乡镇企业职工、定职乡村干部、民办教师中实施,待个体经营者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再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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