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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2008-05-27 15:11 来源: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经营模式。近年来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商业化运营趋势日益明显,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模式。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改革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将能够商业化的业务推向市场;又要考虑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实现政策性目标的需要,保证国家对信用保险的控制,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落实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政策中的作用。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商业性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代理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代理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性功能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代理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 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 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 Her-mes,只将代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代理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性功能,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5.在新的模式下,不论是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化业务,都必须保证政府全资拥有或控股,以保证政策性业务的顺利有效开展,保证商业性业务中所包括的政策性职能的实现。

  6.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将能够商业化的业务推向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做大做强。对商业化业务,既可以继续实行财政全资拥有的模式,扩充资本金,提高承保能力;也可以考虑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开上市等方式,在政府控股的前提下,迅速提高资本实力,把民族出口信用保险做大做强。

  7.在合理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化业务的基础上,建立两种业务资本金的补偿机制,建立风险管理的防火墙,保证政策性业务和商业化业务的持续健康开展。

  作者:何慎远 来源:《保险研究》(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