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7 10:31 来源:陈美
内容摘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义重大。它既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义、问题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与措施。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农业人口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自1996年民政部确定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以来,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探索了11个年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沿海和一些省会城市纷纷建立了起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各地取得一些经验、条件基本具备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当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意义重大,却仍存在一些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而这一资金的获得,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据有关统计和测算,我国大部分贫困人口分布在农村,截至2004年末,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为2 610万,贫困发生率为2.8%。而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则达到4 977万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5.3%。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这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许多欠发达的地区,财政困难,“吃饭财政”格局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无力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乡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拿出较多资金支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事实上,越是财政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越多,所需要的保障资金也就越多。尽管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但财力有限。
(二)思想认识不足影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1.德政工程论
目前包括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现行的工作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随意性较大,钱多了就多保一点,钱少了就少保一点,因钱定人。
2.城市优先于农村论
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忽视和轻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较低。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高华俊处长指出,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 000元左右,最低的只有600多元,最高的2 000多元,这也仅仅能够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测算,截至2006年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领到的保障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由于2006年下半年以来,一些中西部省份新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虽然保障人数有所增加,但按人均计算的保障水平则略有下降。从保障水平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行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23个省份,平均保障水平为月人均35.4元,其中东部地区50.9元,中部地区25.3元,西部地区25.5元。这一保障水平显然过低,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级政府投入的增加,保障水平会逐步提高,但这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质上就是由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生存权利,也是国家对其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然而,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立法,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建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确定对象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二)立足农村实际,科学设计方案的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就经济因素而言,我国幅员辽阔,无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还是物价水平,各农村地区之间都有很大差异;就社会原因而言,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农民的生活习俗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搞成一种模式,只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办法,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统筹政策安排、搞好衔接配套的原则
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继续推进扶贫开发,通过政策、科技、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群众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依靠发展生产解决生活问题,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同时,继续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费用,即农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如果人均纯收入低于居民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须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则表明居民的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是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三是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四是物价水平。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要扣除物价上涨的因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也要随物价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
(二)科学界定保障对象
科学界定保障对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保证。各地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一般是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从各地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要求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循序渐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使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能得到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键在于资金的筹措。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各级地方政府财政,中央财政也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这有利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内。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众多,财政力量有限,因此,除依靠财政力量之外,还可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发行彩票、开展捐助等活动,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相配套。第一,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农村还没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法,现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应把基本立法放在首位。第二,建立健全负责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农村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紧密结合。第三,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列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生活十分困难,即便对其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也仅能使其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可以对保障对象在生产、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如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在就医、就学、居住等方面的有关费用给予减免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经营者实行减免税金和工商管理费等优惠政策。第四,继续推进扶贫开发,保持农村现行救助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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