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7 08:45 来源:陈华
一、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关于保险行业风险的测度方法
保险行业风险是风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保险行业风险测度方法的演变与一般风险测度理论相一致。长期以来,国内外的学者一直致力于风险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52年H.Markowitz在Portfolio Selection一文中假定投资风险可被视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认为这种不确定性可用统计学中的方差或标准差来度量。但是由于方差度量风险的方法存在种种缺陷,理论界继续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试图用风险基准或参照水平代替方差方法中的均值,以着重考察收益分布的左边,即损失左边在风险构成中的作用,这就是著名的Downside-Risk方法。在此之后,人们发现证券(或投资)组合的收益变化是一个随机变量,而随机变量的特性应该通过随机变量确切描述,不能仅用方差或Downside-Risk方法,因此就有了一种新型的风险测量方法——VaR(Value at Risk)方法。所谓VaR是指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时间内的最大期望损失。由于这种方法将各种金融工具、资产组合以及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具体化为一个可以与其他经营目标相互比较的数字,既方便了管理人员将这一数字与其他指标比较以判断市场风险,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的指标,因此该方法广受社会各界的欢迎。
(二)关于保险风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的依据不同,保险风险的分类也各不相同。徐文虎等根据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质将保险风险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王国良认为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包括: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经营不规范风险、经营道德风险、电子化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魏巧琴以来源为标准将保险风险分为环境性风险、经营性风险和人为风险等。
(三)关于保险风险监管
传统的保险风险监管缺乏健全的理论体系,米什金只提到银行监管但没有形成理论;博尔奇主张“如果保险公司能够着眼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则政府就没有必要进行监管”;Stigler在经济管制理论中提出经济管制理论的核心任务:解释谁从管制中收益、受损,管制的形式以及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于是,据此曾有人提出保险监管的核心理论应当是:解释谁从保险监管中收益、受损,保险监管的形式以及保险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在实践中,保险监管长期以来在借鉴经济学和管理学监管理论的基础上,不断重复着“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再放松监管”的探索过程。
(四)关于保险行业风险的预防——保险风险证券化
王铮认为,保险证券化就是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市场上风险的再分割和出售过程。由于保险风险证券化过程中被证券化的是风险,对应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部分,因此实质上是负债的证券化;Himick证明了PCS巨灾期权是零贝塔资产,并解释了为什么投资者应该投入一定量的巨灾风险产品来优化他们的投资组合;Samuel.Cox,Joseph R.Fairchild & Hal W.Pedersen利用Markowitz期望—方差模型,研究表明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对投资组合具有优化作用,能使投资有效边界上移。
二、中国保险业面临的行业风险分析
保险业的行业风险是对保险业存在的风险状态的一种描述,是指由保险业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所导致,对整个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负面影响可以是潜在的或现实的,而且这种影响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基于此定义,以导致保险行业风险因素的来源为标准,将保险行业风险分为内部因素引致的行业风险(以下简称内部行业风险)和外部因素引致的行业风险(以下简称外部行业风险)。所谓内部因素是指来自于保险行业自身的因素,包括产业结构因素、体制变动因素和历史因素等。外部因素则是源于保险行业外部,由保险行业的宏观环境造成的因素,包括市场因素、监管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内部行业风险分析
1.结构风险
我国保险业结构性问题的现状以及保险业高度开放后结构性问题的发展趋向,将直接影响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结构风险在我国保险业中突出表现为:城乡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地区保险发展结构不平衡、保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另外,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较晚,形成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大部分份额的局面。这种结构有一定脆弱性:即使没有外部竞争冲击,也存在着系统经营风险,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创新能力不强,服务意识较差,综合竞争力不断下降等问题。因此,我国保险业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重大。
2.体制及体制变动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占保险市场份额的60%以上。然而其存在所有权缺位,产权制度不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用人分配机制不灵活,激励和约束不健全等问题,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国有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近些年,尽管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呼声很高,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难度和改革风险。由于所占份额极大,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稍有不慎就可能转变成整个行业的风险。
3.行业周期性特征引致的风险
保险业周期特征的逐步显现使得存量风险凸显。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日起,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即使经济相对紧缩的2000年-2003年,保费收入的平均增速也接近30%(同期GDP增长率为7%左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行业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2004年保费收入增长率降至11%,这使得在粗放型经营方式下积累的风险将被释放,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不改善其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地识别和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就无法在不增大风险暴露的基础上保持高速增长。
(二)外部行业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而带来的风险。当利率上升时,资产、负债的价值都会下降,此时利率风险指的是资产价值下降超过负债价值下降的风险。与此同时,当利率上升时,将发生行业间的替代效应,公众的资金转向银行储蓄或证券投资,这样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萎缩,可供运用的保险资金减少,财务稳定性受到影响。甚至更多的保单所有人开始退保或进行保单贷款,使得保险公司可能不得不折价销售部分资产,增加风险程度;当利率下降时,此时的利率风险是指负债价值上升超过资产价值上升的风险。此时,更多的保单所有人会通过各种保单赋予的选择权增加对保单的资金投入,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购入更多的资产,而这时资产价格通常较高。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非本币进行的投资业务在兑换成本币时所面临的风险。由于我国保险业承保范围的国际化,致使保险业面临的汇率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外币的币值波动很容易给保险业带来整体的风险。
(3)竞争风险。第一,国际金融、保险创新使得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高度融合、产品替代率远大于从前,竞争异常激烈。这种竞争虽然有助于提高保险效率,但在另一方面削弱了单个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从而降低了整个保险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各保险公司不断针对潜在保险需求推出新产品,以提高竞争力。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需要先进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历史数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往往倾向于套用外国的产品模式,缺乏对本国市场风险的分析以及历史数据的搜集。这样的产品,在销售以后将形成未来理赔的不确定性。
(4)融资风险。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步履维艰,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上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很可能以上市保险公司为媒介传染至保险行业,从而造成保险行业的系统性支付风险。这样的教训在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中屡屡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5)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对索赔发生率和索赔规模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保单的赔偿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计算时更是如此。可分为全局性通货膨胀和局部的通货膨胀。前者将会影响修理成本、医疗成本等;而后者会影响局部地区的保险成本,如1998年洪水泛滥导致受灾地区的某些物资价格上涨。因此,无论是全局性通货膨胀还是局部通货膨胀都将导致公司经营的损失,其中全局性通货膨胀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最大。
(6)偿付风险。由于我国保险业资本金先天不足,再加上保险资金运作一直受到限制,使得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处在一个下降的通道之中。尽管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处在刚刚起步时期,大规模“给付”时期还没有到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尚未严重到发生危机的地步,但根据国外经验,对偿付风险保持高度警觉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7)投资风险。虽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在2004年获得明显拓宽,诸如可投资银行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及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等。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资产运用仍然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保险公司的资产大量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债券,随着央行加息带来的市场利率上扬预期,保险行业的市场风险在逐渐增大。而由于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导致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2.监管风险
(1)保险行业缺少退出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国家财政总是在危机关头承担“最后买单者”的角色,最后往往使保险行业风险转化为国家风险。由于所有权缺位,这种机制在某种程度助长了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从长期来看,给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开放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监管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保险监管体系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之上,缺乏必要的混业监管经验。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渐行渐近,使得改革现有监管体制,加强混业监管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有关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所有的国际性保险公司都应受到母国有关监督机构和东道国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管,保险业最终管辖权的划分成为又一难题。如果考虑到出现跨国保险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其中还存在一个法律适用权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国际保险合作和协调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3.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而造成保险行业赔款增加、收益下降风险。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尤其是地震、洪水和台风造成的巨灾损失,使保险行业支付比正常赔付高得多的保险金。比如,1991年的特大洪灾,仅人保公司就赔款23亿元,1998年的特大洪灾,使我国保险行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保险行业系统风险规避和化解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一,在保险产品研发中,要有一套标准化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控制研发风险。第二,要强化费率管理,在费率厘定过程中,通过提高精算水平、完善数据库等确保费率厘定的精准性,同时,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对费率进行层级管理,避免下级机构随意调整费率。第三,完善风险核保机制,核保标准的设立要考虑不同产品的特征,也要考虑险种受众和地域特点,针对不同的险种建立不同的核保标准,要充分借鉴国外同类险种的核保标准,根据不同的机构层级和核保人等级明确划分核保权限。第四,规范保险理赔程序,完善理赔系统和理赔人员配置,建立专家咨询网络,在重大复杂赔案中以科学的方式评估确定损失。第五,加强代理人管理,包括改革佣金制度,完善考核指标,加强职业培训。第六,建立企业内控机制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指标、赢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等。第七,完善企业内部稽查制度。第八,完善计算机内部管理系统,保证各环节的信息交流顺畅。
2.从风险转移的角度出发进行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企业要树立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理念,充分利用境内外再保险市场化解风险。
3.保险企业要实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建立特殊准备金、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等措施。
(二)建立健全行业风险监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通过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设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方式提高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推动行业内部的协调、合作,加强各项建设的协同推进,以提高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3.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控制。比如,可以通过审计、会计等部门参与对保险经营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要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定期审计作为防范和化解行业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三)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协调职能
中央银行曾经是我国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机构。随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成立,人民银行退出了保险监管领域,但是,其作为保险公司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却并没有消失。针对目前保险业风险特征的变化和保险业与银行业传递渠道的拓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也应严密监控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尝试在中央和各省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更为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第一,加强立法,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制度框架,对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第二,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依据巴塞尔协议制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指南,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分行业子公司分别实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并严格贯彻实行,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
(四)实施功能性金融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框架下,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目前我国的银行和保险监管依然采取根据既定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银行与保险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业务界限逐渐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难以奏效。而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不明确的难题。面对银行和保险产品的趋同化,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
(五)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户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实现。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是规范、科学的保险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适当的退出,就没有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在保险公司兼并、破产、清算以及整顿与接管上明确“坚决”的态度。延误退出的时机,将使危机蔓延。
(六)完善现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险行业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是在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出现的必然要求,它符合利用市场力量监管保险机构的未来保险监管发展方向。
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频率、内容、方式;保险机构决策机关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法律义务;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权利与职责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保险机构的风险,将越来越成为保险监管的有效手段。
(七)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避免恶性竞争。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以化解保险业与银行业恶性竞争的行业风险。
(八)保险风险证券化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将保险业风险通过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其过程包括以下两个要素:其一,把保险业现金流转换成可买卖的金融有价证券。本质上是把保险业现金流组合、拆分,变成新的不同的金融有价证券;其二,保险业风险通过这些有价证券的买卖向资本市场转移。这取代了保险公司原来把保险业风险转嫁给再保险人的做法,而是把风险转嫁给了更广泛的资本市场,涉及可转换风险的最终接受者。
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市场的品种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联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交易品种,其中前四种占据主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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