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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账户开放的条件

2002-01-18 00:00 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摘要] 资本账户开放条件的不完备,是导致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我国当前在对资本账户开放条件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缺乏从动态和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实现资本账户开放的目标,关键条件是建立健全良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高效的机制。

  忽视本国实际,急于完全放开资本账户,其结果是灾难性的。同样,消极地视资本账户开放为一个遥远的目标,采取逃避现实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关键在于前提条件的具备。

  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资本账户开放的关键条件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使低效、高成本的资本管制转变为高效的金融监管,乃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根本所在。从动态角度看,健康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对充足的外汇储备等,在资本账户放开前都只能是理论上的,不能保证资本账户开放的实际成功。只有完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资本账户的开放保驾护航。反之,即使其他前提条件均具备,发生金融危机的灾难也很难避免。金融监管是以控制金融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随着放开资本账户,对已过时的管制措施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只是转移了管制的重心,由金融监管取而代之。

  从系统角度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至关重要。首先,我国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它的存在会使我国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国外金融业在竞争上的优势,在经营制度和投资技术上的先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大且易变的情况,我国金融的环境变了,不再是过去那种缺乏竞争、规范和创新,金融机构业务单一,相对单纯、稳定的环境,如果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滞后,会造成金融风险的扩大和深化,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金融开放所获得的益处,都将被危机带来的成本抵消。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内容,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既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等对资本账户开放的影响,也包括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的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关系,使资本账户开放更具复杂性。

  我们知道,资本管制解除之后,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将主要依靠利率进行调节,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或不到位,那么,很可能造成资金价格信号的失真,使央行难以利用利率机制调控金融市场,极易引起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入和资本外流。利率能否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与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又密切相关,因为市场化的利率信号是在货币市场形成的,这一信号的质量,就取决于货币市场的规模、运作的规范程度和效率,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等。不仅如此,完善的货币市场还有利于央行对外汇市场的调控,通过提高利率(贴现率)或发行高利率的短期信用工具,将资金从外汇市场吸引到货币市场,减轻外汇市场上的需求压力。同时,在汇率市场化改革中,建立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可以吸收或减缓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所造成汇市的振荡,对资本账户开放后的汇市稳定很重要。

  二、积极准备“条件”的政策思路

  (一)突破重点,兼顾一般

  在总体上,“重点”指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般”指资本账户开放的其他诸多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无论在理念上、内容上和手段上,都在计划金融的惯性下运作,只为适应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做了一些修补,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一方面监管过“严”,以牺牲效率与竞争力为代价,延缓了市场金融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漏洞很多,诸如金融诈骗、违规资金流动和骗汇等屡禁不止,出现严重问题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查处或关停一些违规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带来金融创新工具和迅速扩展的业务,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和难度大大增加,5年的过渡期我国必须做好准备,变被动为主动,按有关国际规则,以以下几个原则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一,成本��收益原则,即政府对金融监管计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被监管机构的执行和自行监管都应树立成本��收益的理念,力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有效的金融监管效果。近几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监管成本问题。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就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督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收益大于成本。由法律规定对任何新的监管举措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的是帮助监管当局制定更适当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产生违反初衷效果的监管行为。我国金融监管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要求监管当局摒弃不计成本地确保金融安全的理念和措施,而且要求被监管者,更应主动按成本��收益原则建立自主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以强化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自行监管。

  第二,安全和效率并重原则。金融安全历来是金融监管追求的主要目标,然而,这种目标的达成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美国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都预示着各国金融监管在考虑金融安全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考虑金融业效率。多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偏重安全性取向,忽视了金融业效率,为防范风险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创造力和竞争力,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则成为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忧患之一。因此,完善金融监管应掌握好监管的“度”,在继续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地给金融业公平竞争、注重效率的发展空间。

  第三,前瞻性兼顾可操作性原则。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力求具有前瞻性,充分考虑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业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手段是必要的。但是,监管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兼顾可操作性,考虑法规、规章运作的外部环境。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不论《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其可操作性都比较差,而且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也没有真正起到补充基本法律之缺漏的作用,甚至与基本法律之间、相互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结果,金融监管法律与现实存在很大冲突,造成了有法难依。

  (二)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

  资本账户开放,对开放国来说,最令其担忧的是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加大金融风险,给国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带来很大困难。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走过的历程,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为主的外部强压模式,由于受人为的影响很大,往往监管滞后于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监管力度的“度”很难把握好,要么监管过“严”,压制了竞争,使金融业创新意识淡薄,竞争力低下,要么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有机可乘,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转变金融监管模式是势在必行,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将是新模式的核心,结合我国情况,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应以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金融监管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施以必要的监管,外部行政控制不应是监管的主旋律,而主要任务是激励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制度,同时激发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管当局则要经常审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并为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斩棘开道,服务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

  对资本账户开放的需要,还应建立对资本流人和流出的约束或缓冲机制。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外逃是困扰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旦国内金融和经济出现不利于资本的迹象,大量资本外逃在所难免,尤其是短期资本,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使资本流出防不胜防,“落井下石”的影响更加重了资本流出,甚至危机。90年代发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是很好的例证。我国虽然至今仍实施严格的资本管制,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项数值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出现了日趋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由于大量资本外逃是伴随着外资大量流入,而二者是并存的,所以对经济发展还没有造成明显的恶劣影响。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大量资本项目交易混入经常项目交易所致。可见,阻止资本外逃是很困难的事。相比之下,对资本流入的控制会更有效,可以考虑在制度创新上如何提高短期资本流人的成本,提高流人的短期资本进行大规模投机的交易成本,如何控制对外债的需求等等,一些国家采取对流入的短期资本实行无息准备金制,或通过税收抑制短期资本大规模的流入,都是比较有效的。此外,通过金融监管模式转化,如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借助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如何发挥市场约束机制都是应该考虑的。场约束机制都是应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