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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国内的外汇管理政策探讨

2003-03-03 00:00 来源:中国外汇管理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地区总部资金运作的支撑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资本金使用及借用外债方面没有政策障碍。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仍采取适度管制,但在借用外债方面对境内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待遇”。境内外资企业无须批准可直接向境外借款,借入的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后可结汇使用,经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外债可如期归还。外资企业可在办理外汇登记后汇入资本金,经核准后资本金可结汇使用,如经营产生利润可汇出境外。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调配境内投资企业之间的资金。这样,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付出的只是手续费,资金利息由借入资金的企业支付给委托方。

  通过地区总部与银行谈判获得总授信来降低财务成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一般不允许子公司直接向银行贷款,而是先由地区总部就其所控制企业的总贷款规模和银行谈判以获得一个总授信额度。通常,银行对于大额贷款的利率较为优惠,这就降低了地区总部及其管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成本。而后,为了适应外汇管理的要求,再由每家子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在这个总额度内与银行分别签订贷款合同。

  通过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调配集团内资金。2000年6月,我国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成立财务公司实现集团内企业资金的运作。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对地区总部资金运作的限制

  地区总部作为非金融机构不能直接进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配业务。根据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结算等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取缔。因此,在无贸易及非贸易背景下,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独立企业法人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划拨资金的行为均属违法,即使这些企业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这一管理规定给跨国公司在境内统一配置财务资源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如集团内一企业有多余资金,存放银行只能获得较低的存款利息,与此同时,集团内的另一企业却应缺少资金支付进口款,不得不以较高利息向银行举债。对于整个跨国公司整体来说,这就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和财务收益的减少。

  地区总部不能直接向境外贷款,对境外投资也存在一定困难。根据现行法规,非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贷款,而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境外贷款在实际操作中更为困难。这样,即使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有盈余资金也不能给境外集团内有资金缺口的企业使用,这就对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统一配置资金构成了限制。再者,根据外经贸及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即使跨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很大,跨国公司也无法直接用注册资本等用于境外投资,只能用投资利润对境外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通过资本纽带实施对境外子(分)公司的控制。

  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可将外汇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以实现外汇资金的充分利用。跨国公司可与某家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将境内的所有子(分)公司资金集中在一家银行,当其中某些子(分)公司资金出现短缺时,银行可按较低的贷款利率(理论上可以等于存款利率)将资金贷给他们,银行可不赚取利差收入,但要求这些子(分)公司的结算业务由该银行承做。当然,如果跨国公司境内投资规模不大,结算业务量较少,银行则应赚取一定利差。

  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为跨国公司实施境内子(分)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余缺调剂创造有利的金融条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管:第一,参照国内外汇自营贷款管理方法改革试点做法,授权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委托贷款的集中登记,自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这样就能及时掌握外汇委托贷款的规模和变化情况,便于作出应对措施;第二,规定委托贷款资金不能结汇;第三,委托贷款的资金只能是企业的自有资金。

  设立财务公司。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统一调度境内关联公司的资金。而且通过财务公司向境外贷款也是较现实的选择。

  另外,为便于跨境运作的地区总部对境外关联企业的资金管理,可允许地区总部开立离岸账户,吸引跨国公司将资金营运中心迁到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