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0 14:32 来源: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经常项目司顺应改革,加强管理,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出台了多项政策,为中国入世后的经贸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外汇政策环境。
第一,根据WT0国民待遇原则,修改完善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我国外汇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将逐步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并朝着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逐步调整。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增加和对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形势,创造中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今年10月份,我们出台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开户标准,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包括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都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第二,合并了账户种类。以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功能划分,分两大类20多种账户,这些账户收支范围、限额各不相同,造成企业资金分散,使用不便,银行操作复杂。这次政策调整,将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把原来由于管理需要分设的账户,改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主动申请开户。这样,减少了企业管理成本,方便了企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竞争力。第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这次政策调整,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限额的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美元。这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限额内,可以卖给银行,也可以保留现汇,但超出限额则必须结汇。第四,推进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为保证此次外汇账户改革的顺利实施,我们在全国逐步启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外汇局账户审批与银行开户电子信息的核对,外汇局可通过这个系统及时监控开户情况、账户余额以及收支明细数据及信息,增强了外汇局监管水平,为外汇账户政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推广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系统。调整了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管理政策。
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外汇局一直指定中国银行独家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新形势下既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也不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为此,我们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
为配合该系统,指导银行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基本内容是:第一,公布了银行申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技术条件和业务条件,明确了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政策,为中外资银行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规范了购汇种类,确定了旅游、探亲会亲、自费留学等16个购汇项目。居民个人16个项日内的出国(境),均可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第三,统一了购汇限额。除自费留学规定限额为 2万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标准为1000美元外,其他项目的限额均为2000美元。此外,该细则还简化了部分购汇凭证,放开了异地购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银行来说,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为银行间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该系统实行了电子化管理,改变了过去多年延续下来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监管水平和银行工作效率。对居民个人来讲,放开购汇银行限制、放开购汇地域限制、简化购汇凭证等措施,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出国(境)购汇。
为了配合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更好地规范旅游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出境游客合法权益,今年6月,我们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将原来必须由旅行社代居民个人购买零用费改为可由居民个人自行购买,有利于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堵塞了个别旅行社骗购和倒卖外汇的渠道,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
第三,填补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空白,出台了《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政策。
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将根据GATT规定,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方面作出承诺,这必将使保险业的竞争更为激烈。而保险的外汇业务管理,一直以来是外汇管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管理保险外汇市场,为中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健康的竞争政策环境,今年10月我们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外汇局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经营机构外汇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范围和种类,填补了保险外汇管理的空白,全面规范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行为,规范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结售汇管理,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的外汇收支管理。上述政策的出台,必将为中国保险外汇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第四,规范了边境贸易、包机贸易的外汇管理,促进贸易多元化健康发展。
中国疆域辽阔,与多个国家接壤。国家间、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决定了边境贸易自发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了带动出口,推动边境贸易的发展,繁荣边境地区经济,规范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抑制外汇非法交易,今年10月我们下发了《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并完善了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纳入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取缔“地摊银行”;采取了灵活的核销政策,对不同的结算方式提出了相应的核销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结售汇网点,便于经营者办理各种结算业务。这次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北方边境地区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将长期游离于银行体系外的边境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体系,改善过去“地摊银行”状况,降低经营风险,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新的出口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包机贸易是又一个新形势下自发形成的新的灵活贸易品种,对带动出口,抢占海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对以俄罗斯为目的地、个体户为经营主体、包民航飞机为运输方式的包机贸易进行了深入调研,11月开始实施《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包机贸易实施厂便利的出门收汇核销政策,采取疏堵并举的办法,一方面为出口提供各项便利,另一方面加大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严禁外币流通。通知的发布,将解决包机贸易中出口核销难的状况,为方便出口,推动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经贸发展,开拓新的市场打下良好基础。
第五,进一步提高进出口核销监管效率,扶持出口,为企业提供更快捷的服务。
多年来的核销工作实践表明,进出口核销对违规企业逃套汇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随着交易主体和交易形式日益多样化,核销工作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对外经贸快速发展,使企业轻装参与国际竞争,今年8月1日起,我们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并简化了部分核销手续。放宽了远期出口收汇备案期限,取消了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调整了核销原始凭证的管理规定,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大大提高了外汇局和企业的工作效率。
今后,核销工作将会更方便、快捷。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实施“自动核销企业”制度,从海关、税务及国际收支评定出的优秀企业中筛选出“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这些企业不需到外汇局领核销单,不需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将货物报关数据与国际收支系统采集的银行收汇数据自动撮合,总量核销。此外,我们还在开发、论证核销单自打、进出口核报系统工作,这将是核销制度在新技术支持下的又…次革命,必将对企业提供更快捷的服务,使进出口核销监管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第六,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快职能转变,制定操作规程,减少行政审批。
中国入世,意味着与贸易政策密切相关的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政策要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WTO基本原则指引下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创造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年来,我们对经常项目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入世后经常项目外汇监管思路进行了重新论证,对真实性审核的内容、条件及凭证进行了重新确定,取消了11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了27项真实性审核项目,而这些保留的27项也将随着监管技术手段的升级而逐渐下放到银行。随着经济体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们将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取消上述项目,为企业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本着WTO政策透明度原则,今年以来,我们还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论证,出台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该规程对知识产权、国际运输、旅游等服务贸易各个项目售付汇凭证进行了规范,加大了政策的透明度,便于银行和企业了解政策,规范操作。此外,《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进出口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正在论证之中。相信这些操作规程的下发,将有利于规范外汇局自身行政行为,有利于银行实施统一的操作标准,必将会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更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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