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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控股股东行为:期货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

2006-04-17 09:34 来源:

  中国证监会颁发实施的《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明确规定,要“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并将之提升到为期货公司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高度。如何遵循《准则》制定的这一基本原则,有效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公司规范、稳健、高效运营,成为当前完善期货公司治理所面临的一道难题。

  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并将此作为期货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乃是破解这道难题的关键所在。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现行期货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和由此而形成的大股东在公司中所占据的特殊地位和发挥的突出作用而决定的。众所周知,我国期货公司现行股权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于单一的大股东,且中小股东与单一的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十分悬殊,从而形成大股东作为绝对控股股东,牢牢地控制着期货公司。大股东作为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操纵着股东会,控制着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此向公司经理层派遣主要是代表控股股东意志和权益的高管人员。在这种局面下,期货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以及经营管理机构无不为大股东所牢牢控制,大股东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大股东的行为左右着公司的行为;大股东的权益也就变成了公司的权益。大股东对公司的这种绝对控股的特殊地位,使得公司中小股东难以与之形成平等的地位,难以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难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从而最终难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将控股股东作为期货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加强重点监督,也就顺理成章,势所必然。

  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当前,除了引导期货公司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改变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以外,应重视做好以下的治理措施:

  首先,完善股东诚信机制,强调大股东应履行的诚信义务。履行诚信义务是期货公司所有股东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期货公司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股东诚信机制。鉴于大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和突出作用,期货公司的股东诚信机制要特别强调大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大股东对其所控股的期货公司应严格履行出资人的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的地位谋取自身额外的利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的股东诚信机制,应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监督控股股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作。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提名,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章程制度及程序进行,控股股东不得任意干预;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控股股东与期货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等。此外,公司的诚信机制还应包括中小股东对大股东不履行诚信义务有权向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投诉等内容,从而有效监督大股东严格履行应尽的诚信义务。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准则》中首次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期货公司治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决心,具有特定的重要意义。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内部董事和投资董事最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独立董事与公司及股东无任何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其主要职责就是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独立地、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重点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及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期货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重要任务。在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应明确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资格、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选聘的程序、应有的职权、履行职责的方式、承担的职责义务及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联系的工作渠道或受理中小股东投诉的程序等内容。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期货公司治理来说,是一项新的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工作。借鉴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期货公司的实际加以努力探索,就一定能建立和完善期货公司特有的独立董事制度,从而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强化对控股股东行为的有效监督,真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追诉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行为的最为有效的震慑、警示和治理的根本措施。期货公司的建立和发展的实际运行过程表明,追逐自身最大利益的倾向会驱使大股东每每难以自律,往往采取不履行诚信义务、虚假出资、操纵公司经营、干预公司利益分配等违法乱纪行为,屡屡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应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约束股东违反其义务的民事责任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和完善控股股东民事责任机制及刑事责任机制,运用法律法规来寻求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追诉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当前,重点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当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建立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已成为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和预防经营权被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和预防方法。它通过司法途径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依法制止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以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不受控股股东的非法行为伤害,并追回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