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我国风险投资中的政府作用

2002-10-24 00:00 来源:金融时报·胡宁

  风险投资是由一些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并参与其管理的行为。在高新技术企业创建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早在1985年我国就开始尝试风险投资,并成立了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简称“中创”)。迄今,全国已创建各类科技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近百家,总资本几十亿元。

  从目前我国各地发展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政府主导风险投资的发展,抑制了民间主体的积极性。这种政府主导风险投资的发展模式并不符合风险投资自身的性质。(2)风险投资退出难。在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难以顾及规模较小、且一般为民营的风险企业;在我国主板市场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风险较高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二板市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因此,对于我国的风险投资而言,其融资渠道是相当狭窄的。(3)风险投资的项目源头不足,可供风险投资转化的科研成果少。(4)风险资本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仍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没有调动起民间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投资主体单一。(5)风险投资发展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完善。

  从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情况看,政府的作用不可小视。

  首先,科技风险投资需要一系列的规范投资、保障必要的社会支撑条件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这样的制度供给。政府应该创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健全和完善与风险投资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几个方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鼓励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的法律法规,规范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等。

  科技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当风险投资成功时,众多厂商蜂拥而至导致投资达不到预期的盈利;而失败的所有损失由风险投资者自己承担。所以,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了纯粹竞争市场条件下风险投资的成本。因此就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纠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增加风险投资的供给。例如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专利产品实行保护等手段以促使风险投资的外部正效应内部化。又如可制定一些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政府可为独立性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对于风险投资机构不敢投入的领域提供政府补贴;为减少投资回收的风险和市场营销风险政府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给予切实的保证等。

  另外,科技风险投资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公正的中介机构和完善的支撑服务体系。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打击仿冒行为、规范中间机构的行为和强化服务职能。科技风险投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中介机构,包括技术成果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风险投资公司等。这些中介机构是否公正和行为是否正当,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风险投资的运作要求一种制度或支持体系来支持,而这个制度或支持体系要靠政府来提供。这个支持体系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市场条件、中介组织监管机构及有关金融机构。

  科技风险投资对高利润的分享是以上市和出售为蜕资前提的,这就需要政府在金融制度中设计出风险资本的退出出口。此外,政府还应鼓励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对处于发展中的高科技风险企业进行兼并或联合,为风险投资另建退出渠道。

  由于风险投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对人才要求的特殊性,对人才的激励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需要有多个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人共同完成。政府需建立一种技术共享、信息共用、利益分享的制度,来调动创新者、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