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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风险资本撤资机制对策

2006-11-08 13:52 来源:吕宏程

  摘要:风险投资的退出阶段即撤出阶段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最重要的阶段。当前我国风险投资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风险资本的撤出依然面临不少困难。文章指出,要从市场、法律、政策、人才以及中介机构等几个方面着手,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有一个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风险资本 撤资 困境 对策

  一般说来,风险投资体系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撤资(退出)三个阶段,其中撤资阶段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项目的得失成败,所以是最重要的阶段。因为风险资本的目的不是为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分配,而是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值;即使投资失败,也可能通过撤资收回部分资本,减少损失。风险投资顺利撤资,既依赖于风险资本自身的运作成效以及撤资通道的畅通,还依赖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如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科技进步、人文环境等等。我国风险投资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中阻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撤资机制的不健全。所以,针对撤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已经成为我国发展风险投资重要课题。

  当前,完善撤资机制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这些条件包括:第一,政府已经明确认识了发展风险投资和推动创业板建设的意义。第二,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都已经采取了具体步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风险投资撤资机制的完善。第三,整个社会都已经认识到我国需要大力培养风险投资撤资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市场环境日益完善,特别是产权市场的发展,法人股的场外协议转让和企业并购,也为风险资本的撤资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非常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撤资机制依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为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降低门槛,把中小企业板逐步改造为适合风险企业上市的真正的创业板市场

  通过IPO方式撤资对于风险资本家和投资者来说,是最理想的方式。在西方国家,许多风险投资的神话就是依靠IPO这个途径实现的。但是IPO的成功有一个前提,就是证券市场发展与完善,特别是为风险企业量身定做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苛刻,不利于风险企业通过IPO方式撤资。而创业板市场的规则比较灵活,在上市方面,对企业的盈利、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主板市场较低,在监管方面的要求较高,实施所谓宽进严管的原则;在交易方面,是投资者与券商或券商之间一对一的直接交易;在价格方面,交易之间没有佣金。就交易额来讲,没有数量起点和单位限制;市场主体方面,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所以我国有必要创造条件在适当时机设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激励社会各界的创造精神和创造力,有效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004年5月,我国在完善风险投资撤资机制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市场正式开张。虽然,中小企业板市场并非创业板市场,但是它可以看作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前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板,暂不降低发行上市标准,在主板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相对独立运行,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问题,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从而为建立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同时对新设的中小企业板在监管方面将采取两个新的措施:一是改进交易制度,例如完善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在监控中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完善交异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将推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和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等措施。

  在我国,不搞一次性推出创业板,是符合我们实际情况的正确举动。被誉为的“中国风险投资之父”的成思危提出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战略构想:第一步是把发审委已经通过的小盘股集中起来,开辟一个中小企业板。这个已经实现;第二步是适当降低上市条件,逐步扩大中小企业板;第三步是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创业板。成思危这个构想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过度投机的现象比较突出,信息披露不真实、内幕交易和恶意操纵市场等问题时有发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在这种背景下,推出创业板市场必须循序渐进。同时,也可以通过鼓励风险企业在境外市场上市,这也是以IPO方式撤资的一种重要途径,搜狐、网易取得巨大成功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中我国香港创业板、新加坡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是比较理想的候选场所。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市场,使之成为撤资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产权交易成本过高,同时在交权交易形式上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为主,再加上产权交易监管滞后,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难以形成,使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难以实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高科技企业自由地转移产权。并且我国的高新企业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更进一步地阻碍了产权交易。

  政府应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按有关规定明确科技发明成果的产权归属,避免因产权虚有导致无法合理转让知识产权。同时应该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使风险权益能够在产权市场上顺利流通,风险投资家也能够有效地出售自己的股份。许多地方政府已经为完善产权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浙江省重视技术市场的建设,很早就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技术专利、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浙江网上技术交易也搞得红红火火。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从2002年10月16日投入正式运行。通过互联网连接全省11个市级市场、90个县级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市场,连接数万家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技术中介机构等众多交易网点,具备信息平台、交流平台、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和管理平台的各项功能,形成覆盖全省、联系全国的市场组织网络系统和信息技术网络系统。省内外的一大批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人员纷纷加入这个市场,产学研联系空前活跃,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它已经成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省区域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平台。

  三、制定和落实配套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各国的发展历程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风险投资,更加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出台、完善或者落实相应政策以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一是政府用适当的政策扶持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建设。二是政府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调整税率,提高风险投资的获利水平,也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撤资。三是政府通过技术创新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克服市场失灵,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技术创新基础。四是鼓励培养和引进风险投资专门人才。五是我国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科技产业投资基金鼓励风险企业实现境外上市。

  法律法规也对风险投资撤资起着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已经有一些与风险投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但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

  1999年12月29日,《公司法》作出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标准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其中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通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这些法律条款的实施为科技型创新企业上市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为了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撤资通道,我国有必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在适当时机进一步修改有关法律,取消或修改众多对风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有利于其发展的条款。

  2.制定《风险企业管理办法》、《风险投资法》等,规范风险投资的发展及撤资。

  3.通过立法方式对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等。

  4.在法律法规上要把握好未来创业板市场的定位问题,按市场化规律运作,使其成为真正的资本市场,成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场所并为风险资本撤资提供便捷通道。

  5.应该尽快制定《兼并收购法》。因为并购是风险投资重要的撤资通道,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采取并购方式撤资约占70%左右。尤其是中小企业板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并购仍然是我国现阶段风险投资撤资方式中操作较强的方式之一。所以并购这种经济行为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6.在推动有限合伙制方面,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四、培养高素质的撤资方面的金融专家

  撤资不仅是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同时对于人才的需求也非常的苛刻和专业。撤资方面的金融专家必须具备相当的工程技术知识,掌握扎实的企业管理理论,更是高瞻远瞩、慧眼识珠、具有金融投资实践的高科技企业管理实践的通才。

  我们有必要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具有开拓、进取精神的风险投资人才特别是撤资方面的专家。国内一些著名大学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开始着手这些方面的工作。可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风险投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的局面可以得到改善。在国内培养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国内优秀投资人才。

  五、推动健全高效的中介机构体系的构建

  为风险投资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的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中介机构。一般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各类银行等等。它们在我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对风险投资服务不够。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估值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机构、专业性融资机构等等。有的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西方国家实践证明,健全高效的中介体系对于风险投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1.风险投资协会。在我国有不少地方性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协会,但是全国统一的风险投资协会尚未建立。我国风险投资协会应该是由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在政府引导下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发挥政府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1)沟通业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2)业者的自律性组织。(3)提供信息服务。(4)制定风险投资机构认定资格并进行监管。(5)培训风险投资人才。(6)普及和推广风险投资知识。

  2.风险投资认定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获得各方面的优惠,这就要求风险投资的资本投向风险企业,否则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不利于风险投资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一个权威机构认定和鉴别风险投资机构。

  3.风险企业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应该类似于一般金融体系中的信用评级机构。它们主要负责企业管理者素质、产品和技术的先进性、市场前景等等的考查工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企业一般是资金的需求大户,虽然它们已经获得了风险资本,但是在日常运行中,仍然因为某些原因希望得到银行的短期贷款,但是多数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向风险企业贷款,而风险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贷款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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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辉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J].经济师,2004(1)

  3.洪怡恬,金式容。风险投资期盼“二板开市”[J].经济论坛,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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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华。发展风险投资需要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1)

  6.李晓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甘肃农业,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