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27 00:00 来源:刘 炜 温英杰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也称股价指数期货,是以某种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适时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减少市场风险、改善股票投资者结构、净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那么我国是否具备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呢?开设后又如何规范呢?本文试对此作些探讨。
一、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开设股指期货交易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①现货市场的条件;②法规监管条件;③信息传送条件;④股指期货和约的设计条件;⑤风险控制方面的条件;⑥适当的按金水平;⑦防止人为操纵市场的条件;⑧公众教育与培训条件。
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在许多方面具备了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条件:
1、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奠定了基础。
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已超过千家,市价总值达4万多亿元,总流通市值近1万5千多亿元,这就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有相当数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从现货市场角度看,现货市场的发展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开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定价的机制,深沪两市的股票指数在正常的交易环境下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我们在实践中也摸索出了一套较为有效的风险监督机制。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了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使股票市场进一步规范化,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创造了条件。
2、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正朝着有利于股指期货交易的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正积极地开设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在规模和数量上都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同时,我国也开始允许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这使得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将大为增加。另外,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有了清晰的认识,逐渐把自己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来投入市场,这样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结构将越来越向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方向发展。大型投资基金、投资机构的存在,标志着理性投资正逐渐占据市场投资的主流。这种理性的巨额投资对规避相应风险的要求极强,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将充分地满足这种需求,同样理性投资者的增多亦是股指期货交易成功开设与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3、商品期货市场试点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经验。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毕竟属于期货的范畴,和一般商品期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某些共性,商品期货市场上成功的管理运作经验都可以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时加以借鉴和参考。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交易、结算、监管、风险控制等期货交易机制,在商品期货方面,形成了上海、郑州、大连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随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期货市场运作已经更加规范。
4、我国有丰富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
国际上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已经有多年的历史,这些国家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在这一点上,我国具有“后发性利益的优势”。所谓后发性利益,也就是说,可以不再重复发达国家老路而直接借鉴其已经比较完善的法规,少走弯路。
一些和我国具有密切关系和相近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方面的经验对我们尤为重要,其中香港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我们借鉴的主要对象。其一,因为香港所采取的监管和运作系统已被证实是成功的,国际投资者已全面接受香港并利用香港股指期货交易所提供的衍生金融产品作为资产和风险管理工具;其二,香港与内地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背景,香港股指期货交易在某些方面和我国有类似之处,更具借鉴和参考价值。
5、我国公众对股指期货已经有了初步认识。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曾经在上海针对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问题对不同层次的公众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对股指期货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未来的发展有着比较肯定的态度,多数被调查者表示愿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二、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过大,严重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如何设计、推出适合于股票市场投资者避险需要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避险工具,在我国已具备了开设的初步条件,已经成为金融市场避险工具的首选目标,可能在近期即将推出。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股指期货交易在起到避险作用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风险,因此在推出这种工具之前,我们必须对几个关键性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和论证。
1、法律和监管问题。
为了使股指期货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避免发生过大的风险,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必须有完善的机制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
但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还缺乏必要的法律体系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规范,我们的证券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所遵从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全适合股指期货交易?我们应该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在股指期货交易方面的监管经验?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股票现货市场还缺乏相当的广度与深度,一旦推出股指期货,很容易被操纵。并且,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是一个以散户为主的不成熟的市场,很容易造成过度投机,而散户又缺乏承担风险的能力,操作不当,会引起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在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前,我们必须对是否具备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与研究,对应该如何制定和完善股指期货交易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什么样的形式和方法对股指期货交易进行监管,要通盘考虑和研究。不能仅仅为了某些机构的既得利益,或只是从活跃目前低迷市场的角度考虑,而不顾市场客观条件一意硬性推出,否则将造成难以想像的后果。
2、合约标的设计问题。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标的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一个合理的能代表股票市场总体变化的股票指数是股指期货交易成功的基本保证。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综合指数以全部上市股票为样本,以个股发行数量为权重,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整个股票市场的变化。但我国股票市场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尚未上市流通,综合指数反映的只是潜在的流动市场,而非现实的流动市场。而成分股指数所选择的是各行业有代表性的股票,它以选定的代表股票的流动股数为权重,在计算方法上比较合理,但由于选取的股票数量有限,个别股票对它的影响过大,很容易被市场投机者通过操纵权重较大的股票利用,从而造成该指数期货价格的过度波动。我国现有的深沪两市的综合指数和成分股指数是否适合作为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还是需要重新设计一种新的指数?这是我们开设股指期货交易之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定量分析论证,不能想当然随意选取,否则可能会造成损失。
3、市场主体问题。
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后,谁是市场的主体?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从事交易,一般的散户很少参与,这是由于衍生金融产品较复杂,具有高风险性,要求参与者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一般的散户投资者无论是投资能力还是资金规模,都不足以和机构投资者相抗衡。应该说,无论机构投资者还是散户,都有规避风险的要求和权利,我们不能明确禁止散户不能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但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保证金要求达到同样的目的。以机构投资者为市场主体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引导散户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市场交易,这对于改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散户比例过大的不合理关系、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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