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10:21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共23条,对立法依据、资金信托业务的涵义、信托资金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的区别、订立合同及合同所载明的主要内容、风险揭示、转让的手续、信息披露方式等有关内容做出了说明。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
信托公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按委托人意愿,单独或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信托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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