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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06-04-19 10:45 来源:张晓梅

  1998年年底,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我国政府宣布组建专门负责处理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4月一10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开始运作。它们的运作模式、它们所面临的风险及它们所肩负的使命都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试就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情况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有所启示。

  一、国外对不良资产的管理模式

  世界许多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都曾经或正在为严重的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所困扰。各国都根据其金融业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以保证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依法成立债务重整信托公司(RTC),负责管理、处置经营失败的储贷会及其资产和负债。 RTC通过对储贷会不良债权的收购、出售、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对资产进行重组。RTC从成立到1995年底完成其使命而结束,在整整六年零四个月中,经国会批准由财政部划拨损失基金累计达1051亿美元,处理了747家储贷会,帐面价值超过4580亿美元资产的储贷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

  在东欧国家中,波兰在每家国家银行都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独立部门,按照1992年6月划定的标准,将“可疑”或“亏损”的资产连同相应的准备金转移到该部门,由国家银行牵头,其他债权人和外部投资者共同参与,对企业不良债务进行清理。银行负责管理“沉淀资产”的部门要求借款企业限期做出改革方案并提出还款时间表,如果该方案没有有效执行,企业将被强行破产清算。捷克于1991年3月建立了统一银行,将2/3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连同一部分负债转移到该银行帐户上,并将这些贷款转换为利率比再贴现率高4个百分点的巴年期长期贷款,使企业界获得长期资金。

  90年代,日本为了处理银行坏帐,成立了专门的中介机构,如 1993年1月,日本162家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成立了共同债权收购公司(资本金79亿日元)。其主要任务是收购附有不动产担保的不良债权,出售质押物,对回收希望不大的不良债权进行处理。

  韩国受到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银行不良资产迅速增加。至1998年3月底,所有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包括受关注的授信额度,规模极大。韩国政府决定进行金融结构调整,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于1963年成立的,其任务是从良好和倒闭的银行中收购不良贷款。东亚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收购有问题银行的不良贷款。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预防性贷款、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及沉淀贷款五类,并负责对后三类贷款进行收购,其中担保贷款按面值的75%收购,无担保贷款按面值25%收购,对沉淀贷款一律按面值3%收购。1997年根据《有效果调节不良贷款法案》,韩国投入10万亿韩元收购银行的不良贷款,年底增加到20万亿韩元。该公司在对银行资产进行清理分类后,估计会有60%的资产将拍卖出售。韩国对企业重组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债务基金,对企业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二是建立股本基金,将企业债务改变为股权。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所有破产公司的最大债权人,目前已收购了回万家中小企业的不良债务,并准备开展不良债务的重组工作。

  二、国外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给予我们的启示

  第一,诊断和分摊银行资产损失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房地产信贷会引起银行巨额坏帐。我们要十分注意业务的分散化,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第二,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时机,决定处理效果和成本代价的大小。这是日本、韩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最值得我国引以为鉴的。日本政府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呆坏帐问题早有察觉,但一味采取“放置”态度,结果问题越拖越糟,终于导致金融危机不可避免,付出更大的代价。

  第三,政府参与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至关重要。在世界各国,银行都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监管。当银行出现问题时,即使在市场机制非常充分的私有化国家,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并给予一定支持。政府主要支持债权银行结合企业改革,在坚持债权严肃性和加强债务约束的条件下,银行的宽让与其他债权盘活手段一并操作。

  第四,无论重组成功与否,制定不良资产早期预警与化解预案,营造一个成功的银行资产重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十分有效的。如果由银行自己来处理,能采取的手段不过是针对单笔贷款和单个企业的坏帐核销和收回抵押物拍卖等;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企业重组与包装上市,将不良贷款重组、分拆、证券化等专业化和专门化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回收率,时间短、见效快。国外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债转股实质是将商业银行不能回避的风险转换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银行对于企业债权回收的风险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资本投入的风险。转股后,资产管理公司由居于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人变为破产最后清偿的投资人,风险急剧增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目标是将从商业银行“转移”来的不良资产变卖一个好的价格。因此,“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切,“溅买贵卖”是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最高哲学。在债转股交易的三个主要角色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风险是最大的。导致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审计、评估结果误差,导致债务人净资产值及评估失实。进行债转股时,通常都要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与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有或多或少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当其差距在资产管理公司可预见并可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是有限的,但当其超过一定范围时,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就出现了。

  2.债务人和原有股东蓄意欺诈,虚增资产、虚减负债。有的债务人和原有股东为在债转股交易中获得超额利益,可能采取种种手法在财务上做假帐,歪曲所有者权益,蓄意欺诈。

  3.债务人管理不善,家底不明。有的债务人管理体制比较混乱,以致出现许多对经营、财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隐患,如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负债。这样的债务完全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如可能因印章管理不严被内部人员盗用替他人作保;也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提供担保;还可能因主管者与被担保人有私下交易,恶意串通提供担保。这样的或有负债是事先难以证明和进行相应处理的,一旦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又无法向被担保人追索,就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意外损失。

  4.影响股权价值的另一比较突出的因素是债务人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存在重要法律障碍。如在使用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依法须经政府批准、许可或同意,但债务人却未取得相关许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之前对此缺乏了解,可能会发生重大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风险,通常可采取审慎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据以订立内容全面完整、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合法有效的债转股交易契约,以及债务人原股东声明承诺与保证等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

  每个债转股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模式,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股权回购模式。股权回购的实质是为资产管理公司收回不良贷款提供良好的退出通道。资产管理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就与债转股关联公司约定,在一定时期,关联公司有从资产管理公司购回股权的义务。债转股关联公司由于有到期履行合约的责任,就不得不加强对债转股企业的管理,努力帮助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如梅山钢铁公司债转股采取了由宝钢集团提供回购股权的安排。债转股后,通过重组和技术改造,预计梅山公司2003年可实现收入五亿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达到 6%。

  2.分立上市模式。如江西贵溪化肥厂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实行“债转股”。根据债转股方案,债务人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债转股和企业分立同时进行,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享有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公司上市后,信达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可通过上市转让,实现退出。

  3.外资介入模式。这种模式目前还没有实施。但据有关方面透露,有的企业在资产管理公司的安排下可将股权出售给外国投资者。

  这三种模式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完全独立,也可采取几种模式结合的方式。债转股工作一般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企业改制,如企业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转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企业则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步,上市融资,如企业集团在条件成熟时上市融资。第三步,股份回购,企业集团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