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关于促进风险投资政策的思考

2006-06-30 13:44 来源:财政研究

  风险投资一般指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向创业初期预期有较大发展潜力。但风险也很大的企业提供融资或参与管理的行为。这里的特定人员或机构一般具有较高的技能和较为雄厚的资本,通常称为风险投资者或风险投资公司;接受投资或管理的企业,通常是高科技企业,称为风险企业。由于风险投资与企业创业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又称创业投资。在我国,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但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十分重大,因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仅就政府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政策选择谈谈粗浅看法。

  一、风险投资需要政府支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又强调,要“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上述论述,实际上已为我国政府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选择上指明了方向。首先,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方式。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其环节是企业的创新阶段,说到底就是对科技创新的投资。在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总是与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联系在一起,国内外的经验均表明,谁在风险投资上的力度大,谁就会获得较多的科技成果及相关的效益。其次,风险投资概念的形成是投资理论的创新。传统的投资理论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将风险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理论范畴,同时又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风险投资与其它投资形式相比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并有重大的实践价值,所以这一理论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成为很多国家政府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再次,风险投资机制具有制度创新的特点。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并有配套的变现或退出机制,同时,这种投资又以产学研密切结合为前提,以高技术向生产力转化为目标,发挥巨大的传导和渗透机能,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风险投资机制的效能是其他投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具有超乎传统投资方式的优势。

  风险投资是一种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的投资方式,自上个世纪40年代在美国形成以后,就一直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很多国家政府都采取了扶持性措施,而且,扶持的力度有不断加大之势。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于与其他形式的投资不同,风险投资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其道理有三点:一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支持。风险投资的首要风险就是一旦其成果转化为专利产品后,常常面临假冒仿制产品的冲击,从而使风险投资者的巨额投资付之东流。如果没有完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任何投资者都会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二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在金融制度方面给予支持。风险投资数额较大,回收期较长,因而需要有完善的融资制度和保险或再保险制度,同时,风险投资需要有配套的退出机制,如对其开放的证券市场或股权转让制度。而所有这些制度建设均属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是风险投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如信用担保、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这些政策,可以对风险投资的早期发展起到催化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高风险切实能带来高回报。

  二、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适当方式

  实际分析我国科技发展的现状,无论在整体水平、尖端项目的数量,还是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均与西方重要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这对我国实现社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极为不利。因而,急需找到一种对科技发展具有强有力促进作用的机制或手段,加快科技发展的速度,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科技水平上的差距,无疑,风险投资就是其中重要的机制之一。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8O年代中期才成立第一家从事风险投资业的企业,至今风险投资机构总量也只有100多家,全部资本不到20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及社会各界未予足够的重视,很多人在认识上还未将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对其在促进科技发展上的作用还持怀疑态度,因而在工作中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既无深入的研究,也无相应的战略考虑。二是没有配套的制度建设。没有专门的立法,在已有的各种经济法律中,对风险投资的特点未予以相应考虑,加之在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三是政府扶持的方式不当。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构成大部分属于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民间投资的份额较小。与之相反,在税收政策、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等方面政府几乎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这样一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风险投资机制,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面对上述现实,我国今后的选择已十分明确,即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变,真正对风险投资这一新兴的投资方式重视起来,加大研究的力度,制定中长期的总体发展规划。其次要在立法执法上狠下工夫,加快有关风险投资立法的进度,加大执法的力度,以使风险投资有法可依、有法律保护。在执法方面,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假冒、仿制产品的打击,促进风险投资高回报目标的实现,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就是尽可能缩小风险投资中的外部性影响。最后要调整政府支持的方式,加大支持的力度。即要将对风险投资的支持由直接投资转换为税收优惠等间接方式,通过完善和改进税收优惠制度和政策强化对风险投资支持的效果。

  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一是风险投资在本质上是一种企业行为,属于市场范畴,具有自主选择、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特点。由政府自身的特点所决定,政府直接进入风险领域,将会影响风险投资市场的竞争秩序,并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从长期看,不利于风险投资的顺畅、健康发展。二是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同样会面临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一政府投资的低效率,搞不好,血本无归的情况很可能发生,不仅对政府财政形成拖累,甚至波及民间投资,这样的例了,国内外屡见不鲜。三是政府的投资应以公共项目的建设为目标,在性质上就与风险投资的特点相悖,在政府财政预算一定的情况下,投资于竞争性领域必然会挤占公共工程预算,影响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这是一种合本求末的选择。

  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扶持风险投资有三个方面的优点:一是税收优惠属于间接调节方式,可以为风险投资创造更有利的政策环境,从而增强风险投资的吸引力,但政府本身并不参与竞争,与政府的职能要求相一致,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进入,并可以激励企业自由竞争,在竞争中求发展。二是税收优惠针对的是风险投资成功企业的利润,在风险投资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企业的新增利润,因而实行税收优惠对政府的影响不大,换个角度考虑,是一项培植税源的工程。即使对风险投资的利润存量实行税收优惠,政府所承担的损失也是有限的,比较起来,远比直接投资的财政风险小。三是税收优惠的作用效力较大,它是以风险投资主体为优惠对象,以提高风险投资的收益率为调节杠杆,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投资高回报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强的诱导作用。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世界各国一般均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手段,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制度。美、英、日等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国家的实践也已证明,这一扶持方式是十分有效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想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参照其他国家的作法,对一些产业、区域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由于一些政策在设计上针对性不强,因而效力较弱,有些政策过于宽泛,无严格标准,被滥用或钻了空子,造成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而,在设计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注意防止上述问题,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确保出台的政策真正有效。即要有针对性,确能形成对风险的诱导力和吸引力。二是要兼顾眼前和长远。从长远看,风险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税源,不能长期放弃,在近期对其实行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但从税收上考虑,这也是一项培植税源的措施,是为将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奠定基础,因而制定政策不能没有限制,特别是不能无限期。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对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关键在于早期,即对其早期投入的税收优惠效果最好,而一旦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优惠力度就可以降低。三是所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不能被滥用,不能形成新的税收漏洞。关于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限制在风险企业中的高科技企业以及作为其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家。税种应主要着眼于所得税,不能到处开口子,这也是发达国家的通常作法。

  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在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消除或减轻风险投资的重复征税。目前风险企业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风险企业的投资者—一各类风险投资公司从风险企业获得的利润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风险投资公司各股东、债权人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股息、红利、利息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风险企业的一些利推往往要负担三道税。这种严重的重复征税是制约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必须首先解决。在我国,消除企业重复征税始终是税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受到税收收入任务的制约,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很好地解决。笔者认为,目前可以风险投资作为一个突破口,首先消除其重复征税问题,并以此带动重复征税问题的全面解决。具体办法:可以实行抵免制,即风险投资公司在就其从风险企业获取的所得纳税时,先抵扣掉这部分所得已负担的税收,个人投资者就其从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获取的所得纳税时,先抵扣掉这部分所得已负担的税收。这样一来,风险投资的重复征税问题就可以减轻或消除,必将有力地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

  2.研究调整投资所得的税收政策。对投资所得如何征税一直是税收政策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传统的税收理论认为,投资所得是一种资本收益,应同劳动所得一样纳税,不应减轻或放弃。而现代一些税收学家则认为,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为促进经济增长,投资所得的税负应减轻。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所得税应改革为以消费为税基的模式,即对投资所得完全放弃征税,如单一税的设计就是如此。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多国家都出现了经济衰退或停滞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一些国家采取了降低投资所得税负的政策,少数国家采用了单一税的模式,如俄罗斯等。美国布什政府也在积极研究实行以消费为税基的所得税的方案。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内需不足,投资和消费不旺,其中投资的增长主要靠政府发行国债推动,民间投资增长缓慢。因此,这时降低投资所得的税负极为必要。如果全面降低税负有一定难度,可以先降低风险投资的所得税税负,初步考虑,可将投资所得税负由目前的2O%降至10%左右。此外,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各国相比,也是略高了一些,可在全面清理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将其降下来。这两项政策调整,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均是十分有利的。

  3.进一步完善加速折旧、费用扣除等间接扶持措施。

  对风险投资的支持除可采取降低税率、实行税收抵免等直接措施外,还可以采用一些间接的办法,如调整折旧、费用扣除、成本开支政策等,由于这些政策缩减了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范围,从另一个方面减轻了税负。而且,这些措施的针对性较强,因而效果更为明显。我国目前在税收上已有加速折旧的规定,但限制条件较多,一些风险企业不能完全享受。但风险企业大都具有技术不完全定型、固定资产更新周期短、早期投人大等特点,从支持其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允许科技型风险企业全面运用加速折旧政策。另外,风险企业的研发投入比重高,经营风险大,人员工资高,税收政策也应适应这一情况加以调整。一般认为,研发费用投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是各国政府的通常做法。我国目前已有对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当年研发经费支出超过上年10%的可加扣50%等。但因风险企业的大部分研发投入在企业形成经营所得之前就已发生,这一政策并不适用。为鼓励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发展,可考虑按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投人的比重及研发投入增长比例两项指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促进风险企业进一步发展,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提取风险准备金,允许内资风险企业比照外资企业税前全额列支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