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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虚假投资现象分析

2006-07-07 14:03 来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外经贸部门最新统计,截至2002年2月底,我国已累计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393988个,合同利用外资7567.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011亿美元。其中截至2001年底,盐城市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874个,合同利用外资11.1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76亿美元。但是,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外商纷纷打着投资经商的旗号,大搞虚假投资,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了我国的投资环境。为此,我们对盐城市近几年的外商投资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对防范和杜绝虚假投资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一、虚假投资的几种类型

  1.假投真卖,以次充好。在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一些外方投资者用陈旧、落后的机器设备以次充好、以旧冒新,甚至用境外早已废弃的机器设备出资。在这类虚假投资方式中,外商往往要求中外合资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境外所谓先进的机器设备,由外商统一负责联系和采购,中方一般不参与机器设备的采购,仅有的出国考察设备也只是中方人员的一次出国旅游,并许诺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其保证外销。这样外商就趁机将境外早已淘汰的机器设备高价买进,作为合资企业的机器设备运到国内,外商从中不仅能收回出资的资金,往往还能赚上一笔可观的利润。外商在推销落后的甚至是淘汰的机器设备后,对合资企业的经营不闻不问,外商保证产品外销的承诺也成了一句“美丽”的谎言。这类企业大多数无法开业,个别企业勉强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因没有销售市场而陷入困境。

  2.假投真贷,赚取利差。这种作假形式主要有:一是中外投资双方在合资协议以外,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中方给予外商投资额固定的回报,固定回报率一般在20%至30%之间。在合资企业成立后,企业通过出口低报关、假索赔等途径将外商高额的收益转移出去。盐城百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港合资企业,外商先后分两次共投入资金折合13万美元。在与外商洽谈合资时,外商要求中方保证其所投资金没有风险,并要保证其有固定的收益,否则其将不进行投资。为了使外商尽快投入资金,中方与外商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规定在保证外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中方每年还须按24%的利率付给外商固定的收益。这种为获取外商投资而付出固定回报的实质是一种变相外债行为,它违背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精神,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二是企业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原来外商投入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转作企业外债,定期获取固定的利润回报。三是合资企业违反规定进行承包或者转包经营,外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按时收取高额承包金。

  3.虚假投资,骗取国家优惠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国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在税收、土地使用、外汇管理和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的优惠政策。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国家优惠政策,通过两种方式注册成立假的合资企业。一是内资外引。即国内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某种方式将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再从境外以投资的名义打入境内成立合资企业;二是国内一些企业和个人与外商相互勾结,由外商投入少量的资金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待企业成立后,中方企业通过出口产品低报关、外商出口假索赔、高价买进原材料和出口不收汇等多种形式将外商投入的资本抽逃出境。这类合资企业往往规模不大,且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一般以收购其它厂家的产品出口为主,从而达到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例如盐城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有8万美元的“袖珍”型合资企业,以经营出口玩具为主。据调查,该企业中方投资者原来是一家国营企业的外贸业务员(该业务员在国营企业从事外贸业务时造成大量的逾期未收汇),后下海与一外商(美籍华裔)投资开办了这家合资企业,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主要是收购一些乡镇小型玩具厂的产品进行出口,名正言顺的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4.搞假合资,虚增业绩。在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想方设法搞起了假合资企业。这种假合资企业形式主要有:一是企业成立后,外商与中方联手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留下一个空壳的“合资”企业;二是一些企业“一女多嫁”,在同一个车间、同一班人员上成立了多家“合资”企业,上级部门一有招商引资指标下达,企业就用内资外引等方式,将一家合资企业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再通过所谓招商引资投入进来,注册成立了另外一家新的“合资”企业,这样既完成了任务,又不花费多大精力。这种内资变外资引进,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假合资成了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应付上级检查的灵丹妙药。

  二、防范虚假投资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外资的大量涌入,我们必须注重外商投资的质量,而不能盲目追求外商投资数量,这就要求我们引进外资时,必须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同时把好市场准入关。针对外商投资中假投真卖、假投真贷等虚假投资的问题,每个管理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应从严把关,外汇局、银行和会计事务所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询证。对外商以现汇出资的,委托会计事务所审查外商投入资产的真实性,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从严处罚,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外商以机器设备和技术转让等形式出资的,由海关、商检、经委、计委和科委等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对外商投入的设备和技术进行评估,并作出科学的评估报告。外汇局对外商投资的设备进口进行逐笔核销,防止“一单多用”,重复购汇。

  2.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建立外商投资信用档案。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外商抽逃资本、转包经营等问题,工商、税务、外经和外汇等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的年检工作,对外汇年检中发现的虚假注册资本、违规承包以及非法转移外商资本等问题进行严肃的查处。对不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处理。同时,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基础上,建立外商投资信用档案,将投资外商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资金到位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登记建档。对资金到位及时、经营效益良好的企业及外商进行表彰。对搞虚假投资、资金到位率低的企业及外商,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引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防止不法外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到其它地方再次行骗。

  3.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和世贸规则,积极寻求保护。一方面在与外商协商合资事宜时,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相应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管辖,选择一旦发生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保证届时解决问题的途径更为明确和有利。另一方面当中方企业发现受骗上当后,要积极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向外商进行索赔,必要时可通过世贸组织或有关法律机构来寻求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4.转变政府职能,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改变过去那种以引进外资数量的多少来考核下级政府和部门工作业绩的做法,而应该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为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上来,增加政策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以便吸引更多的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