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7 14:34 来源:刘国新 修振威
一、对风险与收益对称的理解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决策中的两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任何投资决策的确立都离不开对风险与收益的计量权衡。一般而言,对风险与收益的衡量指标是收益率方差与期望值,但仅仅凭借这两个指标来做决策是有缺陷的。因为这两个指标只是客观的反映了风险与收益的大小,却忽略了投资者的主观因素。因此,在这里我们采用“效用”分析法来分析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中的“效用”分析
“效用”反映的是被需求或得到满足的感觉与程度,是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客观分析及其主观因素的综合体现。它突出反映了投资者的主观因素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我们以购买彩票为例,如果把购买彩票看做是一种投资行为的话,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其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分之一,接近于零,而收益率方差却非常大。若仅仅凭借收益率方差与期望值来做投资决策,应该是没有什么人购买彩票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购买彩票是被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活动。由此可见,投资者的主观态度在投资决策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投资者的主观态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正偏离的偏好程度以及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从广义风险的角度来讲,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即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的情况,这种偏离既可能是正偏离,给投资者带来预期甚至超过预期的利益,也可能是负偏离,使投资者蒙受难以预计的损失。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则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性格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对正偏离的偏好程度及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不同,因而其主观因素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
所以投资者实际上是根据投资对自身所能产生的“效用”来进行投资决策的。也就是说,投资者是根据客观事实对自身的满足程度来进行决策的。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尽管其客观投资收益率期望值及方差相同,但对不同的投资者所产生的效用却可能不相同;对于一个勇于冒险的人而言,以很小的概率获得超额利润是可以获得满足的,其效用是高的,因而可能积极参与此项投资,而对于一个保守的人来说,这种情况的效用是低的,因而可能放弃此项投资。由此可见, “效用”不同,投资决策也不相同。
2.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含义
在市场上存在着这样一种资产,其收益率基本确定,风险几乎为零,这就是短期国库券,因此可以把国库券的收益率看作是无风险收益率R0.对于任何一个有风险的投资,投资者都会通过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给出一个最低的期望效用曲线,该曲线表明了投资者进行某项投资所要求达到的最低满足程度。只有预期投资效用等于或超过最低投资期望效用的投资,才会被投资者接受。如图1所示:
不同的投资者,其最低投资期望效用是不同的,最低期望效用曲线的斜率与投资者对预期收益正偏好的程度及风险厌恶程度有关,风险厌恶程度越高,预期收益正偏好程度越低,其最低期望效用曲线斜率越大,反之,最低期望效用曲线效率越小。
在特定范围内对所有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效用进行综合,得到如图2所示的曲线L,该曲线表明了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所要求达到的平均最低期望效用。
对于处在L上方的A投资,投资者的期望投资效用超过了投资者平均最低预期投资效用,即被大多数投资者看好,因而会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同时,随着大量投资者的加入,又会增加A投资的竞争风险,使其实际投资收益率降低,再次预期投资效用下降,从而导致A投资向右下方移动,最终落在曲线L上。而位于L下方的投资,如B和C,其期望投资效用低于平均最低预期投资效用,表明只有少数投资者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投资本身一定不具备投资价值,有可能该投资价值尚未被广大投资者所认识。如B投资,在少数投资者投资并获得良好收益后,广大投资者对B投资的期望投资效用会增加,使B投资向左上方移动,并最终也会落在L上。而对于C投资,当少数投资者投资后并未获得良好收益。C投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少,始终处于L下方,最终会被市场淘汰。
由此可见,只有那些具有向L曲线趋近的投资,才能被广大投资者接受,才能逐渐发展成熟。我们把L曲线称为风险与收益对称曲线。是否实现对称关系取决于广大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的综合评价,是广大投资者对投资效用的平均认可程度,而不是个别投资者的期望投资效用的体现。
二、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我国的风险投资尚未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主要体现在风险过高,收益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风险投资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性所致,更重要的是在于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制度等与风险投资运作体系的要求还不匹配,造成投资者的预期投资效用低于最低期望投资效用,因而得不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
1.风险投资自身的高风险性
风险投资不同与其他的投资方式,其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其自身的高风险性,这主要表现在:
(1)技术上风险因素多。风险投资多用于投资有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如新产品研究开发是否会成功,新产品的技术效果如何,技术前景怎样以及技术寿命有多长,这些都会增加技术上的风险。
(2)面临双重市场风险——两次“惊险的跳跃”。对投资者而言,投资形成的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并顺利销售出去,是实现收益的关键,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跳跃”,而风险投资却比普通投资面临更多一次的“惊险跳跃”。这是因为风险投资是一项培育性的投资,风险投资的收益不在于对股权的长期占用所带来的收益,而是通过在适当的时候对所投资的高技术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而获得的高额收益。风险资本最终是要退出风险企业并进入到下一轮的投资中去的。因而对于风险投资者而言,风险企业才是其投资的“产品”。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完善,证券市场中也还未开辟适合于高技术企业融资的“二板市场”,因而造成风险资本退出困难,难以实现市场价值。
(3)突出的管理风险。成功的风险企业是高成长的企业,在其快速成长过程中,会面临着特别的组织与管理风险,即风险企业的管理同其快速膨胀是否匹配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风险企业的增长速度快,不时甚至可以达到300%~500%,这就需要风险企业组织结构迅速调整,管理人员迅速扩充,但这两方面的改变需要一定时间,这就可能造成管理能力与成长速度不匹配;其二是因为很多企业的创业者是技术创新的精英,但在企业规范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并不擅长,在企业迅速扩张时仅靠个人魅力和对小企业的管理经验是无法适应企业的发展的。因此,风险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由灵活易变的小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向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的增长型风险。
2.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与风险投资运作体系尚不匹配
风险投资运作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循环性的运作体系,从风险资本的筹集、投入、运作到实施退出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成熟的市场体系作支撑,而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程度还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要求。
(1)技术市场发育滞后,造成风险投资先天不足。我国科技还没有真正走上商品化和以市场为杠杆、以竞争求发展的道路。研究者与生产者在向商品化转移方面缺乏竞争,技术提供者之间为迅速推出技术产品的竞争不足,技术需求方之间对新技术获得、占有、扩散方面的竞争也明显不足;同时技术经纪人的培养、成果开发转让并形成生产力的步伐滞后。另外,我国科技资源公布的重心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
(2)产权市场不健全,阻碍股份转让活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缺少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下的企业。新生的民营高技术企业尽管是典型意义的风险企业,但由于缺乏适宜的法律和社会基础,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来确定企业类型,而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用合同的形式来界定创业者之间、创业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风险企业产权不清,增加了为风险企业建立活跃的并购市场的难度。
(3)证券市场不成熟,尚未建立二板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幼年时期,自建立以来,一直存在着过度投机的问题,政策因素和信息垄断加剧了股市的风险,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以前,难以建立面向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技术企业的二板市场。而目前主板市场上许多限制条件与风险投资的运作不相适应,主板市场“门槛”太高,大多数中小高技术企业达不到上市条件。已在主板上市的高技术企业相当一部分股份依然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而主板市场对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限制为高技术企业的股份交易带来了困难,造成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不畅。
3.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导致风险投资运作不规范
根据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理论,当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时,就有代理人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企业有代理人问题并且契约不完全时,使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并同时对代理人产生激励的机制。公司治理机制处理的是公司资本供应者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问题,以确保管理者无法侵吞投资者的资本和投资于不良项目。我国风险投资中的国有资本占有相当比重,这是因为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并且目前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情况下有必要由国家承担部分风险,但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所有者空缺现象,使得风险投资公司缺乏内在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者亏损财产的责任最终由国家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自然放松对风险的警惕,并减轻了控制风险的动力与压力,甚至从事有利于自己的投机行为或违规操作,致使风险投资运作不规范。
4.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减少风险提高收益的功能发挥不充分
我国虽已着手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但有效的激励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规范化的管理方法尚未形成。我国目前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不足,针对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还未形成,关于风险投资方面的具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也未出台,在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上还没有成分发挥出政府的功能。相比之下,在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在政府辅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方面已形成有效的政策导向,对投资者提高预期投资效用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促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结合美国等风险投资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促使我国的风险投资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运作机制、运行环境及人才机制,因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构建风险资本的生成与退出机制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运作中存在两大“瓶颈”,即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与退出机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其资金来源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财政拨款数量有限,而银行贷款多短期、安全、成熟的项目,与风险投资的资金需求相悖,因而困难重重。由此造成了风险资本总量不足,难以扶持有潜力、资金需求量大的风险项目,与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起风险资本的生成机制,发展面向居民、机构筹集资本的风险投资基金,允许它们在不违背其设立宗旨的原则下以一定比例参与风险投资;二是境外资本,设立由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高技术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资或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对国内进行风险投资。另外必须尽快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完善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和正常秩序,尽快建立以中小高技术企业为主体的二板市场。
2.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运作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得到了政策及法律方面的支持,美国、日本等国甚至把发展风险投资当作增强本国综合国力的一项基本国策。政策环境的改善集中体现在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优惠政策上,这些优惠政策起到了提高风险投资收益,分担风险投资中部分风险的作用。我国对高技术企业也实行了一些比较优惠的政策,但在税收减免、费用处理等方面却没有对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优惠。因此,建议我国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税收激励制度:一是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二是投资者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三是允许转移税务亏损,如果风险投资机构对某一风险企业的投资发生损失,应允许减免赢利项目的所得税以弥补损失。同时由于风险企业的高失败率,尤其是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企业,政府可以给风险企业提供适当的经济补贴。另外,政府可以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为风险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从而方便风险企业融资及降低风险。
在法律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有许多与风险投资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如我国目前法律规定,退休金、保险金等基金不得从事储蓄、国债之外的投资,这不利于扩大风险投资经济的资金来源,因此,要改善现有法律中不适应于风险投资的条款,放宽退休金、保险金等基金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限制,同时加强风险资本在风险企业中的权益保障,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健全,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保护风险创业者从事风险创业的积极性,维护风险投资的合法权益。
3.建立合理的人才任用与选拔机制,培养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的能力和素质是控制风险和提高收益中的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也是决定能否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最富有弹性的因素,甚至是最关键的因素。美国风险投资业的成功,其先导和保证因素之一就是富于开拓精神的创业家和极具风险运作能力的风险投资家的大量涌现。在我国的人才培养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应试教育,过于强调专业区别,不注重人才综合素质的培养,在人才选拔机制上也欠合理。目前的风险投资管理者一部分原来是其他金融机构的经理,他们缺少企业管理经验和对行业及技术的认识,还有一部分原来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高层领导者,他们经验丰富,熟悉行业状况,但缺乏冒险精神,难以称为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家。所以,我国必须建立合理的人才运用与选拔机制,培养真正的风险投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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