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6 16:51 来源:
内容提要 “入世”后由于投资环境的变化,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会有许多新的变化,为此,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策略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 新动向 应对策略
加入WT0后,我国需要遵守由WT0相关协议所构成的国际投资方面的国际规则,需要履行自己的“入世”承诺,需要直接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新趋势。在世贸组织的协议中,主要有4个协议与利用外资有关,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而目前我国国内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与这些协议相去甚远。因此,“入世”后这些协议对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动向及未来我国利用外资的策略调整,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入世”后外商直接投资的新动向
1.将迎来新一轮的外商直接投资热潮
近些年,随着我国吸收外资规模的扩大和大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外资无论是在投资、消费、税收,还是在出口、就业等方面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资料表明,目前外商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14%左右,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产值占工业产值近25%,完成工业增加值近20%;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为增长最快的税源之一,占全国工商税收比重大于1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总值近1/2.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我国直接利用外资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首次停滞,仅比1997年略增0.5%,为454.063亿美元。在导致外资下降的一些因素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如东南亚经济恢复不如人意、国内经济增长乏力、买方市场的形成等,1999年外商直接投资进一步降为403.98亿美元,跌幅达到11.1%.但近期受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2000年后利用外资势头良好。如2001年1至4月,我国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060家,引进合同外资金额146.43亿美元,分别比2000年同期增长23%和28.2%,这说明外商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资环境充满信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有实质性的改善:国内法将与国际法逐步衔接;经济运行的法制化进程加快;国内各产业领域市场的准入限制将减少,市场将多领域、深幅度地对外开放;经济政策更加稳定、透明等。这些因素将大大提升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指数,形成继1992年后的又一次吸引外商投资的新高潮。
2.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将有重大变化
截止到2000年底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注册资本在第一产业的比重约为2%,第二产业的比重为64%,其中工业的比重为61%,第三产业的比重为14%.显然,外商投资结构向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倾斜的特征特别突出。
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性倾斜,与我国产业对外开放度有关。在“入世”前,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对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了这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而吸引了大批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机电行业的港、澳、台中小投资者。“入世”后,随着关税的大幅度削减和非贸易壁垒的消除,以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与进口产品相比,将不会再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因此,部分旨在绕开高关税、高壁垒的第二产业投资可能代之以产品出口的形式出现,第二产业的直接投资在“入世”后的比重将会有所减少。而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开放度变化最大的是第三产业。如在通讯领域,我国承诺加入世贸组织的《基础电信协议》,承诺不仅开放基础电信市场,还将开放增值电信市场;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承诺开放完全的分销领域;在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承诺视听领域的市场准入扩大,股权限制降低;在金融领域,承诺参加《金融服务协议》,2~5年后逐步开放资本市场。这些新开放的服务领域将是下一步外商投资的热点,这将导致外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大大增加,投资比重将有很大上升。另外,我国目前农业吸收外商投资仅占2%左右,这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随着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农业的对外开放的加大力度,外商投资比重也会有所增加。而第二产业受我国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竞争将会更为激烈,投资比重将会相应地逐步下降。
3.投资方式的改变
目前,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是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再加上少量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开发项目,而一些创新投资方式尚属少见。国际上流行的收购与兼并方式在我国利用外资中采用的还很少,这无疑限制了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允许外资采用购并方式进入,可以大大简化外商投资的手续,使外商降低投资成本,缩短从投资到形成生产力的时间,借助原有企业的人员和销售网络迅速进入市场。另外,允许外资采用购并方式进入,可以把开放与改革结合起来,允许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盘活现有企业的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并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因此“入世”后企业并购方式将会成为外商投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新途径。此外,我国“入世”后将会逐步加强内外资的统一政策,市场环境更加完善,外商没有必要通过合资来适应我国环境,因此合资企业也会出现转为独资企业的倾向,独资比例会大幅度增加。
4.投资主体的变化
在我国现在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绝大部分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投资的中小型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技术力量低,主要是利用我国低廉的劳动力资源来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赢取市场份额。但加入WTO后,我国法律、法规等各方面都将逐步与国际接轨,欧美等一些技术力量、资本雄厚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投资中将具有巨大的优势,其对华投资将大量增加,而亚洲一些技术力量低的制造业外资投资企业,由于国内市场制造业竞争日益激烈,利润大大减少,投资比例将会有所减少。
二、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策略调整
由于WTO有关投资的协议为发展中国家设定了过渡期,而且大多只框定了一些总的原则,对投资准入无约束力,因此在“入世”后的这段过渡期,我国必须根据外商投资的新动向调整我国的外资政策,以更好地利用外资,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
1.外资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现有外商投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个左右。对于上述法律法规,应逐步地加以调整,以达到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要求。目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也即将开始。另外,还要重点做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和颁布工作。
通过调整,要使外资立法符合WTO的规则,增强外资法规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完备性;逐步改变外资立法政出多门、交叉重复、自相矛盾等问题,使三资企业各法之间、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达成一致,逐步改变外商投资方面的涉外法规与国内的其他法规分别存在的状况,为最终实现两套法规的完全统一创造条件;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改进外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合理简化外资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办事效率,使政府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与外资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调整外资法规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法律环境,保护国内外投资各方的利益,促进和保护合理竞争,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投资、经营并获利的良好环境。
2.优惠政策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在税收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政策。近年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除还保留一定所得税优惠外,与内资企业的待遇已基本拉平。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外资政策将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在涉外税收方面,要通过调整和改革,取消内外资企业在税种、税率和税收待遇上的差别,改变内外税法分立的状况,通过分阶段、有步骤的改革,最终消除内外税制等各种差别。在对涉外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循序渐进。根据WTO的有关协议,与贸易有关的限制性外资政策将在我国“入世”后限期取消。但是,WTO对投资鼓励措施未作约束性规定,任由各国自主决定,我国取消税收优惠要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利用“入世”后5年的过渡期,各种改革措施要经过充分论证,要保持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在近期的相对稳定性。第二,“入世”后实行的产业倾斜政策和地区倾斜政策应逐步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税收政策的调整应同产业倾斜为主政策的实施相结合,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应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加入WTO后,在从减少优惠待遇角度转向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也将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和非国民待遇限制,改善综合投资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从另一个方面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才能依照国际惯例创造一种使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外资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3.产业战略的调整
“入世”后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战略应进行调整,即从目前的以工业领域为主逐步转向以服务业和农业为主。
为了实现这一转变,我国应顺应世界范围内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大趋势,扩大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对外资的开放度,扩大目前属于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金融、通信、旅游、商业运输等行业都应扩大开放度。随着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将会吸引到大量的外商投资。另外,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本应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个重点领域,但由于政策措施的不完善,使得农业领域利用的外资数量较少,截至1999底只占合同利用外资总额的2%,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在这方面,我国应借鉴东南业如马来西亚等国的措施,如规定农业享受纳税优惠、出口优惠、研究开发优惠和训练优惠等措施,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与此同时,我国应用好、用足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各产业外资实行不同的优惠及限制措施,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利于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4.投资方式的调整
国际投资品种不断创新要求政策设计不断注入创新思维。开放创新的最主要动机是维持“市场竞争性”,“市场竞争性”的概念比传统的“市场准入”概念更为深刻,它意味着政府可以颁布一些竞争政策,以抑制某些私人投资或贸易行为对市场竞争性的破坏,但政府直接在市场上的经营运作,比如国有企业或歧视性的政府采购,应该大幅降低。在加入WTO后,国企改革要成为引资和用资中开放创新的前沿阵地,要积极鼓励外资参与国企的兼并收购,吸纳外资组合技改基金、产业基金、大型国企技改项目融资,吸纳外资进入国企的债转股、债(款)转债(券)。与此同时,鼓励和放开民营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也同样要成为我国外资政策酝酿突破的一个切入点。加入WTO后,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预示着我国的民营经济将可摆脱以往遭受的双重歧视,即不仅相对于外资企业,而且相对于国有企业均处于不利地位的窘境,这使得一些跨国公司有了一个新的投资方向,即与民营经济的联营。顺应此潮流,我国应积极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开放与国际化,为我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5.企业战略的调整
加入WTO后,要重点吸引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因为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一般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健全的营销网络以及研发能力;它们在华投资创办的企业不仅投资规模庞大,而且技术与管理先进,符合国家技术与产业升级的目标。“入世”后,吸引国外跨国公司和大公司来华投资也将具有更加有利的条件:随着服务业对外资的扩大开放,国外众多的服务业大公司将可以进入我国的服务业进行投资;允许采用购并等国际流行方式进行投资,有利于国外大公司在华开展资本与技术密集型投资;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国民待遇的实行等都将大大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更看重投资环境的国外大公司来华投资。但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一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目的是靠低成本增加其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权,最终形成垄断,这种挤压式的市场渗透,对我国长远发展负面影响很大。我国在加强自身企业集团建设的基础上,在制定竞争政策方面可借鉴欧盟的作法,即对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如通讯、汽车、医药等)的国内企业的兼并联合进行鼓励,对受外来竞争压力不大的传统产业则施以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另外,还应该通过扩大开放和引资方法的多元化,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动机的差异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竞争,使我们在引进外资和技术时处于有利地位,尽可能削弱大的跨国公司的垄断性。
在我国利用外资中,亚洲的中小企业还是占大多数,因而,在有重点地吸引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同时,也要加强吸引国外中小企业的投资。虽然以税收优惠为主的“超国民待遇”的逐步取消将对中小投资者来华投资产生一些不利影响,但我国加入WTO后,世界市场将向我国产品扩大开放,对我国产品的税收、反倾销等也将相应减少,出口产品将更具有竞争力。我国目前在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以中低技术水平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吸引更多来自境外的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另外,我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对境外中小投资者也富有极大的吸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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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芳:加入WTO后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动向,《世界经济研究》2OOO年第6期。
3.邵桂兰、胡家强:浅谈入世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1期。
4.国家计委中国宏观经济学会课题组:我国跨世纪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国际投融资战略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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