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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思考

2006-08-08 16:27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将对原有入市的企业年金进行规范

  □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

  □投资理念是安全第一,保持长期稳定的收益

  编者按:

  企业年金对于2004年的投资者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新鲜事物。熟悉的是,在酒钢宏兴、东风汽车、辽河油田等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已经见到他们的身影;陌生的是,尽管在5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但本周五下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来不及让人细细品味。

  其实,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企业年金将是他们退休后过上稳定生活的重要保障之一。美国战略与研究中心与保德信集团最近联合发布和研究报告《银发中国》表明,中国正在经历着急剧的社会转型:35年前,老年人与儿童的比率是1:6;再过35年,老年人与儿童之比将变为2:1.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急剧的社会转型,欧洲经过150年才完成的这一巨大转型,中国则需要要靠一代人完成。

  一个发展迅速但仍然贫穷的中国,如何能设计一个退休制度,既能照料明天的老人,而又不至于令今天的年轻人负担过于沉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无疑能够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上的重要保障。

  据劳动部和世界银行专家的测算,未来三年,企业年金基金每年增长规模将会达到1000亿元,在2030年总规模将达到4至4.5万亿。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上新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以20%的投资比例进入股市,未来三年每年将有200亿资金进入股市,这新“企”兵的入市,也将有力促进我国蓝筹股板块行情的进一步深化。

  本周五下午5时许,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首页,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这则看似不起眼的“23号令”,实际上是市场上期待已久、由该部委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部委,正式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2004年5月1日即将正式出台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姊妹篇”,前者是强调如何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的内部运作,后者则是重点突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是游戏规则的建立,其中包括准入阶段、退出机制、监控措施等,明确了市场各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管机制。

  “该办法很先进,吸收了全球范围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可以有效保护参保职工的利益。”世界银行一位官员对其作出如此评价。

  养命钱还需透明

  其实,企业年金被证券投资者所熟悉,缘于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在今年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中,我们经常能看见诸如“企业年金湘财平衡”、“企业年金华夏成长”等名称出现在前10大流通股股东之列,这些正是企业年金“试水”证券市场的痕迹。

  在《办法》正式颁布之际,《红周刊》记者致电上海市有关部门,欲了解上海市企业年金更多的详细情况,然而其相关负责人却今人费解地三缄其口,以“我们现在还没有新闻发言人”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某券商的资产管理人士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的天机:“我们与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签有保密协议,不得向外界透露年金运作的任何细节。说白了,企业年金是私人养老金,它不同于基金有信息披露的必要。它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所以还是少说为妙……”

  曾经参与企业年金运作方案设计的某券商研究人士告诉《红周刊》:“截止到2003年年底,上海市企业年金规模至少有70多亿,为了有效防范风险,上海市有关部门将企业年金分散委托给10多家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是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

  他继续说道:“这些机构不辱使命,在2003年证券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依然完成了约4.8%的年平均收益率,大大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由于年金发展中心对此业绩比较满意,大多数机构得到了续签。”

  据记者了解,目前上海地区已经有几十家大企业与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签定了委托协议,而更多的企业对年金“试水”证券市场表示出强烈的兴趣。

  不过,在《办法》出台后,这些续签的合同能否还如期履行也许将打上一个问号,因为那些都是《办法》出台前的合同。

  最大化地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据《红周刊》了解,《办法》的制定历时5载,在具体制定中,法规的制定者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如何建立治理结构”,希望能够从制度安排上,最大化地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如今通过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准入的条件和职责的严格界定,已经很好的解决了这一令人头疼的难题。

  有关人士介绍说,在企业年金的具体运作中,只有三个时点能够见到钱:企业缴款时,存在托管人处,个人退休后领钱,整套流程很严密,在实际操作中,各环节紧密衔接。而且在《办法》出台后不久,就会有40多万字的《知识读本》具体解释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释意,以指导企业的实际运作。

  更为重要的是,与全国社保基金只有一个受托人不一样,企业年金是面对上万个受托人,所以“要给企业充分的选择权,告诉他们各种模式的优劣,以及风险在哪里,这样的做法也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在这当中,执行的是“好人办好事”的原则,即由客户选择高质量、服务好、无违规行为的机构,其核心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

  在对券商和基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谁会成为更佳的选择时,有关人士表示,基金公司由于在制度安排上透明、公开、可靠,因此,在《办法》出台运作的初期,基金公司有望成为首批入选者“择优录取”。

  对先期已经悄然“试水”证券市场、主要由券商主导的企业年金会采取什么规范措施呢?“这些算是历史问题,要进行全国性的清理检查,摸清到2004年1季度的数据;在检查之后制定规范的过渡方案;最后依照《办法》对市场参与的主体进行重新评审。”有关人士描述了可能进行的“三步走”工作。

  “如果在今后具体的运作中,投资管理人没有给受托人赚到钱,反而亏了钱,这种风险谁来承担呢?”面对《红周刊》的提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回答说:“亏了就亏了,谁让你没有选好投资管理人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完成自身职能的转变。”这位官员表示说,《办法》出台后,该部门将从原先的企业年金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转型为制定规则、负责监管的机构部门,向市场化的方面迈进。

  他表示,在市场化运作力量的推动下,企业年金的入市规模实际很难测算:“你无法预知其入市的速度和规模到底有多大。”因为《办法》的出台后,企业年金的推动力量将由政府转向商业机构这样的服务商,“而他们的热情也许超出想象。”

  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成为国内第一家托管银行,2003年被香港《亚洲货币》评为“最佳托管银行”。目前工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委托资产等各类资产达900亿元,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为770亿元,企业年金20至30亿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与国外年金市场的最大区别是规模上的区别,我们目前的规模与先进国家相比还不及人家的一个零头。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工行所托管的企业年金也只有20至30亿,”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周月秋介绍道,“另外一个区别就是我们的规范运作还刚刚开始,而国外先进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谈及此次《办法》出台的意义,他很感慨地说,好在目前我们设计的制度跟国外的制度安排是相符的,一旦运作起来,年金市场将会取得快速发展。而由于保值增值的需要,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

  周月秋向《红周刊》记者表示说,企业年金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首先是资金上的影响。专家预测,企业年金未来三年会以每年1000亿的速度增长,假设未来三年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局部牛市、维持性牛市或温和牛市,那么在产品设计上,20%的股票投资比例入市的话,未来三年中每年将有200亿资金进入股市。

  “虽然200亿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而言并不会产生巨大的作用,但企业年金市场由起步到发展是一个跳跃的市场,其增长速度和进入或可能进入股市的资金也将是一个跳跃性的发展过程,其累积数额也将是比较可观的。”

  国外经验已有先例

  南方基金公司的最新研究也表明,从国外养老金发展的长期经验看,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呈现良性互动关系。以美国为例,1950年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几乎为零,此后,伴随着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企业年金和资本市场都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2001年底,美国企业年金总资产超过了8万亿美元,其持有的股票资产已接近4万亿美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扩大了美国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以及理论研究、投资工具、金融机构等的革新,也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活力,从而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美国经济的发展更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特别是股票市场的价值和活力,大大提高了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回报,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价值。

  国外经验还表明,企业年金以各种形式进入资本市场是保值增值的主要方法。

  长期的统计数据表明,投资于股票的收益要明显高于投资于其他证券的收益。在过去15年中,由于投资受到的限制过多,德国、丹麦和瑞士养老金的回报率在4%-6%之间,而在英国、爱尔兰和比利时投资受到的限制很少,回报率超过了10%。

  所以,业内人士坚信,随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的企业年金也将迎来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局面。

  入市特点鲜明

  另外,企业年金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将更多地体现在间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据周月秋介绍,目前工行所托管的企业年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较高,这是年金特性决定的。企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类似,都是养命钱,对安全的要求非常高,而且大多数年金委托机构通常都明确要求:安全第一,收益第二。因此,在企业年金组合总体构成上,固定收益产品比例较高。不同的年金组合虽然规模不同,但在投资组合上较为类似,都以债券为主,债券又包括交易所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债券,这两者风险收益不一样,所占比例也不相同。同时,不同的组合都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择股标准都无一例外地以蓝筹、绩优为标的。

  “企业年金是机构投资者,有自己强大的分析工具,属于相对理性的市场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在长期、稳定、安全的基础上的回报,随着机构投资者力量的不断强大,上市公司将会出现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能够最终留下来的则是能够长期增长的上市公司。”周月秋对证券市场的展望,让人感觉和去年QFII所带来的长期投资概念相类似,都是以理念间接影响市场,“不过,这种影响一是需要规模增加的力量配合,二是需要时间推移的潜移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周月秋最后这样强调道。

  不过,业内人士也看到,与其他投资不一样,企业年金的投资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是安全,其次是保持长期稳定的收益对流动性也有较高要求。因此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要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比如企业年金运作效果比较好的智利,最初有七八十家进入,慢慢地发展到四十多家,如今只有七八家在做。机构投资者减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化的过程,最后留下来的才是强者。

  所以,在企业年金基金入市的推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市场的发展速度、改革能力和承受能力。业内人士在谈到《办法》出台的积极意义之后,又进行了上述补充。

  解读之一

  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企业年金制度,具有养老保险、人才激励、金融深化等多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对于金融市场的深化而言,不同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形成了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一是推动货币市场发展。

  我国金融现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不能将巨额的银行储蓄有效地转化为长期投资,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与竞争力的提高。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将会活跃和推动货币市场的发展。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企业年金基金的性质要求资本市场必须是规范、高效的市场,追求稳定投资和稳定回报。企业年金基金入市将有力促进我国蓝筹股板块的发展,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促进用于分散投资风险金融工具的创新。

  三是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己的比较,从精算技术、客户管理到市场销售,开发适合企业年金需要的养老年金产品,大力参与企业年金服务,进一步繁荣和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企业年金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的意见》

  解读之二

  企业年金经过10多年的探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尽管该办法是部门的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但是它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有着明确的规范,把几个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阐述得非常明晰,规范了各自的关系。这种规范意味着市场在发展过程当中不再象过去那样由一个主体或一股力量去决定,而是由一个相互制衡,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去决定。在这种关系基础上的突破远比任何一种技术上的突破要来得深刻。

  二是《办法》的实施预示着中国的年金市场将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市场。据劳动部和世界银行专家测算,未来三年里,企业年金每年增长规模将达到1000亿元,在2030年,总规模将达到4-4.5万亿元。当中国经济始终处于平稳、健康及比较高的发展水平时,市场发展与该预测的吻合程度将比较高,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企业会在优胜劣汰中发生重组、并购等现象,年金市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三是意味着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将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按照社会保障三支柱理论,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是对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补充。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现实,而这个现实对推动、辅助、支持经济体制发展的作用不可估量,这在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已经得到了证实。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一定是下一个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条件之一。

  解读之三

  《办法》的出台,将极大促进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将步入健康、快速发展的通道。

  首先,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是一种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为保护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须设立专户,基金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并不得列为这些经办机构的清算财产,也不得用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抵销他们固有财产的债务。这些规定使企业职工作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年金基金经办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受到侵害,从而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确定了我国企业年金须采取信托基金管理的基本模式。《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必须以基金的形式委托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不得由企业或职工自行管理。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主体,同时也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