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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考

2006-08-31 16:48 来源:齐刚

  摘要: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其前提是建立完善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其前提是建立完善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所谓个人信用体系,即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的制度体系,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进行支付,而且也可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 150年的历史。在我国,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失,个人信息无法评估,导致各家银行的消费信贷踯躅不前,目前仍不足银行贷款总额的3%。个人信用制度的空白对消费者信贷业务的发展形成“瓶颈”制约。一方面,我国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高效准确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其惟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不可避免地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从而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资金需求的消费者面对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以及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望贷”兴叹。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不仅仅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而且影响了个人金融业务的整体开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

  (一)建立个人资信登记体系

  金融机构发放个人贷款前,需要查询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按照这个要求,资信登记的内容应该包含:个人身份信息;投资及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收藏品、商业经营等);商业信用记录信息(包括银行贷款、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信息等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个人保险信息、个人养老积金、失业保险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房产等信息);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即违反工商、税务、公安行政法规,恶意逃债、偷逃税费、欺诈行为等民事处罚和刑事犯罪信息)。

  实行个人信用密码制。公安部门对个人身份证实现惟一化,在目前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可考虑实行IC卡身份证,借此进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

  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所谓个人信用账户,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以IC卡身份证的名字为准,按身份证编码一人一号,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实施IC卡多功能网络身份证后,每个人的个人资产信用情况都被适时地一一记录在一张惟一的加密过的 IC卡上和相应的数据库中。全国各地银行可以随时调阅这个人的资信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应把个人的收入(含工薪收入)从现金交易逐步通过转账记人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开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信用号码为依据。

  IC卡多功能网络的实施,一个人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某一时期的经营损益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我们可以把个人的一切收支都视同为经营)就可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为资信评估及贷款风险预警打下基础。

  (二)制定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个人资信进行科学评估,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不仅是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个人金融、家庭理财等业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个人信用评估就是通过对不同客户评级模型,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对每个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信誉体系,资产负债价值体系和基本情况体系。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商业信誉、金融信誉、司法信誉等。资产负债价值体系,包括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存货)、投资(股票、债券、收藏物品)、固定资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著作版权、专有技术);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及应付款、欠交税费)、长期负债。投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进行量化评定;个人无形资产中的专利、商标、著作版权、专有技术,根据在投资中的使用方式,采取提成收益法及成本加成法进行评估。基本情况体系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职业、婚姻及健康状态、家庭年收入支出情况等。对不同的指标体系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评分系列,然后根据评估的总分情况划分个人的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价指标的选取和其权重的设定,指标的选取原则上以上述指标为基础,权重的设定采用国际上制定不确定性决策的通行办法——特尔非法(选择专家咨询意见)。信用等级可采用百分制按层次划分为 AAA、AA、A、BB、B、C、D级(计分标准略)。

  在此基础上,可编制个人信用评级的网络软件。

  (三) 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法律支持体系。

  建设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以法律规范信用行为。目前信用方面的立法滞后。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由此造成的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切实可行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可以借鉴。如美国在消费信贷方面就有《诚实借贷法》、《信贷机会平等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在授信方面有《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放法》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也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欠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带来的信用风险。信用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诚实守信者获得实惠。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当前应从两方面推进,一是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制度框架。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管理,为今后正式法律的出台积累经验。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可以先出台一些如《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诚实信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四) 建立诚信为本的个人信用道德理念教育体系。

  个人信用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两个层面。道德对维护社会信用有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在经济运行不断受到失信行为侵害的今天,高扬诚信之旗,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教育,使人们认识到信用是社会的生命和灵魂,应当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维护自己的信用,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更具积极意义。加强信用观念教育必须从基础教育、从公民素质抓起,从小学生乃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在图书、课本中都要有诚信的内容。使他们在幼小的心灵中就确立守信意识,每个公民都应从“自我做起”,把讲信用、守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把个人信用当作“第二身份证明”。对诚实守信的典型要大力表彰树立形象,弘扬诚实守信的高尚品德。使不守信者在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的同时,其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也受到相应的制约。现阶段应加大诚实守信方面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把诚实守信和良好的信用观念培养成社会成员都向往和追求的社会美德。通过宣传和教育,唤起全民的信用意识,促使整个社会信用观念的提高。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理念:以诚实守信为中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价值观。以部分带全体,逐步扩大守信群体。以人为本,形成诚实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