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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与信用担保制度

2006-08-08 16:22 来源:

  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跨越国界、经济制度和发展阶段的普遍现象,是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和保障充分就业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有了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户数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实现工业总产值和利税的比重分别占到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经起到了举重轻重的作用。然而,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资金短缺依然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刚刚闭幕的第8届APEO上海中小企业部长会议专门就“便利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重点进行了讨论。本文站在金融的视角,试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作一剖析,井就信用担保制度建设谈一些看法。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它很难得到股市或债市融资,加之我国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缓慢,因此,中小企业资金筹措基本上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完成的。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如对金融机构连续下发了两个《指导意见》,同时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然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并未因此而明显改善,不少中小企业甚至抱怨,他们得到银行贷款似乎更难了。那么,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1、从历史背景看,中小企业成分复杂,存在较大的制度性风险。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五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这部分企业产权不清,机制僵化,经营状况不佳,大部分有长期的银行负债,信用记录不良。二是乡镇企业。这部分企业技术档次低,管理水平低,产品研发能力弱。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借款、内部积累和集资,一般都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因其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这些企业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大多是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形同虚设,银行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项目风险较大,启动资金需求大,自身积累难以满足,银行又因担心其项目风险而不敢对其融资。

  2、从企业自身情况看,中小企业自身积累少,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银行对其融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其一,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明显不足,对外融资需求大。资料显示,1997年,全国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户均资本金只有23万元,仅为大型企业的六十五分之一,中小企业平均年产值405万元,约为同期大企业的八十分之一。另据统计,1998年,全国独立核算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2.9%,小企业为66.5%,个别地区小企业负债率达到80%以上。其二,中小企业设备工艺落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对市场波动承受较差,经营状况不稳定。据新华社近期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在经营上存在着明显的“老、少、低”现象。老——设备老、品种老、样式老、格局老;少——名牌产品少、花色产品少,新特产品少;低——适销对路产品生产能力低、产品档次低,市场辐射低。7.6%的企业主要设备等级属于了0年代水平,15.5%的企业属于80年代初水平,34.3%的企业属于80年代后期水平;生产特色产品的企业所占比重仅为22%,新技术、新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低于5%的企业占58.6%,这些都造成了中小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相当数量中小企业销售困难。其三,大部分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其中财务不规范,报表不真实现象尤为突出。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富林在1998年《经济日报》上发表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一文中指出,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一些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的调查,50%以上的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60%以上都是3B或3B以下。一个企业两套账、三套账,财务报表与经营实绩大相径庭的现状给银行信贷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直接制约了信贷资金的投入。其四,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在现实生活中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较普遍,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更为“惜贷”。

  3、中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对其融资。第一,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实力的担保单位;第二,抵押担保手续复杂,费用较高,耗时耗力,企业不堪重负;第三,抵押物流通市场窄小,变现能力弱,进一步加大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难度。

  4、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的权限上收,使得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其次,100万元与1000万元相同的信贷管理成本加剧了银行的“求大”倾向。第三,近年来,一些地方把“抓大放小”政策片面理解为放弃,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认识不清,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信用担保是疏通中小企业信贷梗阻的现实选择

  中小企业担保制度主要指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实践证明,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媒介金融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分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创造企业信用、促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用保证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起,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为了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先后成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信用机构。据国家经贸委的资料显示,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1980—1998年间,作为美国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28万笔、总额达410亿美元的担保贷款,1997年财政年度以来,中小企业管理局每年计划为5万家中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110亿美元。据日本“信贷担保协会”统计,已有 53%的日本中小企业接受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帮助,至 1997年,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兆亿日元。自1998年新的特别信用保证制度建立以来,仅头5个月,信贷担保协会就审理了总额达14.4兆亿日元的担保贷款,有效地帮助了大批中小企业度过了因亚洲金融危机所遇到的难关。我国的台湾地区,在1974年就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目前台湾每1000家企业中,就有280家是担保基金扶持发展起来的。

  2、信用担保制度能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难问题,创造了企业信用。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成因具有明显的多样性特征,但其外在形式集中表现为担保难。据上海市小企业服务中心2000年8月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市91.25%的小企业认为自己资金短缺,86.25%的小企业认为融资的时担保难。为此,国家经贸委副主任李荣融在今年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开通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指出:“‘担保难、寻保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难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中小企业创设一名符合法律要求的借款“保证人”,从而在制度上有效地填平横亘在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融资沟壑,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和保证人难觅问题。信用担保制度中有关担保基金与银行贷款放大倍数的规定和协作银行制度的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充分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额的大幅增加。

  3、信用担保制度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三赢”。当前在通货紧缩压力越来越大的新形势下,银行的“放贷难”与企业“贷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集中表现为,银行资金来源持续增加,资金充裕程度不断上升,而贷款运用却一筹莫展,存贷比例不断下降。作为银行资金主要使用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买方市场的出现,投资欲望下降,合理资金需求减少。而长期处于饥渴状态的非国有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大,却因抵押担保问题不能有效解决,被银行视为金融风险高发区,致使大量潜在的合理资金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信用担保制度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中小企业大量的长期被压制的潜在信贷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安全程度高的需求,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另一方面,由于担保机构对贷款实行比例或全额担保,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从而在源头上有效地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市场化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

  4、我国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创造企业信用等方面已经并且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开始于1992年。据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初步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超过200家,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也超过100家,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了省级再担保机构。上述担保机构筹集的担保资金约100亿元,如果全部发挥作用,预计可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亿元至800亿元的担保支持:首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 104户担保机构,已筹集担保资金31亿元,涉及229个协作银行,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60亿元。

  加快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很迅速,目前已经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具体实践,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必须把严格控制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作为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担保行业是新兴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控制和防范基金的风险,才能把基金的规模做大做强,进而提高对中小企业支持的广度和力度,反之,担保基金就难以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以浙江省衢州市一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为例,该担保基金是浙江省成立较早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度为各兄弟县、市效仿和推崇,但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基金风险,单户担保金额严重超基金比例,最终因两户企业发生贷款损失而使得基金运转难以为继,反而成了当地政府的一大包袱。业内人士为此戏称之为: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同样,作为全国较早建立信用担保制度的扬州市,目前,除个别公司外,其余多家担保公司的运作也遇到了较大困难,有的正处于整理调整中。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就是风险防范关没有把好。当前,担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应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必须严格限制担保机构的担保杠率(担保杠率是指按担保基金或资本金确定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控制担保杠率有助于锁定担保风险)。从实践情况看,现阶段总的担保杠率应控制在5倍以下为宜,单户贷款担保则不应超过基金总额的30%。二是实行比例担保。目前,许多担保公司实行的是全额担保的运作模式,即担保公司对全部贷款进行担保。这种由担保公司“大包大揽”的担保模式,由于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导致实践当中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屡见不鲜,这无疑加重了担保基金的风险度。而采取比例担保的方式,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又直接和间接地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损失。

  2、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地方行政干预。担保公司的良性发展,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是必要的前提,而政府的支持和健康的外部环境是其正常运行的可靠保证。担保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中介服务,风险高、专业性强。从各地一些经营较好的担保公司情况来看,其人员主要来源于金融、投资、法律等领域,许多人往往还具有长期的银行工作经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完备,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这些都是担保公司得以良好运作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政府的支持是不必可少的,特别是基金补偿机制的建立更是离不开政府的扶助。我国担保制度建立较早发展较快的苏南地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无锡市政府每年从私营企业税收地方留存中,提成增值部分的30%给予民间担保公司作为风险准备。镇江市政府每年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300万元的风险准备。扬州市政府每年从“退二进三”的补偿金中提取一到二百万作为代偿基金。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加强管理的同时,必须切实克服干预担保公司经营自主权的现象,更不能指令担保公司为哪家企业提供担保。这一点对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而言尤为重要。政府作为出资部门的监管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担保机构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以及担保申请、审核、担保条件、违约确认和担保赔付的透明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能力不断弱化,但是转而对担保公司施加影响的倾向却有所抬头,这方面的教训也屡见不鲜,必须切实加以克服。

  3、必须明确政府担保基金的扶持重点,切实把握“救急不救穷”的基金使用原则。首先,要明确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性质。享受担保的中小企业范围不能过宽,政府担保基金的主要对象是创业企业,抵押品不足、但有前途的企业,或者是能够正常经营但有暂困难的企业。现阶段政府担保基金应重点扶持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或项目。其次,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担保基金对企业的扶持是有期限的,企业不能长期享受政府的资助。企业通过担保基金的扶持成长起来以后,就不应再享受政府的扶持,而应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融资。因为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也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将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才能扶持更多企业发展。第三,政府担保是扶持但不是扶贫。如果一个企业经过长期资助仍不能获得市场竞争能力,说明该企业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担保基金必须撤出,否则只能是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

  4、以“一体两翼三层”为框架,加快建立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模式为“一体两翼三层”。即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担保和企业互助担保为“两翼”,担保体系分中央、省级、城市三个层面,其中城市担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受保企业的直接担保业务,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国家级担保机构主要对市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以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当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大多还处于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状况,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抗风险能力明显偏低。因此,地方政府再继续抓好单个担保机构建设的同时,应有计划、有重点的加快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促成各类担保机构的分工与协作,不断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引导、培育和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政府的担保基金在为企业直接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对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以调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从而尽快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体系。

  5、应加强对企业信贷风险约束机制的研究。一是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反担保,注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同时必须注意办妥必要的法律手续。在此问题上,当前应特别注意克服为片面防止基金风险而要求企业提供足额担保的错误倾向。二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风险约束。如可要求企业的主要股东和经理人员提供个人财产抵押,以增加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