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31 0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邓聿文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还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并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现阶段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国有企业只能是中小企业,且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商品流通等竞争性的产业领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涉及到企业改制的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其中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由于强调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资委对管理层收购的规范?是不是如一些论者所说国资委的规定关上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笔者认为,国资委的这一政策规定实际上是重新开启了管理层收购的大门。
弊病
从《意见》对管理层收购的要求中,可以解读出两个信息:首先,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转让给本企业的管理者,这一点是明确无误的。其次,这一转让行为必须规范,对此,《意见》特别指出有下列三种情况者,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是经营管理者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的;二是经营管理者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以及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来筹集收购资金的;三是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
国资委为什么要强调上述三种情况呢?这显然与它们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关。
本来,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并购方式,在去年被叫停前,管理层收购一度在中国非常活跃。从管理层收购在西方出现的历史来看,它实际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过度分离导致的企业代理成本过大问题的一种纠正。
在发达国家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代理成本以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而在当代中国,它则更多地被赋予了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特定历史使命。正因为肩负着这样的重任,在目前中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还有待发展的特定环境下,管理层收购必然会面临许多在发达国家不曾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从而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时很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比如,管理层收购的实施需要大量金融资本的支持,在国外,企业实行管理层收购时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或发行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券)等形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融资环境还无法满足其对资金的需求。因此,现阶段中国的管理层收购一般采取的是银行贷款的方式,由管理层发起成立一个壳公司,进行收购运作。
但这事实上是针对中国现行法规的一种变通行为,因为中国制定的《贷款通则》是禁止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往往挪用公司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公司上,这必然使管理层面临资金偿还和违规监管的双重压力,导致管理层通过大比例派现,利用非法关联交易赚取收益,或采用非法会计手段虚减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如,在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由于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使得在实施管理层收购的过程中,管理者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
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可能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等方法来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而当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管理者再通过调账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以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并缓解实施管理层收购所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甚至将低价收购的国有企业高价套现,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规范
上述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在中国国有企业中实施管理层收购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应当看到,管理层收购作为中国当前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一种尝试,是有其现实意义及切实可行性的。我们需要通过这种尝试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道路,并继而促使法律法规的完善及金融体制的健全。正如财政部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所说:“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后再做决定。”
现在,国资委的《意见》对管理层收购提出了规范措施,且不说具体内容如何,单国资委能提出规范管理层收购这一举措本身,就表明国资委并没有把管理层收购这种形式一棍子打死。所以,我们应乐观看待《意见》的政策要求,不应将之视为一种利空因素,相反,它是一种利好。
当然,即使按照《意见》的要求,管理层收购在中国还是有其适用范围的,并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现阶段适合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国有企业只能是中小企业,且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商品流通等竞争性的产业领域,因为这些产业往往发展较为成熟,具有经营潜力及稳定的现金流。这点在国资委主任李融荣随后就《意见》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中已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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