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26 14:44 来源:中国外资·张秀娥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欧美诸国连年贸易顺差,我国出口商品在海外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统计,截止至2002年6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达503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出口额高达150亿美元,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人民币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中国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而欧盟是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自1979年首次对中国出口的糖精等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居全球第一,占对华反倾销案件数的20.7%.迄今为止,欧盟共对中国产品进行了引起反倾销调查,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反倾销案仍然多达40余起,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中,约有10%受到了欧盟反倾销的影响,涉及化工、纺织、机电等多个领域内的总价值达数十亿美元的商品,占国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5以上。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而且金额大,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被反倾销的商品焦炭、钢板,涉案金额都在数亿美元以上。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政治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如,中国出口到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的彩电,尽管涉案金额只有上亿美元,但在被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后,该产品几乎被封杀在欧盟市场之外。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1、从欧盟来讲,主要是为保护其内部市场及产业而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欧盟对华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背景是所谓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前,欧盟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审理中,首先给中国企业戴上“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顶歧视帽子,之后任凭中国企业如何抗辩、上诉均无济于事。
随着中国在市场经济方面的实质性进展,经中方努力, 1998年4月27日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批准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这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是以后在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不会再危及到同行业的所有企业;
同时,在判定是否倾销的价格标准上,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例如印度)的替代价格来判断,而是可能根据本国的成本来计算。
但是,这并不等于承认中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正常价值”标准。欧盟仍视中国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以后有可能比较灵活地处理一些个案。在某些反倾销案中采用中国本国的主常价值时,须由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能充分证明我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要符合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方可按市场经济的标准确定我出口商品价格。只要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正常价格,欧盟仍有可能确认我出口商品是倾销,只是这个“正常价格”现在不再用“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
“损害”欧盟利益的确认问题也依然存在,从而由欧盟出面进行干预。事实上,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另外,欧元的启动,由于使用统一货币,价格透明度提高,区内价格将会趋向接近,这就有可能为欧盟反倾销行为更容易找到口实。在反倾销问题上,欧盟的态度与行动究竟会怎么样,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欧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经济形势好,政策较外向,双方关系好,将有助于缓解反倾销问题;反之,则可能会使问题进一步尖锐化。
2、从中国本身讲,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我国主要出口工业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欧盟却擅长出口技术设备、机械、运输设备等传统的资本型和高科技型产品,它构成了70%以上的出口产品。我们所出口的中、低档产品恰恰又是欧盟成员国中一些所谓穷国生产的产品,如轻工产品,金属化工产品等,自然致使我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受到排挤。
其次,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固然有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采取贸易歧视的一面。但也应看到,我国外贸体制中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也是导致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片面强调出口,追求创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创汇指标,不得不千方面计扩大出口。随着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再者,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针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对策
面对反倾销,中国国内企业已经敢于应诉,应诉的比率和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目前中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应诉的绝对胜诉率(无税或无损害结果)已经达到37.5%,企业应诉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对欧盟的应诉率达到100%.例如: 1999年,欧盟对中国自行车零部件提出反倾销指控,初裁时,欧盟以自己作为替代国,倾销率达122.9%.经过中国据理力争,欧盟最终采纳了中方意见,改为中国香港作为“替代”,终裁时仅定为1.3% - 6.9%.面对欧盟反倾销投诉不断增多之势,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家政府部门都应予以足够重视。
1.从自身做起,预防对欧商品倾销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科学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应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从而实现统一对外,使价格趋于一致。
(2)搞好市场调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应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从宏观上控制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以免遭反倾销。出口企业要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3)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4)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反倾销是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调查机制。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已成立了公平贸易局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我们应认真研究欧盟的反倾销法规,研究欧盟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相关产业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通过多种媒介,向企业介绍欧盟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及时通报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情况及实施动向,介绍我国企业应诉方面的经验及教训。研究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生产能力、库存量、主要贸易国别和地区等因素,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指导企业随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减少被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和受损害的程度。
另外,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要求欧盟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减少歧视性的反倾销,加大其随意对我国反倾销的难度,控制其反倾销冲动。
2.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1)积极应诉
目前,欧盟投诉中国倾销的案件发生之后,很多出口企业有畏难情绪。明知欧盟市场非常重要,出口产品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便很难继续出口,但仍不愿积极主动应诉抗辩,被西方人认为中国外贸公司是“不敢打官司的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在国外打官司,按照国外的法律规定,由国外行政部门审理,很难胜诉。打不赢还不如任其裁决;
其二,应诉反倾销费用支出很大,如不胜诉更是浪费,不如转移出口市场,转而出口其它商品;
其三,如果被投诉的商品国内有很多公司经营,我出了力,花了钱,即使胜诉,别的企业继续低价出口,前功尽弃,还不如谁也别出口。
基于以上想法,出口企业不愿应诉。但企业殊不知,不应诉的危害会更大,如果我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裁定为商品倾销,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其他国家也会对我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所以,当欧盟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指控后,凡是涉及到的公司均应联合起来,团结协作,共同应诉,这是争取胜诉的必要前提条件。
(2)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
一旦欧盟向我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我们应迅速组成反倾销应诉小组,并聘请精通国际反倾销惯例和国外反倾销立法的律师,并与之密切配合,这是胜诉的前提。处理国外部分工作时,一定要聘请欧盟有经验、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尤其是对一些出口数量大、金额大、市场潜力大的商品反倾销案,这有助于利用其专业知识经验、信息及与当地的关系为我们辩护。这对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这需支付一笔律师费,但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看是极为重要的。
同时注意,在聘请外国律师的同时,要注意发挥本国律师的作用。因为反倾销案中绝大部分工作是准备问卷和抗辩,这项工作宜聘请国内律师来做。这样也可以做到取长补短,由中外律师共同处理反倾销应诉工作。
(3)先抗辩,后承诺。
欧盟反倾销规则规定,出口商如今后承诺最低出口限价,欧委会可以终止反倾销程序,这是欧盟反倾销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当然欧盟要求提价的幅度能够抵销该商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幅度或损害幅度。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反倾销案是通过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的。事实证明,适当的价格承诺不仅可以免征反倾销税,而且可以提高出口单价、增加创汇。当然承诺过高价格,使我产品失去竞争力,被迫退出市场的例子也有。
如何争取适当的价格承诺,这只能建立在前一段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注意先抗辩,后承诺,才能将倾销幅度降至最低极限,而且如果胜诉,则根本无须承担提价责任。如果不抗辩就提出价格承诺,无异于承认了倾销事实。如1991年在T/C纱一案中,我方先是积极应诉,使倾销幅度由40.2%降至23.4%,并积极进行了关于损害事实不足的抗辩,在取得了许多进展后,才提出15%的价格承担,这种作法是值得借鉴的。
(4)力争符合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和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
在确定我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十分不利。尽管欧委会已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除去。但是,这并不完全等同于对中国出口商品采用完全等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确立的“正常价值”标准。在使用时还需中国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资料证明符合欧委会“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应该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5条标准”及“对涉案企业使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的规定。否则,即对涉案商品采用第三替代国价格及对涉案企业采用分别税率征税。因此,我方必须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详实资料:
在提供符合“关于以前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确定是否使用国内价格和成本的标准”证明时,做到:
①生产商有关产品的定价、成本、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投资等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
③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政状况不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明显干扰,特别是有关资产的折旧、其它折扣项目、易货贸易及通过债务的补偿进行的结算;
④企业受财产法和破产法的制约;
⑤汇率核算执行市场汇价。
而一旦不符合该标准,不能做到不使用替代国时,我方应积极主动提出建议,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们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是反倾销能否胜诉的关键所在。
在提供符合“对涉案出口企业采用分别税率的8条标准”证明时,做到:
(1)企业的大多数股份属于私营公司,在理事会和公司核心管理层内没有政府官员。
如果该公司是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独立性;
(2)公司建筑设施所占用的土地是比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从国家租得或买得的;
(3)公司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并决定其工资水平;
(4)公司对原材料供应和投入应有全面控制权;
(5)按照适当合同条款,保证向企业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6)利润的汇出和撤回投资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7)可以自由决定出口价格。有没有向涉诉国之外的关联方出口是确定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8)应保证企业能自由地进行商业活动。特别要证明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没有受到限制。除非按照正当的合同条款,不能取消企业经营权企业可按照出口市场的需求自由决定用于出口的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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