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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资产评估

2006-1-12 0:0 江平 【 】【打印】【我要纠错

    编者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造成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存在一定的误解。今年2月,财政部通过制定专业准则,对资产评估这一专业服务重新进行了定义,恢复了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本来定位。为此,编辑部特别约请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对财政部的专业准则进行评点,并对如何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资产评估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的中介服务业,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利用“无形的手”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对公开交易的资产、企业等标的物有其自身的价格发现机制。但由于资产特性、交易机制等固有局限,某些资产或企业产权进行交易时可能出现价格发现机制失灵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专业评估人员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市场主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形成价值意见供市场主体决策时参考,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因此,资产评估作为价格发现机制的补充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提供支持,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服务业,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在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重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为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合理定位,即我们应当回答资产评估在相关经济决策中发挥什么样作用的问题。基于过去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法律和社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定位并不恰当,相关政府部门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也存在一定的误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大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

  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对于非货币出资规定了“评估作价”,实践中很多主管部门便要求按照评估价将出资折合成股份。这种做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在公开市场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如果这种价格发现机制失灵、低效或成本过高,我们可以转为聘请专业评估人员为我们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折股或决策,却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正是由于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导致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过程中出现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中,很多场合是根据评估结论直接确定交易价格、投资价格。这种作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独立决策的权力,也不恰当地夸大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同时也导致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工作形成过高的期望值。当前新闻媒体在报道国企改制或资产交易中问题时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旦曝光,社会舆论和谴责立即指向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如资产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已经成为媒体上的常见报道,而不去追究企业、评估报告使用者或政府审批部门不当决策的责任,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而这种状况也给不法企业管理层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一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管理层有意或恶意利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资产评估作用和定位的模糊认识,对外宣称相关决策行为系根据评估结论确定,以推卸其应承担的决策责任并将其转嫁给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

  因此,只有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2004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已经开始正视这一问题,并通过专业准则的制定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在相关准则中,对资产评估这一专业服务重新进行定义,明确提出“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定义将资产评估结论是专业意见这一本质属性定位清楚,有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准则在强调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责任的同时,也明确区分评估师与评估行为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等相关当事方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这些条文既呼应了定义中专业意见的定位,同时也有利于澄清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准则并不仅仅是为评估师进行执业所制定的,更是为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制定的。

  我们应当认识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赋予资产评估超越于经济行为当事人之上的定位,即任何人和部门不应当强迫相关市场主体去接受某一资产评估结论,并将其简单地、直接地或者被动地用于行为决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个潜规则就是任何市场主体都应当为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责任,任何企业或政府部门也不应当将自己本应承担的经济行为决策责任推卸或转嫁给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有一个健康发展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进而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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