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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6-1-11 0: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关于评估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的思考

  强调职业资产评估师在资本和金融市场有效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并要求评估服务对象,立法当局、政府以及公众给予理解和尊重是国际资产评估界的一个基本共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种作用有赖于设计合理且约束有效的行业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依然存在的体制缺陷使行业发展受阻的事实,也从反面佐证了行业作用取决于行业管理体制的观点。

  尽管按国务院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由财政部分管的中国资产评估师序列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保留两个行业和维持两种资格的前提下,于去年年底完成了实质性合并,并在促进两个行业的良性互动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就整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无序、竞争无度、条块割据的问题尚未解决,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客观存在的部门利益刚性异化和扭曲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转型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各部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某类资产发生关系,经济转型使这些资产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被商品化和资本化,为维持甚至强化部门既得利益,一些部门以加强资产评估在上述过程中作用为由,不是按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按部门享有的行政权力,设立相关资产的评估行政管理职能,并相应设计出这类资产的评估审批权力、审批程序以及评估执业资格取得的部门壁垒,进而创造部门寻租的条件。即使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期间,这类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因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人员分流压力得以强化。其结果一是变相的“权力创收”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清廉形象;二是行业内部无序和过度竞争直接危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存续价值;三是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实现构成威胁。

  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在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中,确立“统一管理和分业发展”的体制框架。尽管资产评估行业内部各专业之间存在由技术经济特征决定的业务差异,但因工作性质,所采用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标准、执业道德、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形成统一大行业的客观必然性。构建代表和维护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根本利益的行业管理组织,科学制订行业规划、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势在必行。这既是确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整体形象的需要;又是作为幼稚行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寻求合理保护和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与国外同行平等竞争能力的需要;还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中资产评估业务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征的需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统一管理”是“分业发展”的前提,行业规划决定了分业尺度,行为准则决定了分业基础,而监管制度则决定了分业运行的质量。

  二、关于完善资产评估法制环境的思考

  产权界定和价值评估是转型经济国家中资产通过市场资本化和商品化的两项基础性工作,而中国在这两方面的法制建设都亟待改善。产权界定是实施资产评估行为的前提条件,在经济转型时期产权模糊与利益多元已历史地成为经济运行中无法回避的一对矛盾,需要依法予以解决。而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为化解上述矛盾提供合规律合目的的依据。一是无法可依。对于转型期间因政资分离产生的行政权力商品化资本化的事实没有形成的一部《政资分离法》,进而对分离的程序、组织、收益分配作出合适的制度安排,而是通过无序和失范的“创收”活动强化政资一体,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二是有法难依。即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不能适用迅速变化的企业改制需要。例如一九九三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产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但在企业改制实践中,这一原则很难执行。除了与劳动创造价值原则的理论冲突之外,也没有考虑该原则的市场经济假设与国有资产形成的超经济强制的冲突,更没有制定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平等协商的实施细则和示范案例。又如《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结构作出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其一,没有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之外的关系类、综合类无形资产出资予以明确规定;其二,没有对百分之二十的定量规定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它已经限制了国内知名企业运用无形资产快速扩张的冲动。现行法规对如此复杂多变的产权界定问题采取如此简单的法律条文予以应对,其结果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为问题的解决设置了法律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有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中的产权模糊问题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但转型经济出现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通过流动重组实现经济战略调整的大趋势要求明晰产权边界,公平处理各方利益。所以我们的任务既要对产权模糊问题进行辩证思考,又要寻找科学界定产权的原则,使模糊在既定的时空中得以相对清晰。所以,我认为有必要依法澄清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存量资产到底是由国家一元所有还是由地方、部门和企业职工多元分享。其实,国有存量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中地方、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的案例已经表明多元分享替代一元所有己成为一种潮流。对这种潮流,我们持肯定的态度。一是公有资产分级所有在国外已有先例,法国八十年代以来的地方自治改革,就是让地方居民直选地方政府长官,并由其代表地方居民利益处置包括地方公有财产在内的地方事务。在转型经济中,我国地方政府正在发挥填补不完全计划和不完全市场结合形成的体制空白的作用,即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已越来越多地由地方政府承担,而与这种责任对应的就是形成地方公有财产,并取得相应的支配权和收益权。二是国有企业职工长时期以低工资、低福利为代价提取了国有存量资产的迅速扩张,如果不以资本化的国有存量资产赎买职工国有身份,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第二,产权界定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何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模糊除了有旧体制的惯性作用外,更多的则是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绝对真理是无数相对真理的长河,因而可以说模糊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本质特征,是绝对的,而清晰则是主观对客观在既定条件下的正确反映,是相对的。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资产的动态产权界定观。即每一次产权界定都应是在特定时空下对相关利益群体权利责任的总效益大于总成本的效率至上,兼顾公平的次优解,通过一连串随时间变动的产权界定,去寻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即在产权界定中,我们要经历从形式上不平等到形式上平等,再由形式上平等到本质上平等的渐进过程。

  第三,产权界定是由行政强制还是平等协商。有人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必须由政府强制,即使是多元分享,也是由政府决定原则和比例。对此,我们提出异议。一是产权是由不同主体对资产拥有的不同权利束,这些主体的权利责任有内容差别,没有身份高低差别,必须由平等协商的产权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二是产权界定通常涉及产权转让行为,这一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行为显然要受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约束。否则国有资产既不能商品化,也不能资本化。

  当然,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我们对资产评估活动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感触更深。首先,《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陷入部门割据和资格林立的困境而难以自拔。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曾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发布过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它们或因部门利益而相互冲突,或因事过境迁而需要修正,或因设计不当而难以操作。最后,由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使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比,发展相对曲折和缓慢,几成舆论界特别关注的社会弱势行业。对此,立法当局的麻木不仁和无所作为,就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三、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及其与评估关系的思考

  近年来,国际资产评估界已经对无形资产评估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除了在去年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之外,还在新兴市场资产评估指导性意见草案中专门强调了无形资产对转型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既是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过程中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使然,也是资产评估行业实行业务创新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结果。无形资产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同时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现代企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尚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有无形资产因特殊的时空约束和渐进改革的制度安排,不仅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赖以顺利进行的重要资源,而且因其转型经济赋予的商品化和资本化过程还同时接受政府和市场双重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转型经济中的无形资产,尤其是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实践作出事实和价值判断,进而明确无形资产评估在该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1 、转型经济中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事实判断

  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是转型经济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首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和市场关系的讨论受到限制,经济理论界很少涉及无形资产问题,因而也不可能就国有无形资产具有商品和资本性质展开争鸣。其次,政府对国有企业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产供销过程的控制,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由知识产权、自然资源衍生权力和产供销关系组成的无形资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权力,而不是经济权力。这除了说明无形资产以非商品非资本的形式客观存在之外,还表明随着经济模式的转换,这种行政权力可以通过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演变为经济权力。再次,渐进改革的模式使上述权力演变呈现出有别于经典市场经济的、以价格双轨或多轨制为特征的商品化和资本化现象。最后,由于我国的经济转型与全球范围的高度重视无形资产的知识经济潮流不期而遇,跨国公司和国内非国有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战略考虑,通过收购、控股和兼并国有企业的方式,加速了国有无形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趋势。

  第一、对外开放引起的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无形资产对企业效益的贡献已开始超过有形资产,以致企业经营重心开始经历从有形资产经营向无形资产经营的转移。到了九十年代,这些国家的成功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开发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们利用转型国家无形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制度缺陷,低成本取得这些国家包括市场份额、企业品牌、专利、商业秘密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而实现了战略性扩张。近年来,外国公司正是以这种方式,在我国某些行业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尽管外商取得中国国有无形资产的作法存在许多问题,但其中一些公司,尤其是大型跨国集团大多采取了有偿取得方式,这说明国有无形资产不仅存在,而且可以通过市场商品化和资本化。

  第二、国有企业改制引起的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国有企业渐进改革的模式为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和资本化创造了条件。一是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利用其体制外运行的优势,创造了国有无形资产商品化和资本化的有支付能力的市场需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乡镇企业成为国有企业发明专利的主要买主。二是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相继问世,为国有无形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提供了包括中介服务、交易规则和交易场所在内的基础条件。三是外商通过直接投资大规模低成本取得国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举措,引发了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将国有无形资产被动商品化、资本化变为主动商品化、资本化的实践。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使这一实践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依据这一规定,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均应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价值评估,或直接入股,或协议租用。

  第三、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异化为商品和资本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事实上处于“无市场、无企业”状态。渐进转型的模式使得我国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在财政拨款入不敷出的情况下,通过与市场相联系的创收活动,将一部分行政权力异化为商品和资本,与此同时,由于市场、技术和企业产权制度的不断演变,使得某些公共产品出现向“半公共产品”乃至私人产品转移的趋向,进而引起基于这些公共产品的政府权力的商品化和资本化。

  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国家权力或国家的授权取得的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在转型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至少可以部分地反映上述事实。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理性思考,首先,在资源主要由政府按计划配置转变到主要由市场配置的过程中,部分政府行政权力的资本化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其次,渐进的通过价格“双轨”或“多轨”制实现的行政权力资本化的选择,虽然因寻租现象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部分财政收入的流失,但它同时也为政府通过市场资本化其部分行政权力创造了条件。第三,政府某些职能的市场化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

  2 、关于我国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价值判断

  第一、关于对外开放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问题

  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以为外商通过投资,取得许多行业的控制权,对我国产业和经济安全乃至政治独立造成了威胁。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外商投资中国,使国有品牌和市场份额受到冲击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不必大惊小怪。他们的争论更多的是让外商取得某些行业控制权的利害得失,而未就外商为取得这一控制权所付代价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评论。我认为等量投资取得等量回报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只要我们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只要我们继续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只要资金短缺仍然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遵循国际惯例,赋予外商国民待遇就成为必然。如果外商以等价有偿的方式取得包括市场占有份额在内的中方国有无形资产应该无可厚非。更何况,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批租,高等级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海洋及陆上石油勘探和开采权招标等方式取得大量海外资金,在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基础工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公认的。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无形资产在对外开放中的初始资本化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由于地方利益和任期目标的使然,该过程更多的是在信息不对称、不公开的条件下完成的。这里既有公有产权并未分级所有、地方政府对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实行“有水快流”政策的产权制度安排问题,也有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决策当局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然而更重要的则是政府官员或由于制度惯性,或出于私利,用“黑箱系统”代替“公开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本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当前我们在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解决国有无形资产在初始资本化中的流失问题。

  第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国有无形资产的资本化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处于整体亏困的状况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认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整体亏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则作为特殊法人的国有企业为实现政府的非商业性目标付出了历史成本。二则作为体制内企业,由于不能与体制外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付出了转型成本。三则长时期的政企不分,是政府、而不是企业职工拥有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生产多少的重大决策权。

  然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和劳动者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政府只能对其承担有限责任。其理由,一是根据1986年12月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并不对破产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尽管我国在实行生产资料国有化的同时,也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身份国有化了,但政府事实上并不具备对国有企业职工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如果说生产资料国有化存在操之过急的问题,那么,劳动力身份的国有化也会因之既不彻底,又不充分;三是国有亏困企业因结构性困境,在连工资都不能正常支付和部分职工被迫下岗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关于医疗和退休的待遇就更难落实。曾经被视为铁饭碗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已经贬值。严峻的事实告诉人们,企业职工因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的身份差异将被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所抹平。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为政府承担上述有限责任提供了资源。

  实践证明,亏困国有企业占有大量的国有土地,并拥有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以商标、专有技术和固定客户关系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虽然其资本化还存在很多障碍,但经济转型创造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使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资本化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无形资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中存续状况差异很大,但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由占有企业主导资本化的制度安排已成为既成事实,这种制度安排一是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强化了国有企业间本来已经存在的“马太效应”。

  二是政府不能因此取得足够的改制资源,对国有企业整体亏困承担责任。

  第三、关于政府部分行政权力的资本化

  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这一过程是转型经济的必然现象,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这部分权力既可以受控演变为国有资本,也可以失控转变为私人资本,但更多的则是通过行政事业费的补差机制转变成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创收”资本。所以,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以规范该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资本化既是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又是实现经济转型的基本条件。我国资产评估界在过去十余年的实践中,对无形资产资本化提出的价值评估需求进行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以致无形资产评估已成为资产评估中一项具有良好市场发展潜力的新兴业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在发展中又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落后于评估实践,二是市场发育不全制约职业判断,三是执业环境污染威胁评估的专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制订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性意见》应就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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