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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评估中应特别关注的十大问题——问题四:资产核销问题

2004-3-18 0:0 丘开浪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特别是采用股份合作制模式进行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参与改制的企业管理人员或职工可能会基于其自己利益的考虑,会千方百计地“挖揭”企业中的“不良”资产,然后提请评估机构将这些“不良”资产按零值评估。但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评估机构作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并不具有将被评估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职责和权限,因此,在对这些待损失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按照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清产核资后界定的损失资产进行逐项勘察、核实,必要时应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以确定这些资产的损失属性真实;

  然后,将这些待损失的资产在评估前的清查阶段将其调整至待处理科目中,但对这些待损失资产暂不进行相应的评定估算,同时,在评估报告中应披露“对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本次评估时我们暂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本评估目的实现时,本资产占有方应就此办妥报批核销手续后相应调整评估值,否则,本评估报告无效。”以提醒报告使用者充分注意,必要时,还可在评估结论中披露资产总额中所包含的本次评估尚未处理的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金额。

  在实际工作中,应切忌仅凭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不良资产清单,在未经充分核实基础上直接将这些所谓的“不良资产”在清查时调整至待处理。虽然评估机构不具备将被评估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职责和权限,但评估机构仍应对这些资产的“不良”属性的认定实施尽职义务,应对其在评估前的清查阶段的调整过程的合理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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