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审计和评估工作相对分离
财政部于200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该文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要求,其中第15条规定: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这一最新规定将以评估和审计行业产生重要影响。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其中第八条规定:“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开性。”这是我国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评估和审计两种专业服务分开的要求,以保证证券业务中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独立性。此次发布的财企5号文则是财政部门基于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的考虑,要求同一企业的审计业务与资产评估、财务咨询等工作分离,应当说是这是对国资办发12号文规定的延续和扩展,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对专业服务独立性的关注和要求,也与当前国际上要求中介机构将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分开的趋势是一致。虽然财企5号文是规范企业审计行为的文件,但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引起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高度重视。
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评估管理权限
财政部于去年年底下发了财金[2003]133号文,该文件规定: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临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这一改革举措对评估行业的直接影响是,有关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核准等管理职能改由国资委行使。财金[2003]13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这对做好我国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财政部和国资委作为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承担者,都将成为评估行业最为重要的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行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以满足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