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淹没企业价值的评估实务,是要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根据这些规章,对于迁移复建企业(简称迁建性补偿企业),依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简称三原原则)的原则,适宜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实物资产的价值,然后进行补偿;而对于不需要复建或难以复建企业(简称一次性补偿企业),“应根据淹没影响的具体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两类企业采用的是两种价值补偿原则。这样,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其价值内涵与方法有很大的差别。
库区淹没企业价值评估的委托方一般也有两种,即受建设方委托的设计院(或建设方)和受淹企业所在地的移民办(或受淹企业)。设计院的评估委托,其目的是为对受淹企业补偿价值提供概算参考。当地政府移民办的委托,目的是了解具体的损失情况,以便分析补偿范围与补偿额的合理性,并为以后搬迁和补偿工作提供参考。笔者在评估实务中同时接受过这两种委托。
根据不同的补偿方案,评估价值有补偿价值和损失价值。补偿价值的评估一般是设计院委托的情况下做的。设计院在委托评估之前,一般补偿方案大体已经确定,在此方案下评估的结果是补偿价值。而在方案尚未完全确定之前,是给不出补偿价值的,只能给出损失价值。这主要是企业或地方政府移民办委托的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范围评估工作的范围分为主体范围和具体范围两类。
为了节约评估的时间和降低评估的成本,一般不会对受淹地区的所有企业进行评估,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相对大型的、计价复杂或难度较大的企业列入评估的主体范围。有代表性企业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对未列入主体评估范围的企业调整计价使用的,相对大型的企业纳入主体范围是体现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原则,而计价复杂或难度较大的企业是必须在评估中予以重视的部分。评估主体范围和具体企业的补偿类型一般是由委托方直接确定,或与评估机构分析研究后由委托方确定。
非计价工作是指对每个企业所进行的情况调查。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资产状况与财务状况;迁建性补偿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调查、普通房屋建筑的调查、统计表及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往往不列入库区淹没企业价值的评估范围,这是因为企业搬迁时,是在统一规划下征用土地或新的土地开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即可;普通房屋建筑有时也不列入评估范围,原因是为了与非企业的普通房屋建筑的补偿口径一致,避免安置补偿纠纷,也按照统一规定进行补偿。
计价工作是指对需要了解价值的实物资产和非实物资产的损失价值或补偿价值进行评估计价的工作。而两种不同补偿类型企业的计价范围是不同的。
迁建补偿性企业的实物资产评估范围有:专业主厂房、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其中管道沟槽可单列)、附属设施、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存货、在建工程。迁建补偿性企业的非实物资产评估范围有:企业搬迁过程的停产损失、在建工程的停工损失。
一次补偿性企业的实物资产评估范围有:专业主厂房、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其中管道沟槽可单列)、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设备、存货、在建工程。一次补偿性企业的非实物资产评估范围是指停业损失,包括有:递延资产摊销余额损失、待摊费用余额损失、企业超额利润损失、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合同给予补偿的损失。
二、评估基准日及评估方法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情况下,当地政府要发出“封库令”。库区评估基准日选取“封库”时点是合理的,也是通常的作法。但是这种工程项目中,接受评估委托的时间,往往会在“封库”时点数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而实际进行评估操作的时间,可能会是在更长的时间之后。所以选定“封库”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的报告书,是不能给出评估价值一年有效期限制的。报告书应在重要事项说明中提示价格时点特征。至于确定补偿额时,是按基准日得出评估价值为准,还是以此价值为基础,按实际搬迁时间做调整,还是确定另一个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这都需要与委托方协商决定。这其中涉及对企业进行补偿的政策。
评估价值内涵和评估的方法,需要在下面详细地讨论。
1、建(构)筑物(含附属设施)
由于建(构)筑物属于不可搬迁资产,其损失评估价值=资产评估价值-拆除变现净值。根据“三原原则”,在迁建情况下,资产评估价值=资产重置全价,也即资产损失价值=资产重置全价-拆除变现净值。而在一次性补偿的企业,其资产评估价值=资产重置全价×成新率,也即资产损失价值=资产重置全价×成新率-拆除变现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