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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壁垒规则》浅析

2006-07-25 17:39 来源:贸研院商务信息部

  欧盟任何企业都可提出申诉

  《贸易壁垒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共有16条,主要涉及:规则目的;定义;申诉类型;申诉程序;咨询程序;调查程序;文件机密性;证据;调查程序的终止与暂停;共同贸易政策的使用;决策程序;咨询委员会程序;一般规定与实施。

  该规则主要目的是消除第三国采取或维持的贸易壁垒。这些贸易壁垒或对欧盟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或因它的存在对欧盟工业造成损失,而且国际贸易规则或双边协议给予受影响方(即欧盟)对采取贸易壁垒方的应对权。

  在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时,申诉方可以是代表欧盟企业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或企业协会;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对欧盟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则申诉方可以是代表欧盟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任一欧盟企业或企业协会;此外,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成员国也可直接向欧委会提交申诉。因此申诉方共有三层,欧盟企业、欧盟工业和成员国。

  申诉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申诉应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1.受第三国贸易壁垒影响的货物或服务的定义和申诉方的情况;2.第三国贸易壁垒存在的证据;3.根据国际贸易规则欧盟有反应权的理由;4.第三国贸易壁垒对申诉方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害,包括损害威胁的证据。

  申诉以书面形式提交到欧委会,然后由欧委会散发到成员国并与根据该规则成立的咨询委员会磋商。欧委会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天内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

  决定启动调查程序后,欧委会将在《官方公报》C系列上公布调查公告,简述案情并请相关利益方提供材料。同时欧委会还将通知当事国,适当时与之进行磋商,并听取各利益方的意见。调查应在5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时可再延长两个月。调查结束后,应作出调查报告,提交成员国和咨询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包括申诉和调查活动的介绍;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描述;对涉及商品或服务在欧盟和第三国经贸背景分析;对第三国做法的客观分析;对第三国做法的法律分析;对第三国做法对他国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检查或对欧盟市场造成损害的检查;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经济的影响;结论和建议的行动。

  消除别国贸易壁垒的方法

  《贸易壁垒规则》的最终目的是消除第三国贸易壁垒,取得此目的是方法有:1.迫使第三国主动采取措施取消贸易壁垒。在此种情况下,欧盟就不再采取措施,调查程序可以暂停或终止,但欧委会将检查第三国是否认真遵守承诺;2.欧盟与第三国达成协议。在调查结束或任何时候,如果欧盟认为取消第三国贸易壁垒的最佳办法是与第三国达成协议,且此协议将实质性改变欧盟与第三国的权利时,暂停调查,进入谈判阶段,谈判工作需根据《欧盟条约》第133条的规定进行并达成协议;3.通过引入国际争端解决程序。在前两种方式均不能达到使第三国取消贸易壁垒的情况下,欧盟将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此种情况下,欧盟也倾向于通过双边磋商解决问题。

  在仲裁专家小组的决定对欧盟有利的情况下,涉案第三国如果接受结果,遵守争端解决机构消除贸易壁垒的建议,欧盟将监督其履行建议情况。如果第三国拒绝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欧委会可以寻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复授权,并建议理事会采取报复措施。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报复建议后30天内以有效多数的形式批准报复措施。报复措施有不同的形式,如减让的撤消、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等。

  八年十八起调查案六起未决

  自1995年以来,欧盟利用《贸易壁垒规则》共向美国、阿根廷、日本、巴西、韩国、智利、加拿大、哥伦比亚8个国家发起了18起贸易壁垒调查(见附表)。其中巴西最多,共5起,其次是美国4起,韩国3起,阿根廷2起,日本、智利、加拿大、哥伦比亚分别为1起。

  关于贸易壁垒的类型,主要有三大类:1.货物贸易方面,涉及关税评估及存在形式、歧视性税收、海关评估体系、进出品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规则和标签体系等;2.服务贸易方面,涉及违反《服务贸易协定》原则(如最惠国待遇、或国内法规违反《服务贸易协定》第6条规定)或不履行根据《服务贸易协定》作出的承诺。目前只适用于跨境服务,还不包括人员的流动,运输服务也排除在外(可能是欧盟自己在运输服务方面所做承诺较少的原因);3.知识产权方面,涉及标签、商标的假冒,软件或录音制品假冒等。实际上,上述18起调查的贸易壁垒主要涉及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进出口机制、出口许可证程序、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国民待遇等。而且这18起调查中,只有一起是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的工业产生损害,其他全部是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盟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上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虽然按《贸易壁垒规则》规定,申诉方可以有三种形式,即欧盟企业、欧盟工业和成员国,但自规则实施八年来,成员国未向欧委会提交任何申诉,18起调查中,欧盟工业提交的申诉仅3起,欧盟工业协会提交的占15起,其中欧洲一级的协会8起,成员国一级的工业协会7起。工业协会在执行规则,维护企业利益方面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双方达成协议是最佳方案

  一般认为,欧盟《贸易壁垒规则》实为美国的301贸易条款的翻版,但仔细比较,实不尽然。美国“301条款”的进攻性强,一旦立案调查,即威胁对方要实行强硬措施和报复手段。而欧盟的《贸易壁垒规则》则以多、双边协议为主,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多边贸易争端仲裁机制解决问题。

  《贸易壁垒规则》给予了欧盟企业或企业协会直接引用国际贸易规则对第三国贸易壁垒作出反应的机会,而在《共同贸易政策规则》的申诉方只能是欧盟工业或成员国。所以《贸易壁垒规则》使得欧盟企业可以依法直接对第三国的贸易壁垒提起申诉,并使之上升到引用多边贸易争端机制的程度。由于多边贸易争端机制只对政府和公共团体间的争端进行仲裁,《贸易壁垒规则》的通过可以使企业遇到的贸易壁垒问题先在双边层面磋商解决,失败后,堂而皇之地被提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里。

  《贸易壁垒规则》实施8年来,在帮助欧盟企业开拓第三国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实现了其立法目的。在18起案件中,已解决的有12起,悬而未决的有6起。但需要注意的是,未解决的案例中,因时间紧而导致未解决的有3起,其它未解决3起的对象分别是美国、日本和巴西。后3起调查未解决的原因,一方面是争端本身较为复杂,另一方面是对方在世界贸易中占份量较大的国家,问题难以迅速解决也在情理之中。

  在已解决的12起贸易问题中,在调查期间第三国自动修改法规或做法的有3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1起,通过双边磋商解决的有4起,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有4起。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发现此规则的实施效果——调查期间第三国自动修改贸易壁垒做法。这里需要说明:根据《贸易壁垒规则》,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随时终止调查。欧盟希望以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最佳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愿与第三国发生贸易冲突,打贸易报复战。因此欧盟认为,为解决贸易争端,正式或非正式地双边磋商和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共存,且以前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