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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政府采购条款解读

2006-07-27 17:00 来源:国际商报·王毅

  GATS的第二条最惠国条款、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在GATS中,各国都倾向于保留政府采购的例外,希望通过后续谈判来达成协议。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也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虽然该协议是东京守则的翻版,但其范围却大为扩大。《政府采购协议》将服务性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将货物性采购和服务性采购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来进行管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作为WTO协议的两个组成部分同时对服务性的政府采购作了不同规定,这就使调整服务性采购的规则出现了分歧和混乱。虽然《政府采购协议》是复边协定只对签字国生效,GATS中的政府采购条款还有待进一步谈判。但是,从长远来看两者之间的分歧和矛盾还是不容忽视的。究竟何者更为合理呢?

  一、GATS中的政府采购条款与《政府采购协议》的比较分析

  1、从二者的基本原则来分析

  《政府采购协议》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原则,要求缔约各方相互给予政府采购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协议序言即明确要求,各签约方在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惯例时,不得对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包括供货商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保护,亦不得在其他签约方之间造成歧视。协议第3条进一步对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了规定,要求各签约方政府在适用协议的政府采购领域,给予任何一个签约方的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内产品与服务及供应商的待遇。而GATS第十三条第1款却规定,最惠国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不适用于该条款,没有规定非歧视原则。这就给了缔约方充分的自由。《政府采购协议》仅仅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单方意愿,代表了规制政府采购原则、规则的发展方向,但却脱离了现实。该协议没有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状和相应法律、法规情况。GATS中的政府采购条款充分考虑到了服务贸易的复杂性和各缔约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认识到了服务性采购的复杂性,虽然背离了非歧视原则,但却更容易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总的来说,《政府采购协议》注重前瞻性,GATS条款更注重现实性。

  2、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差别来分析

  乌拉圭回合虽然通过GATS把服务贸易纳入了WTO体系,但是基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巨大差别,GATS并未完全适用货物贸易的原则规则。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货物贸易是有形货物跨境移动,而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一种无形贸易,例如:金融、保险、广告、运输、通讯等都是无形贸易。

  2、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一般可以储存,且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而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服务”大多是不能储存的,提供服务和消费服务是同时进行的,如法律咨询服务等。

  3、监管方式上不同,国际货物贸易主要通过关税和配额等方式来管理,一般都有国际法层次上的法律、法规来调整。而国际服务贸易一般不通过海关,而由国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监管,这就使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缺乏透明性和统一性,很难在国际层面上建立一套调整服务贸易的统一的法规。而货物贸易早已通GATT/WTO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

  4、从统计方式上看,由于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各国在服务贸易的数据统计上也有很大差距,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服务贸易统计方式。这就使得WTO难以用与货物贸易相同的方式来计算各国在服务贸易上的进出口额。

  3、从体系上来分析

  从WTO的整个体系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附件1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附件4的复边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将服务贸易纳入WTO体制的同时,也将服务性采购扩充到了《政府采购协议》中,这充分表明了各贸易大国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决心。由《政府采购协议》同时调整货物性采购和服务性采购和在GATS中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条款,二者哪一个更合理呢?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协议》将服务性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只是反映了将来的发展趋势,将货物性采购和服务性采购纳入一个统一的体系还有待于世界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况且,《政府采购协议》目前来看仅是一个复边协定,只对签字国有效力。截至2000年9月底,仅有28个WTO成员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方。GATS13条,虽然需要进一步谈判,但是该条款更注重现实性,在GATS体系下有利于全面的对服务性采购进行调整。

  二、GATS政府采购条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服务性采购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

  服务性采购的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采购的主体、采购的形式和采购的金额。各成员方可以通过谈判以承诺表的方式进行具体承诺。

  2、透明度及程序性问题

  无论是货物性采购还是服务性采购,透明度和程序性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制定严格的透明度措施才能确保外国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才能确保政府采购条款的真正实施。GATS第三条规定了透明度条款,并且作为适用于整个协定的一般纪律和义务,政府采购条款受其规制。但是基于政府采购的复杂性及其本身的特点,应做相应严格的规定。该条款可以根据其特点,仿照《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制定一套严格的投标招标程序,同时在GATS第三条的基础上加强透明度措施。另外也可以将《政府采购协议》的“质疑程序”引进来,以加强该条款的力度。对于争端解决这个敏感的问题,则可以先放在一边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做打算。

  三、对发展中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

  该条款的谈判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情况。虽然说服务性采购以具体承诺的方式作出时已考虑到了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仍然很多,比如统计技术手段的落后,相应管理经验的缺乏,难以负担高额的行政费用和安排复杂的政府采购程序。针对这些问题,缔约各方应做充分的安排,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相应的优惠条件。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携手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加速政府采购条款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