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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8-07-25 16:56 来源:彭斌

   自从166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威廉.配弟在其《赋税论》提出劳动价值论出来,人类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认识已有340年的历史。同时,有关价值问题的争论不休。尤其是在2000年12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溶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以来,社会各界对劳动价值理论的争议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与认识必须注意以个七个问题。

  一、深化认识的基点: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在批判地继承了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地构建的,是马克思经济学体第的基点,具有科学性、实践性与阶级性等特征。可以说,马克思的体系中没有一个实质性论点,不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这正如曼德尔所说的:“经济科学了现了价值这一组成因素,便掌握了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的钥匙。没有劳动价值论,便没有剩余价值理论,也没有办法把利润、利息、地租归到唯一的根源上来,也就没有办法理解最近一百五十年来工农业生产神秘的波动。没有劳动价值论,平均利润率下降趋势的理论便不能自圆其说,经济危机便不能有首尾一贯一现论。①正因如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政治家才一再强调,只有从推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开始,才能从逻辑上摧毁马克思经济学和共产党的理论大厦。正如一位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说的:”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量,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②但实践一再证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是完全正确的。总之,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的学术地位和政治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深化、发展劳动价值论,首先应以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前提,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从而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焕发出永久的生命力。

  二、深化认识的切入点:深化对劳动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的核心,或者说其本质,就是劳动价值的一元论,即只有活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劳动分工的日益深入,使得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出许多新变化与新特点:

  首先,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从类的生产活动日益突破了个体劳动的局限,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是单个劳动者所能完成的,而是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们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③。“许多工人其同生产一个商品;……这些或那些工人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工厂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无直接关系;监督直接进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监工,就更远一步;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主庥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杨器④。可见,在新的历史情况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不仅包括生产过程的直接劳动,而且包括一些间接劳动;不但包括简单劳动,而且还包括复杂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而且还包括生产服务的劳动;不仅包括生产商品的劳动,而且包括服务的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而且还包括科学劳动、精神劳动、管理劳动等等脑力劳动,而且脑力劳动日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体。一句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总体工人的总体劳动。其中价值的主体是总体工人,价值的客体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总体劳动。

  其次,判断一种劳动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不应只以是否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的属于实现价值或价值形态转换的流通劳动,有的则属于分割现存价值的分配劳动,但都体现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活动性质,本身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在公有制经济活动中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活动中,从事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与从事科技工作和经营管理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重要形式,而且在现代生产中,后者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这正如江泽民指出的,“人类生产及社会服务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在不断提高,许多繁重、重复的体力劳动正在被各种自动化机械和计算机所取代,对劳动者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⑤。

  最后,还应重视区分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以及非法劳动之间的区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价值的劳动应是指有效劳动,即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的理与质均符合市场需求与政府的政策法律规定。而无效劳动不为市场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不可能创造出新的价值,也无所谓价值,甚至有些无并行劳动还表现为“负效劳动”,如损害环境的生产劳动可能是“负价值”。而非法劳动中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劳动,其本身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但履带于非法劳动,应进行法律制裁。而非法劳动中有害活动或有害服务,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损害社会总价值,也可表现为“负价值”,则更就受到法律制裁。

  三、深化认识的立足点:解决现实问题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应以劳动价值论是否能够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为立足点,提高其应用性与可操作性。为此,应结合我国当前面临的多重转型、入世入知识经济挑战等新的实际,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被广泛接受并被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实践中遇到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挑战。即面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及其爆发制度性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与现实性,那些信奉生产费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西方经济学家如凯恩斯,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引发的制度性经济危机,建立了自己的分析架构体系,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药方,同时以社会再分配为手段缓解劳资关系,使列宁所预测的资本主义总危机迟迟未出现。

  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挑战。即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及其推论

  基础是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对生产力发展的伤害,创造合理的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务件。但它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经济制度本身所难以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并最终导致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市场取向改革。同时也开始吸收各种价值论的观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深化认识的重点:科学技术、科学劳动与价值创造问题

  马克思所讲的劳动价值创造比较偏重于体力劳动方面,而现在的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以脑力为主创造商品价值的新阶段。人的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异不大,但人的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异悬殊,其创造的价值也差异悬殊。因此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主要方面或重点是正确认识科学技术、科学劳动与劳动价值创造问题。

  关于科学技术与价值创造问题。首先,科学技术作为人类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而且往往是复杂程度很高的活劳动的结晶,其本身有价值;其次,科学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本身又不创造价值,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因为科学技术无论多么先进,它的运用无论千万劳动生产率多大程度的得高,但它终究仍是生产资料。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自然界没有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⑥。物化的知识凝结有价值,但它本身不是价值;最后,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不可否认。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不仅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前提,而且也是创造出更氏我价值的必要条件。

  关于科学劳动与价值创造问题。科学技术不创造价值,而科学劳动作为实现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因素,它既可转移旧价值,还可创造新价值。创造价值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科学劳动是高级或超级的复杂劳动。因而科学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比一般劳动创造的价值不知要多多少倍。

  科学劳动是用科学知识武装起来掌握现代技术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们在生产和社会实际活动中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理论的创造,这是对科学的认识过程,既包括学习、积累和继承的过程,也包括科学的发展过程,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将科学应用于生产,创造出一系列新的工具、手段,并培养提高劳动者使其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技术知识,能掌握和运用它们来进行生产活动,这是一个由科学到技术、再由技术到生产的应用过程,既是应用也是继续学习、研究的实践过程,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深化过程⑦。

  五、深化认识的难点:研究方法的改进或创新

  目前国内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多数采用文字表述和简单的数学方法,且大多数停留在低水平重复研究的基础上,有的研究甚至还停留在虚假问题上,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导致劳动价值论的学习和研究效率十分低下,同时也很难形成发展的动力。

  因此,作为研究现代经济过程的价值理论,应更多地引入现代科学方法特别是数理逻辑方法。通过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方法的改进或创新提高其对现实社会经济活动及其关系的解释力、概括力和预测力,增强其可应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最终提高劳动价值理论的(可)接受性民生命力。

  六、深化认识的敏感点: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性质与价值创造问题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一个敏感的问题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的私营企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对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性质的评价问题,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工业的企业主描绘成完全脱离生产的、纯粹的剥削者,只是理论上的抽象,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我国,传统的观点是将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与企业的所有制属性相结合,在肯定公司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的同时,完全否定或回避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从而在分析逻辑上形成了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对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经营管理,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相结合,则全部丧失其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同时也不得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私营企业中的私营企业主一般具有双重属性身份:一方面是企业的主要投资中所有者,从而具有从财产所有权获得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职能,并在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蔻,即私营企业主尤其是大中型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除了相当于高级工薪收入部分外,还会有更多的利润,这种利润包含着对他人剩余劳动的占有,包含着剥削;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看,繁荣企业主一般而言又同时是劳动者,他们承担着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管理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也属于“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或者至少可以说他们的劳动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从而创造价值。由于私营企业主正常的经营管理属于高级复杂劳动,因而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禽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会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⑧”。如果私营企业主同时还从事科技工作,兼有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双重职能,则是倍加的生产劳动,从而也必然创造倍加的价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主的上述两种职能是交织在一起的,并由一个来承担,但这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过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七、深入认识的焦点:价值的创者与助者宜分开

  由于种种原因,在深化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中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甚至存在一错误看法,如“生产要素创造价值论”、“科技价值论”、知识价值论“、”资源贡献价值论“等等。其中争论的焦点是生产资料即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原因似乎是将商品的价值与财富(使用价值)混合在一起,混淆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混淆价值创造与价值创造的条件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创造价值,并不是不需要其它条件的帮助,换言之,主全创造价值,它需要客体的帮助。因为劳动者不可能凭空生产价值而必须借助于物质条件。这正如马克思在讲到雇工经营的商品经济的价值创造和增值的时候所说的,“要使资本的一部分变成劳动力而增值,就必须使资本的另一部分变成生产资料。要使可变资本起作用,就必须使根据劳动过程的一定的技术性质,按相应的比例来预付不变资本”。因为只有生产资料这样的物质形态,才能“使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量得以固定在上面”。⑨由于价值客体均是有限的,都有主人,从而使用这些稀缺资源,必须有偿使用,给予报酬。总之,一句话,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而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虽然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既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又是价值创造的条件。因此,在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过程中,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创造的条件,价值的创者与助者宜分开。

  注释:

  ①曼德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M](下册)第353-3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②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M]第16卷第3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③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M]第23卷第5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M]第26卷(I)第443-4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⑤江泽民。论科学技术[M]第58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

  ⑥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M]第46卷第2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⑦陈征。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J].高校理论战线2001,(10)。

  ⑧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M]第46卷第219-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⑨马克思。资本论[M]第一卷第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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