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市场效率与税收调控浅谈

2008-07-25 16:49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一、市场机制的效率与效率限制

  在市场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使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是人们的自我诱导和自我支持的内在机制,同时,市场机制也存在效率限制。正确地认识市场机制的双重属性,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中所论证的观点,市场经济机制是以“看不见的手”学说为依据的。他认为,人类是在一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不断改善自身的命运,在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条件下,使人们获得利益和满足。在斯密看来,人是理性的,同时也具有利已本性,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无不以追求自己最大经济利益为动机,如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行动,不仅不会达到自身的最高目标,而且还不利于促进公共利益。斯密认为:“人类几乎随时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斯密认为,竞争不仅可以激发主观努力,推动财富增长,在客观上还能调节供求关系,使之趋于平衡。他认为,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每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干得相当正确。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有大的目的而没有促成其实现的必要,很少能够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他认为,竞争对推动劳动要素和调节资本要素合理配置有重要作用:竞争可以激发劳动要素的能量,鼓励劳动者提高熟练程度和能力技巧;劳动力供给的多少会自动引发雇主间的竞争,引起工资水平的变化,从而使劳动力在部门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由于资本家的逐利性,竞争使资本流向利润最大部门,并最终导致利润平均化;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工资和利润符合自然率,达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他认为,竞争离不开市场的作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的高低调节生产要素投入者的实际收入和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斯密认为,每个人在努力地运用其资本以实现产出的价值最大化时,通常,他既非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何种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关心的仅仅是他自身的安全和得利。然而,此时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促成了一个意料之外的结局。通过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往往比他在真正地有意识这么做时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斯密认为自己发现了社会经济生活赖以有效运行的“经济秩序”,这就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秩序,即市场机制自发作用所形成的自然秩序。市场经济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够带来繁荣的经济,因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质的经济。生活的精髓就在于它无穷无尽和神秘多样,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变换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无法加以涵盖和设计。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应追求经济效率,而惟一独市场经济体制最能体现经济效率的要求,具有自动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属性。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认为:效率是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eney)的简称,有时也称帕累托效率。其含义是:在一个经济资源和技术既定的条件下,如果该经济的组织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种物品和劳务的组合,那么,这个经济就是有效率的。效率只能在当任何可能的生产资源重组都不能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坏,而使任何一个人的情况都变好的条件下出现。这就是说,在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条件下,只有降低某个人的效用才能增加另一个人的满足或效用。美国的另一个经济学家蔓昆认为:效率是指资源配置使所有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如果资源配置使总剩余最大化,我们说,这种配置表现出效率;如果一种配置是无效率的,那么,买者和卖者之间交易的一些好处就还没有完全被实现。概况地讲,效率是对资源的利用实现优化配置,使其投入最省、结构最优、收益最大、浪费最小。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资源,通常都具有一系列的可供选择的用途。因而,人们迫于竞争的压力和利益的推动,必须对其所使用的资源进行选择,以确保在较省的资源投入前提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如果人们面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资源,在使用上是盲目的或随意的,必然导致资源利用的不经济,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同时,资源在数量上又具有有限性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的资源与人们的需要相比,总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这本身就蕴含着效率的要求,即合理地配置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使经济主体实现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人们就必然会提高资源稀缺意识、择优配置意识和最大效用意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存在机会成本因素,人们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必须使机会成本为最小。这种动力的影响,必然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在资源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多生产一个单位的某种产品,就必然以少生产若干个单位的另一种产品为代价,这就是生产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处于竞争中的各经济主体,面对资源有限的客观情况,在生产决策中必须以机会成本最小为决策的基础。如果目前正在生产的产品的收益不如另一种产品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多,生产者就可能放弃当前正在生产的产品而转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把机会成本称为选择成本。

  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产量组合,从而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社会用其全部资源和当时最好的技术所能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最大数量组合,它表明社会生产可能选择的菜单。由于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当这些经济资源被充分利用时,增加一定量的某种产品的生产,就必然放弃一定量的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因而整个社会的生产选择过程,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产品间的不同产量的组合。如何选择不同产量的组合才能使资源利用有效、经济效率提高呢?通过生产可能性边界我们可以直观地分析效率的概念。当社会不减少另一种产品的生产就不能增加某种产品的生产时,生产就会产生效率。这就是说,生产的组合点必须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如果生产的组合点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之内,说明资源的使用存在浪费,该经济显然是无效率的。在经济资源既定时,边界以外的各点是不能实现的。

  然而,不论市场体制是多么的美好,多么的理想,它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就是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市场机制的效率限制主要表现为:(1)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的市场,是对有效市场的重要偏离因素之一。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影响价格,而当买者或卖者能够左右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时,就被认为出现了不完全竞争,其极端情况是垄断,即惟一的卖者独自决定某种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水平。当市场出现不完全竞争或垄断时,社会的产出将会从生产可能性边界上移至边界之内,使物品的产出低于最有效率的水平。(2)市场存在的经济外部性,包括两个方面: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带来无须酬报的收益时,称为生产的外部经济效果;当某一经济单位的产量增加,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造成得不到补偿的额外成本时,称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效果。由于外部性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无关,所以,往往不会纳入市场当事人的理性计算和决策之中,因此市场的压力和吸引力对其不产生作用。(3)市场对提供公共物品失效,是因为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对它的消费不存在竞争性,也不存在排他性。(4)市场会形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即使市场经济的运行完全符合效率原则,仍然有可能导致一种缺憾,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5)市场经济存在周期性的波动,表现为繁荣与萧条、衰退与扩张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从而带来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两个顽疾:失业和通货膨胀。

  二、税收调控市场的目标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存在的效率限制,必须通过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宏观调控。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发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税收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政府的税收调控,能够对市场失效进行有效的弥补。政府实施税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市场物价,控制通货膨胀。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影响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保持物价和货币的稳定。物价和货币的不稳定,容易诱发通货膨胀,使广大工薪阶层和普通百姓深受其害。

  2.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对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充分的利用,是发展一国经济、实现充分就业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包括国家的全部生产要素(劳动和资产)的充分利用,这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增强。国富民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由于资源的充分利用,还会极大地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群。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衡量充分就业的标准,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被认为是充分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实现国富民强和充分就业,国家必须把充分利用资源作为政府的经济目标之一。

  3.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经济增长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的福利程度。衡量经济增长最常用的指标是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与反映经济发展质量的社会方面指标,共同构成反映一国经济增长的评价指标体系。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起伏很小,不存在因增长率的大起大落而造成就业与价格水平的较大波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经济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这两大目标常常是相背离的:刺激了经济增长则可能波及货币的稳定;奉行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又易妨碍经济增长。在两难选择过程中,一般市场经济的国家大都将经济增长置于首位。

  4.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在当今经济国际化、全球化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国际经济部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发展国际经济必然会涉及国际收支平衡问题。国际收支平衡状况既影响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也对国内通货膨胀发生影响。贸易逆差过大,外汇储备不足,会影响本国的设备和技术引进;若外贸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剩,也会对国内的物价稳定形成压力,容易引发“输入性的通货膨胀”。所以,应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政策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进行调节,以不断保持国际收支在动态上的大体平衡。

  三、税收弥补市场失效的调控机制

  处于政府控制之下的能够对一个或多个宏观经济目标施加影响的经济变量,就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政策手段。政府如果能够正确地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将有可能使经济导向一个高产出、高就业、价格稳定和商品、劳务、资本旺盛的较好的经济组合。税收调控是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税收调控的利益驱动机制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能力,从理论上说这就是税收的杠杆原理。政府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规定不同的税收鼓励措施或限制措施,给予纳税人以有利或不利的税收条件,以此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政府的政策措施与制度所决定的税收的不同分配,一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税收分配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由于利益驱动改变了人们的经济行为,使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的税收环境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自愿地倾向于经济杠杆主体的预期目标。政府通过税收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有目的的调节,使纳税人的行为朝着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方向转变,这一机制就是税收调节的杠杆原理。

  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因政府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而自动产生的。虽然政府征税是强制的,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是自动产生的,是被调节者根据政府提供税收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利害关系,而自愿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可概括为:首先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影响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其次纳税人因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这种变化变化不具有政治上或行政上任何的强迫性,只是来源于经济上利害关系的一种动力或压力。假如市场主体不能根据政府的税收环境的变化而及时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使其朝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向发展,那么,它只能以牺牲自己的更多的利益为代价。

  (二)税收对经济总量和结构的调控机制

  首先,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经济总量是指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它包括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经济的供给总量;一个是经济的需求总量。如果经济发展属于均衡的状态,那么经济的供给总量和经济的需求总量二者是大体平衡的。如果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表现为经济的过热或膨胀状态;另一种是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表现为经济的紧缩或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中的两种不平衡的状态,都需要政府根据产生经济不平衡状态的原因,进行不同的税收调节。税收调节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解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不平衡的矛盾,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税收对社会经济总量的调节具有“内在稳定器”的功能。当经济的发展出现过热的膨胀状态时,政府通过增加对投资的课税,减少对消费的征税,以此抑制过度的供给,刺激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出现紧缩状态时,政府通过对投资的减税和对消费的增税,刺激供给,限制消费,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当经济的发展处于平衡状态时,政府的税收应该是中性的。总之,税收对经济总量调控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一个综合、宽泛的概念,是衡量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报告中指出,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更加注重搞好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他在报告中还指出,要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定宏观经济的增长目标,既要考虑到改革的需要、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到稳定的需要、宏观经济目标连续性的需要。

  其次,政府运用税收手段,可以调控经济结构。从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出发,政府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可以对经济结构进行调节,以引导结构转化并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区域经济结构调节、供给与消费结构调节、投资与消费结构调节等。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重点是对产业结构的调节,其根据主要有四点:其一,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蓬勃兴起和广泛应用,已使一些发达国家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时代迈进。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表明,通过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二,产业结构具有丰富的内涵,它包括产业的技术结构、产业的资本构成、产业的地域结构、产业的规模构成和相应的产品构成等。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发展中的永恒性主题。其三,在我国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传统的遗产过多,经济发展又处于赶超阶段,市场信息尚不充分的特定时期,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除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政府通过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财力资助,以此推动与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合理化。其四,目前的经济工作任务为税收调节提出了新的挑战,税收调节应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要求:(1)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2)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3)适当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4)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5)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6)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振兴老工业基地;(7)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7)加大社会就业。

  (三)税收调控的法律约束机制

  税收对经济进行宏观控制以弥补市场效率限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的,具体表现为通过制定税法对纳税人设定义务。为了弥补市场的效率限制,政府要确定出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并要求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应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的方向来选择。那么,如何实现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朝着有利于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方向来选择呢,其重要的手段,就是国家制定与实施税收法律,在税收法律中对市场主体设定义务。通过义务的设定,要求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设定义务的核心是无偿纳税,具体表现为有无纳税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多少。通过强制性的纳税义务设定,使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调整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对市场主体设定纳税义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纳税人的经济权益,是一项严肃的经济与政治问题,必须谨慎从事,不能滥用权力。如果滥用设定纳税义务的权力,会造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侵害。国家依法设定义务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其一,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主要要素是:具有责任能力的纳税主体存在,具有承担税收的纳税客体存在,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税收客体的所属地域。其二,税收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要素是: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主体合法,被设定义务的客体合法。其三,税收义务的设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度。主要要素是:税收负担要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税收处罚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实施。

  由于税收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经济调控,因而它同其它经济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自身的不同特征和优越性:(1)税收的调控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征。税收可以对社会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各种经营方式、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居民的行为和收入等进行调节。(2)税收的调节手段具有多重性的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开征不同的税种、选择不同的课税对象、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收减免与抵免、免税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加成征税和税收处罚等多种税收政策手段的运用,实施对经济的调节。(3)税收可以对经济实行全过程的调节,具有调节的全面性。国家可以在收入的形成环节课税,调节产品与服务价值的实现水平;可以在收入的分配环节课税,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个人的收入水平;可以在支出环节课税,调节投资和消费水平;可以对财产课税,调节社会财富的存量水平等。(4)税收调节具有与价格调节不同的特征:其一,价格调节属于市场行为,政府的税收调节属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其二,价格调节的目标仅是实现市场均衡,而税收调节包括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等多重目标;其三,价格调节不具有主观上的倾向性,而税收调节具有明确的政策目的性。(5)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在政府的税收调控中,被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税收调控是通过强制、无偿的税收分配来实现的,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无代价地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种义务不要求其对等的权利与之对应。根据税收调控中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这种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设定纳税人权利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利要及时设定,建立与完善各种制度,有效地保护被调控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实施税收宏观控制的重要前提。

  参考资料:

  [1]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2]曾国强.税收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约瑟夫.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

  [5]傅殷才.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6]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